义务教育的由来

义务教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619 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 6—12 岁男女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义务教育法令。但是,英法美等国家实施以普及初等教育为主的义务教育,大都在 19 世纪 70 年代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