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本第 4 版>)

[原文]

辩证法的概念是具体的。因为它在其一切方面的充满矛盾的统一上因而在一般与个别的统一上,论理的反映出对象。

伊里奇:“个别,如排除那引导到一般的关联,是不存在的。一般,只在个别中,并且只通过个别而存在。一切个别,在某种方法上是一般。一切一般是个别的一部分、一方面或本质。一切一般,只是近似的捉住一切个别的对象。一切个别不完全的进到一般之中,等等。”

——摘自西洛可夫、爱森堡等《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译本第 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