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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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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23:35:31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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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操作规范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三章 就学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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