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七·二○”事故发生后,社会上众说纷纭。有的说开车的都是争强好胜,两车驾驶员都要判刑;有的说,要是陈光弟慢些超车,黄月荣快些让车, 也不至于导致车翻人亡的悲剧⋯⋯

作为律师,林银官十分清楚地意识到,要取得对本案的发言权,必须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行。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烈日炎炎。林律师冒着酷暑,先后 4 次驱车前往顺昌,进行了艰苦细致的调查:

——县医院里,找到躺在病床上的幸存者黄月荣,了解发案的详细经过;

——洋口大桥上,他拿起卷尺,丈量大桥的宽度,两车在大桥相撞时的间距;

——交通监理所里,他翻阅一页页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

——林阴深处,他走访了一个个“七·二○”事件的目击者,记下了他们亲眼目睹的事实。

终于,有关本案的前因后果在他的脑子里有了一个清晰的轮廓。那天, 当黄的拖拉机进入 6 米宽的洋口大桥时,在视线良好、又无其他车辆来往的

情况下,陈光弟欲加速超车。黄月荣便让出 3.7 米路面,但陈非但不超车,

竟驾车靠右挤逼,黄再让出 1.1 米(即共 4.8 米宽)的路面,并采取了紧急

刹车措施,拖拉机右轮只差 0.2 米就上了人行道。在两车并行时,陈光弟遂往右打方向盘,撞碎拖拉机的反光镜,又往左猛打方问盘,使拖拉机被陈的汽车车厢后角铁撞击而冲上人行道,撞断护桥栏,翻车落水。林银官由此得出了结论:在超车中,陈光弟欺行霸道,挤逼他车。

面对事实,林银官抓住要害,很快把本案的焦点归结为:陈光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黄月荣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他进一步展开调查。事实说明,陈光弟之所以采用这种危险的逼挤甩车方法,是因为在他驶车接近大桥的水电站门口第一次超车时,拖拉机没有及时让路,遂心怀不满,从而进行报复。因此,陈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而黄仅是一个无辜的被害者。

尽管据理力争,错误鉴定仍被强行通过

正是因为有近一个月的调查,林银官律师才胸有成竹。他先是介绍了调查的详细情况,论证自己的观点,随后又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反驳:

——鉴定书认定“黄月荣遇后有超车,不及时礼让,让路不减速,反光镜被汽车刮掉时,未采取果断措施”,这与现场勘验事实根本不符。从现场勘查中可证实,黄月荣发现陈光弟驾驶的汽车跟随其后时,本来就在桥面的右边行驶,黄发现后面有车欲超行后,既让车又减速,一让再让,直到刹车。这有现场勘验图标记的拖拉机的车轮在桥面拖擦印和压印痕为证。陈光弟是处在可以超车的情况下,非但不超车,反而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的。

陈光弟虽未经驾驶培训,但他跟车、驾车历时两年左右,行驶过省内外繁华城市和崎岖山区,并非鉴定书所称“未经培训,不懂超车规定,安全间距掌握不够”等与事实不符。从案情全过程来看,事故不是由于陈光弟未经培训而致。根据陈光弟驾驶室乘坐的苏某证言“陈在水电站门口快到大桥时想超车,但陈的汽车喇叭声不大,农用拖拉机没及时让路,这时陈骂道:‘他妈的!’”判断,显然,陈对此不满。据调查,“七·二○”车祸前两天, 陈光弟将汽车租给他人,在途经浙江境内某地超车未成时,陈坐在驾驶室里就曾指使开车司机“干他一下。”“七·二○”惨案发生后,陈光弟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对照本案具体事实,完全有理由这样认定——陈在第一次超车未成时,对黄产生报复恶念,当两车同时开到洋口大桥时,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实施报复。

——黄月荣驾驶农机经培训考核合格。黄去领证时,因经办人不在,未领到驾驶证这一点南平市交管站可以证明。这跟无证驾车有本质区别。黄三证不全,超带二人,确系违章,但这仅违反交通法规,不触犯刑律。并且, 黄的上述违章和“七·二○”翻车事件没有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上, 黄即使三证带全,也避免不了陈的犯罪行为。

律师话音刚落,一个监理所干部立即提出:“黄月荣没有领到驾驶证和超载两人,难道就没有责任?”

林律师微笑作答:“我前面已讲到,陈是为了报复,故意去撞黄的车, 因此,即使黄带了三证,即使没超载二人,都同样改变不了陈犯罪的主观故意性。黄的违章和陈的故意犯罪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监理所的另一个干部急忙转了话题辩解道:“律师说,陈光弟的犯罪是故意的,但陈光弟与死者无怨无仇,世上哪来无缘无故的恨?”

律师驳道:“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害者与罪犯是无冤无仇的。有些罪犯行凶杀人,仅是为了对方无意间碰了他一下,或踩了他一脚,或看了他一眼。这种突发性的犯罪是很难用事先有无宿怨深仇来解释的。”

主持会议的金站长急忙补充说:“黄月荣让车时只让车不减速,亦总得负一定的责任。”

律师立刻反驳说:“这与你们的现场勘测事实不符。你认定黄月荣没减速,依据何在?黄月荣让车的车速多少?依据又在哪里?请金站长回答。”此时,全场鸦雀无声。在表决时,不少人沉默无言,鉴定意见书最终却

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了。鉴定会草率收场。

法律,不允许冤枉无辜,也不会放纵罪人

熟知法律和富有经验的林律师心里十分清楚,鉴定会上“通过”的“七·二

○”事故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在谬误和权势面前,林律师毫不退缩,他偕同被害人亲属及山腰村村长、党支部书记先后控诉到地区监理所和省里有关单位。然而,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仅没有被采纳,反而引起了一些非议, 说什么“律师爱出风头”,“喜欢鸡蛋里挑骨头”⋯⋯满城风雨,议论纷纷。

纸岂能包住火?律师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决心和行动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林银官的意见被监理部门否定后, 他又带领被害者亲属及村干部到检察机关控诉陈光弟的罪行,指出交通监理鉴定中的问题。顺昌县检察院及建阳地区检察分院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认真听取了律师对全案经过的介绍和看法,感谢律师对全案的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听取和了解社会上对陈光弟犯罪的各种反映,获悉陈光弟不仅交通肇事犯罪,平时还赌博、打人、玩弄女性,倚强欺弱,恶贯满盈,民愤很大;犯罪后,还通过各种关系网为其开脱罪责,有人为他说情,也有人为他通风报信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调查核实,证实了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支持了律师的控诉意见。建阳地区检察分院对陈光弟以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光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使行凶作恶、造成多人死亡的陈光弟瘫在了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