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农业制度(上)
屯田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因参加垦种者不同而有军屯与民屯之分,以军屯为主。
发展概况
汉武帝刘彻元狩四年(前119)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陲进行大规模屯田,以浙江河姆渡遗址出土的稻谷给养边防军,这就是边防屯田。自此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两宋,各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当统一国家分裂为几个封建政权时,出于军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如魏、蜀、吴三国鼎立时,南北朝对立时,宋、金对峙时,都常在两淮地区屯田(只有三国时的蜀汉屯田在汉中和秦陇地区),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并存时,双方在黄河两岸屯田。这些屯田虽多是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是属于边防屯田。真正的内地屯田在东汉、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经存在过,不过为时短暂,成绩也不如边防屯田那么显著。
金、元以来,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女真族入主中原,为了稳定统治,驻军内外各地。金政府于驻军所在地分拨田土,兵士屯种自给,屯田由是遍及内地和边陲。元朝幅员辽阔,“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一姜寨黍粒及贮黍陶罐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军屯组织是和卫所制度相适应,卫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国。明代为了充实边防力量,鼓励商人运粮至边地仓库交纳,由官给与盐引;而盐商惮于长途转运粮食,乃在官府拨给的边区荒地上招募游民屯垦,以所获粮食,换取盐引,称为商屯,它在整个屯田事业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时又被称为营田,原意是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实际上,历代不少营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军事编制,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也是用以供军需。
规模
历代屯田规模不一。汉武帝在黄河河套以至河西张掖、酒泉一带屯垦戍卒六十万原始石磨盘人。唐代屯田主要在辽东至陇右的北方边界,有五万顷左右。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时有四千二百余顷。元代在各行省普设屯田,不下十八万顷。明代达于极盛,“东自辽左,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址,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约达六十四万余顷。清代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屯军,八旗和绿营诸兵都仰食于官府,只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设有若干屯田。屯田制度进入尾声。
剥削形式
屯田是强制人们耕种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军籍,世袭服役,地位比较卑下;汉、唐、宋的屯田兵只是编入军队的民户,身分与屯民及普通百姓无何差异。剥削形式大体有三种:
劳役地租。多是屯官给工具、种子,又常是集体劳作,收获除供屯户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的屯田多属此类。明、清的漕运屯田,授给军户田五十亩,令其提供漕运徭役,也是一种劳役地租。
半坡粟粒和贮粟陶罐分成制实物地租。曹魏的许下屯田,用官牛的,其收获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对半分。西晋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骨耜定额实物租。西汉在西北的屯垦,“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居延汉简甲编释文》,1585简),即每亩租四斗。北魏民屯,一夫缴粮六十斛。南朝刘宋武吏屯田,每人缴米六十斛。明初,辽东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惠帝时,军田五十亩,纳正粮十二石,供军士用,余粮十二石为地租,后余粮减为六石。清嘉庆间,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粮十三石。原始陶器上的麻布印纹作用屯田保证了边防军的粮饷需要,对于边疆可耕地的开拓和边防的巩固有积极作用。又因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可以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推广一些先进的生产技术。但屯田的成绩与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关。大致说来,凡是设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国初期,屯田成绩比较显著,随着封建统治者日趋腐朽,剥削日益加重,屯田劳动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渐变质瓦解。屯田是一种强制劳动,明清以来,分租制日益普遍化,早期所设屯田,后期多召佃出租。
均田制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陶猪圈石斧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牛耕(甘肃)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耙地(甘肃)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小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采桑(甘肃)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大概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耙地图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扬场(甘肃)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调)。均田制的施行与作用均田令,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甘肃嘉峪关出土魏晋画像砖牧牛图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牧畜图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账、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牧马图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均田制是在鲜卑拓跋部由游牧、畜牧经济向农业经济转变,鲜卑及其他少数族与汉族融合的过程中产生的,它的实施加速了上述转变过程。隋朝所以能够统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强大,均田制的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
均田制的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甘肃嘉峪关出土画像砖坞壁图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耕织图康熙耕织图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职田
中国古代按官职品级授与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施行于西晋至明初,其间亦曾称为菜田、禄田、职公田、职分田等。职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不属官吏私人所有,只以收获物或部分收获物充作俸禄的一部分,官吏离任时要把职田移交给下一任。这种土地严禁买卖,也不得换易。
东汉献帝时,曾将京畿三辅地区(今陕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禄等级给予百官,让他们自己收取租税,是职田制的萌芽。两晋时期,职田逐步形成固定的制度。西晋元康元年(291)正式规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与菜田十、八、六顷。菜田的授受办法是:以每年立夏为断,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当年的田租为俸禄;立夏后到任的,田租归前任,继任者另外领取一年的食俸。东晋时,始授予外官禄田,其数量大体上是都督二十顷,刺史十顷,郡守五顷,县令三顷。南朝刘宋各级官员所得禄田数量比西晋有所增加,禄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种为断。元嘉末年又一度改变为按官吏到职之月起,计月数而分其田禄。齐、梁、陈各代也都有禄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对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给以公田,是为北朝授职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时予以重申。隋给职分田,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为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唐代武德元年(618)诏令内外官各给职分田,数量亦以秩品高下为差。唐代的职田只授给职事官。未补正的内供奉和里行官不给职田,只从太仓领取相当职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员外官则既无职田也不给“地子”。
职田形成制度以后,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职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经济利益。唐代职田由尚书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体事务由朝廷委派使职官和州县长官处理。州县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职田籍帐,申报尚书省。这种籍帐记载职田四至、田租标准等,称之为“白簿”。当年十月依据白簿征收地租,给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础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职田“黄籍”,供长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实行了此种造籍制度,但也有例外。由于职田常常是侵夺农民的熟田,严重妨碍均田制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认职田“侵渔百姓”,在贞观十一年(637)和开元十年(722)两次暂时停给职田,改给仓粟(每亩折合二斗)。唐代后期,职田管理日渐混乱,职田籍帐多不能按规定勘造,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常常乘机用各种手段兼并职田,使之成为“形势庄园”;与此同时,又换易荒闲薄地充作职田,照旧征取高额地租。
从两晋至唐,职田的经营及其直接劳动者的身份都有所变化。两晋南北朝时期,禄田由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及僮耕种。这些劳动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袭,人身依附极强,其身份十分卑微。他们在禄田上受到分成制的地租剥削,每年至少要将收获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给官吏。所以此时期禄田上的劳动者实际上是农奴。唐代授予职田,不再同时授与田驺、吏、僮等作为劳动力,而由职田的管理当局“借民佃植”或受职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规定职田租佃“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职田一般是分成小块,由国家编户即普通称之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农)佃种。这些职田劳动者同两晋南北朝的驺卒等相比,有较“自由”的身份,对受职田的官员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同样承受残酷的剥削。唐代职田实行定额租制,其租额通常限定在二斗至六斗,实际上职田佃农所受的剥削远不止此数。他们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职田草,又要变米雇车搬送(或交纳脚钱),甚至还要交纳别立名目的桑课等。职田差税如此苛重,农民不愿耕种,唐后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区临时将职田田租分摊在两税地亩上,使之成为两税的附加税,由两税户交纳。此法并未久行,更通常的办法是州县逐年将职田强行摊派给百姓租佃,甚至强令身居城镇的人虚额出税,给百姓造成极大的苦难。当时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无过于斯”。其结果是造成职田佃农相继逃亡,而官府又变本加厉,捕系亲邻,征赔地租,把负担摊配在其他农户身上,从而加速了更多的农民破产、逃亡。
北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沿唐制复置职田,以官庄及远年逃田充,然只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数额: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防御、团练州三十顷,中、上刺史州二十顷,下州及军监十五顷,边远小州、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七顷,转运使、副使十顷。其中州县长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减。仁宗庆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职田顷亩之限: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刺八顷,判官五顷,余并四顷。防、团、刺史州、小军监及上、中、下县,类此。陆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麦田以上年九月底为限,官员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当年的职田租入。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职田佃户召浮客(客户)充,每顷不得过三户;公人及主户不许租佃。稍后又规定,第四、第五等主户亦可租佃。地租有实物分成租,也有实物定额租,后者日占优势,以致北宋末年规定,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职田免二税和沿纳,租入全归各外任官分享。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以重租、折变侵渔佃户,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
金循宋制授与外任官职田,按品秩和职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顷或二十五顷,下至从九品三顷或二顷。品同职异,所授职田有差别,如正五品刺史、知军监使十三顷,余官并十顷。猛安谋克、乌鲁古(群牧所)官等无职田。职田每亩取粟三斗,草一称,初就输于各官公字,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仓,按月均数,随月俸支给。
元制,诸路、府、州、县、录事司官及按察司(肃政廉访司)、转运司官有职田,其余并无。路以下各级地方官职田定于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职田定于十四年。自上路达鲁花赤、总管、按察使(约正三品)十六顷,以下递减至主簿、县尉(正、从九品)二顷。各官职田从官田及荒闲地、户绝地内标拨,召募佃客耕种,依乡原例收租;将拨到顷亩、条段、四至造册申报户部,以后继任官员相沿交割。江南职田初依腹里体例给与,因荒闲地少,实得者无几。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至大二年(1309)拘收职田入官,改支禄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复旧制。初,前后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种、南方以芒种时节为限,限前归后官,限后归前官;皇庆元年(1312)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职田租为定额租,交纳实物或折钞,由佃户送纳各官衙门。官员多倚势增租,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江南湖北道三斗,都增至六斗,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而且不论丰歉,多是全收,并加收斗面、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或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后(年代不明)收职田,改为折俸钞颁给,职田制遂废。
族田义庄
宋以后属于某一宗族所有的土地。族田分两种,一种是由一个家族共拨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专作该家族祭祖开支的祭祀用,也叫祭产、祀田。这种祭祀田一般数量不大,但极为普遍。一种是由族内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伙捐置,用以接济贫穷,赈恤孤寡及协济族人读书应试的赡族田。这类族田又称义田、义庄。义庄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机构,后来不加区别,义庄和赡族田成为一个族姓土地的通称。
族田义庄创始于北宋范仲淹。宋仁宗皇礻右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长洲、吴县置田十余顷,将每年所得租米,供给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丧葬之用,始称“义庄”。范仲淹亲定规矩十三条,规定各房五岁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给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疋,五到十岁减半。族人嫁娶、丧葬,则分等发给现钱。在以后续定规矩中,又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尊长不得干预义庄掌管人依规办事;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和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私自将义宅屋舍兑赁典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时,范氏义庄田产逐渐增多,宋宁宗时,族人购置田产,另置“小庄”,以补义庄的不足。宋理宗赵昀时,义庄田产达三千多亩。
范氏义庄为宋代宗族置田开创了先例,各地官员竞相仿效。北宋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何执中,南宋史浩、楼踌、张浚、刘渊、熊庆胄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义庄。义庄田产的用途不仅在赡养本族族人,而且扩大到培养本族士人和赈济本地贫苦百姓。从此,建立义庄成为地主阶级维护宗族统治的一种手段。宋代以后,义庄更为盛行。
族田义庄在元明时有所增加,但为数不多。清代两百多年间发展比较迅速,各省都有关于族田义庄的记载。江苏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吴县,见诸记载的义庄,明代以前只有数处,有田不超过万亩;清代已达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亩。江南五府一州数十县厅,族田义庄田额从低估计也有数十万亩。江西省族田义庄也很多,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调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处,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从低估算每族姓按两百亩计,也达一百三十四万多亩。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论,据1949年统计,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万三千四百七十七亩,其中族田为十六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亩,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还多,清代后期族田额与此当相去不远。据此估计,皖南四府一州二十余县,族田可能达数十万亩。广西族田,或谓道光末年平均每县有三万亩。广西共有八十多个州县厅,从低估计,全省族田也在百万亩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为广东省,清代前期,大户族田数千亩,小户数百亩。清代后期有所增加,光绪年间,或谓有的府县族田“粮额实占其邑之半”,所说可能夸大,但仍不失为族田数额巨大的具体反映。
族田义庄创建人多系“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数富商。这类土地因系私人捐献,地权基本操在地主富户之手,他们凭借族田,通过租佃关系,操纵族众,剥削穷苦族人。这类族田相对稳定,一般不准买卖,并受到国家法令保护。清乾隆二十二年制定律例,盗卖族田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官绅地主创建族田义庄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权力维护宗法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权的维护。明清时尤其是清代,伴随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宗法关系趋向松懈,或谓“自宗法不行,士大夫无以收其族,昭穆既远,视为路人”。针对上述变化,官绅地主建祠修谱,加强宗法关系,同时建置族田义庄,用经济手段约束族众。清人大倡“祠堂敬宗”、“义田收族”之说,即源于此。方苞在论述吴县范氏义庄时曾明确提出:范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长期持续不坠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间,章学诚谓创建义庄可以“补王政所穷”,即通过族田义庄强化宗法关系,起稳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后期,冯桂芬说:“千百族有义庄,即千百族无穷民”,他的设想是推广族田义庄制,使“亿万户皆有庄可隶”,这样,广大农民都被控制在官绅地主所操纵的义庄之下,则“奸宄邪慝,无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关系趋向松懈、农村阶级分化加剧、社会秩序日益动荡的条件下,族田义庄曾成为地方行政的辅助,对封建统治起着一定维护作用。
租佃
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独立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份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的实现,也必须有赖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
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经营方式是租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租佃制度呈现各种不同的形态。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约前6世纪至6世纪),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
租佃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后期,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丧失,“公田不治”,土地关系逐渐走向私有化,井田制破坏,封建依附关系开始产生、发展起来。新兴的地主阶级改变旧的剥削方式,招徕逃亡奴隶和破产平民,作为自己的“私属徒”,把土地分给他们耕种,从中收取地租,租佃制度于此产生。这就是董仲舒说的自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或耕豪民之田”的情况。所以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实物地租的基本形态是分成租制。
在秦汉时期,租佃制度得到初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越来越多的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农。同时,专制国家为解决流民问题,也将大量的封建国有土地出租给农民,即“假民公田”。西汉宣、元二帝时(前86~前50),前后凡八次下诏,“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国家纳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间,称作“假税”,据居延汉简的记载,西汉宫田租中已出现个别定额租的情况。另外,当时也有一定数量的官田地被权家、豪民所揽租,他们或驱奴耕种,或转手再出租给小农,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公家也”。这说明在官田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二地主”的现象。
从东汉末年起,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膨胀,并进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团,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也进入了一个人身依附关系特别严重的阶段。
这一时期依附于世家大族的租佃农民来源略有不同,主要来自由破产小农转化而成的徒附,此外还有宾客、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隶。这些依附农民承租庄田,进行耕作,向主家纳粮完租,“输太半之赋”。除实物地租外,他们要无偿地为田庄主服劳役,如破伐林木、修治陂渠、营造院宇、担任运输等。田庄主还把他们编制起来,组成私人武装,平时为主人看家护院、巡警守卫,战时则跟随出征,由此逐渐形成部曲、家兵制度。他们一般都脱离了专制国家的控制,系世家大族的私属。从曹魏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措施,到西晋的官吏依品级占田、荫客、荫亲属制的规定,以及东晋的给客制,说明专制国家已逐渐对世家大族荫占人口的现象予以法律确认。所以当时的依附农民没有自己独立的户籍,而附注于主家之籍。他们只有通过自赎或田庄主的放遣,才能脱离依附关系,获得自由。
曹魏初年,曾广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制度应用于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军屯中的士家身份地位,明显地带有时代的特征,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大田庄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强的租佃关系的同时,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经出现个别的缔结契约关系的现象,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第二阶段从隋朝至元朝(6世纪后期至14世纪),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制已经相当盛行。唐朝中叶,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制迅速发展,均田制终于破坏,多数自耕小农丧失土地,沦为封建地主的佃农。租佃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扩大,并进而占据主导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与奴隶外,其余都是编户百姓。唐律明确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户。中期以后,政府推行使浮逃户著籍的政策,著籍者称为客户。虽然这时客户中的多数是佃食客作者,但它却只是与“土户”对称的“客籍户”的简称。客户的含义到宋朝才发生重大变化,成了“无产而侨寓”的佃户的代称,而与主户(税户)相对称。根据宋朝户籍资料分析,当时客户约占全部户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主户中的第五等下户也普遍租种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后,佃农成为社会生产的主体。由于租佃制度的流行,秦汉以来对大土地所有者带有贬义的称呼如“豪民”、“兼并之徒”等,逐渐废弃不用。在唐宋文书中,已公然称其为“田主”了。
普遍实行立契租佃制,是这一时期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特征。据出土唐代文书证明,在西州的土地租佃中,契约关系十分流行,以致重要的生产工具例如耕牛的租赁,亦需缔结契约。人宋以后,缔结契约成为形成租佃关系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订立契约文书。
这一时期的租佃契约,从本质上说虽然仍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的凭据,但它毕竟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当时的租佃契约,一般都分画疆畎,写明田主、租田人和见知人,并规定地租的数量、交纳形式,以及租佃的期限等。对佃农来说,契约基本保证了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对土地的耕作权,以及当契约限满之后退佃“起移”的自由。北宋天圣五年(1027),宋廷明确规定:今后“私下分田客”当每年收田毕日,可不必取得主家的凭由,商量去住,各取稳便。立契租佃制的普遍化,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隋唐以后租佃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其他方面。
首先,地租形式发生局部变化。唐宋时期,除个别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役地租的成分还比较高外,一般地区广泛实行产品地租,其中实物定额租的比例有了扩大。
在实物分成租下,因收成与地租额直接相关,所以地主往往监督、干预生产,他们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也较为严重。定额租是从分成租发展而来的。在定额租下,不管收成多少,农民都得按契约规定交足地租,所以地主已不再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这有利于佃农的独立经营。同时,由于在定额租下增产部分可由佃农支配,所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会因此提高。据文书分析,唐朝前期西州地方的土地租佃中,已主要流行定额租,宋朝两浙、江南等经济比较发达区域民田的租佃,也已较多地实行定额租制。租佃的官田,更是大多交纳定额租。
产品地租的租额,仍普遍实行“中分其利”的分成租,若佃户租借了主家的耕牛,还需另加牛租一二成。定额租视田地的肥瘠不同而相差很大,但一般仍为产量的一半。除正租外,地主们无不巧立名目征收各种额外地租,如耗米、斛面、佃鸡、麦租等。中国古代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绝大部分宋朝都已出现。此外,地主还用“划佃”等手法,不断提高征收的地租额。
在普遍实行产品租的同时,货币关系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地租形式。在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的预付租,大多为货币。宋朝的官田租大量采用货币形式,不过这主要是出于财政的需要。比较有意义的是当时民田桑麻地的地租普遍交纳钱租,以及一些侨居城镇的遥佃户收折钱租,这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宋朝官田的租佃经营中,出现了大量的由形势户包佃的现象,形势户包占官田,已不再像两汉豪民将其部分直接经营,驱奴耕作,而是全部转手再租给小农,充当二地主,从而形成业主、田主和种户的三层关系,使租佃关系更加复杂化。此外,部分官田佃户已经取得了实际上的永佃权,他们常常子孙相承,视官田“如同永业”。因此,宋朝的法律又规定租佃官田的佃户可以将佃权转移让渡。在转让中,新佃户须向旧佃户支付一定的代价,这就是所谓酬价交佃或随价得佃。不过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佃权)分离的现象,当时在民田中尚未发现,说明永佃权还处在萌芽状态。
最后,佃户的法律地位逐渐明确。
秦汉以来,佃农一直是世家大族的私属。直至唐朝,佃种大地主庄田的农民仍多“王役不供,簿籍不挂”。赵宋立国后,把客户登录簿籍,从而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他们的户籍权得到了承认,同别的编户齐民有了平等的关系。
尽管如此,佃客与主人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却始终存在着主仆名分,是不平等的。而同罪异罚,则是主客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要表现。只是在宋初,佃客与田主在服刑上,封建法律尚未作出不平等的明确规定。仁宗嘉礻右七年(1062),宋廷才规定,地主殴杀佃农,地方官可以奏申朝廷,“取赦原情”。到了神宗元丰七年(1084),又进一步规定田主殴杀佃客,可减罪一等,即将佃客的法律地位比平民降低了一等。此后,直至元代,主客这种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日趋扩大,佃客甚至低于平民三到四等。此外,在这一时期,有关佃农的其他各项法律条文,也日臻明确。
封建法律上的主佃关系是根据宗法家长制下不同关系来规范的,这表明中国的主佃关系具有家长制度的形式。
宋元间佃农法律地位低下的事实,说明自唐宋以来租佃制度虽普遍流行,但佃农对地主仍存在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租佃关系的发展还没有进入完全成熟的阶段。
第三阶段自明朝到中华民国时期(14世纪末至1949年),单纯纳租关系的租佃制度逐步发展。
明清以后,封建租佃关系发展的主要标志是主佃之间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宋元以来关于贬抑佃农地位的法律条文已被废弃。明清时期各地此起彼伏的佃农反抗斗争,既是导致人身依附关系削弱的重要原因,又是这种削弱的反映。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下诏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主佃间虽仍有少长之别,但封建礼仪毕竟不同于法律条文,它更多地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这一诏书第一次使中国历史上的佃农在同田主的关系上也享有了平民的法律地位。到了清朝雍正五年(1727)颁定新制,进一步禁止“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当然,明清佃户还远没争得与田主完全平等的地位,地主们还可以利用政权、族权、神权来压迫他们,但封建法典的更改毕竟反映了租佃关系的深刻变化。
明清时期,局部地区还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较强的租佃制,即佃仆制,它靠习惯和文约来维持,是宋元以来某些落后生产关系的残存,但它的延续,又与明清时期绅衿地主集团的发展有关。佃仆制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区,皖南的徽州地区尤为盛行。不同地区对佃仆的称谓也有差异,如世仆、庄奴、庄仆、火佃、细民、伴余、伴俏等。佃仆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佃仆比一般佃农更为穷苦,处于与奴婢或雇工人相似的地位。他们除土地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均需由地主提供,与地主之间有严格的终身及子孙相继的主仆名分关系。即使退佃,名分永存。
不过明清的佃仆制已处于不断衰落的过程中,尤其是清中叶以后,佃仆对主家的隶属关系出现了松弛的趋向。如服役范围从无休止的“分外之征”趋向相对固定化,并需支付一定的酒资、小费。佃仆的数量日益减少。部分佃仆用赎身的办法,解除了与地主的主仆名分。同时,封建法律也有所变化。清雍正五年上谕,要将皖南伴俏、世仆中“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开豁为良,开始了一个在法律上缩小世仆范围的过程。嘉庆十四年(1809),皖南被开豁为良的世仆达数万人。道光五年(1825),又下达过类似的上谕。清末,佃仆一般只存在于一些强宗大族和缙绅地主的宗族内;民国年间,则多为封建宗法势力强固的宗族之祠堂所拥有,私人占有者已属罕见。
明清时期,地租形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物分成租仍流行于全国,但已经开始了从分成租向定额租的全面转化。定额租制下的主佃关系,一般只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这是当时租佃制度的主流。劳动地租只在个别地区残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农送租上门,已须支付一定的“脚力钱”。地主不再指挥生产或关心生产的好坏,以致出现了“惟知租之人而不知田之处者”的现象。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从定额租转化而来的由以折纳实物的货币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货币租仍属于封建地租的范畴,在各类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20世纪30年代,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货币租约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为百分之十。
商品经济发展、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和定额租的流行,带来了押租制与永佃权的发展。
押租制就是佃客在开始承佃田地之时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押金的制度。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福建的个别地区已有实行押租的记载。清初,押租制渐次流行,至乾、嘉年间(1736~1820),已遍及十八个行省。押租一般具有两种涵义,其一,它代表一定的地权,故又称“顶首”、“基脚”等;其二就是作为地租的保证金,所以有的地区称之为“信钱”、“押脚”、“垫金”等。“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就这一点说,押租制的性质与当时流行的预租制相近。押租制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佃农抗租斗争激化,租佃间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化,使单纯靠超经济强制实现地租遭到了严重困难,因而需要经济关系作保证。押租额一般都视地租额为高低,但各地区并不一致,有的地方押租额高出地租许多。押租一般交纳货币。由于交纳押租使佃农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以及地主常常抑勒佃农加押,或当佃农退佃时拒绝退还押金,即所谓“烂押”,押租制使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加重了。民国年间,押租制仍在各地普遍流行。
所谓永佃权,就是对同一块土地,在地主对它拥有田底权(所有权)的同时,由佃农拥有它的田面权(使用权)。地主在买卖田底时,不能随意更换这块土地上的佃农,而佃农对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转让田面时,也不应受地主的干预。永佃权出现于宋代,元代也有个别的记载,但它的普遍发展,并形成一种较为广泛流行的制度,还是在明中叶以后。清代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民国时期,永佃权更为发达。1936年,江苏省永佃农占佃农总数的百分之四十,浙江占百分之三十,安徽占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对永佃权称谓不一,如称之为田面、田皮、田脚、水苗、水租等等。永佃权的形成是通过买卖田皮、田面、佃业、质业,向地主交纳押金,及农民典押或出卖田底而保留田面等等而来。有少数富农为了扩大经营,也常常通过价买获得大批土地的永佃权,雇工经营,榨取剩余劳动。另有一些人,甚至包括绅监土豪,他们买取永佃权,是为了将土地转手出租,从事地租再剥削,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但多数贫苦佃农争取永佃权,是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发展个体经济。永佃权的发展,虽然并未减轻佃农所受的经济剥削,却使他们基本摆脱了地主对生产过程的干预,争得了较为稳固的耕作权,在地权集中、佃权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了反对地主增租划佃的手段,从而也就赢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
明清以来,随着佃农队伍的扩大和自由租佃关系的发展,封建政府逐渐介入、干预租佃关系,代表地主阶级集中行使对佃农的控制权。一方面,早在元朝,封建政府就曾诏令私人地主蠲减地租。在清初,类似的蠲减地租的诏书颁发次数更多,意在推行与民休息政策,防止私人地主竭泽而渔,激化阶级矛盾。另一方面,行使保障私人地主经济利益的政策。南宋末年的法令中,已有“十月初一已后,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县受理田主词诉,取索佃户欠租之日”的规定。雍正五年清廷在禁止地主责打佃农的同时,又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佃农欠租的刑事处分条文。此后各地方政府发布禁止佃农拖欠、拒交地租的告示,用政权的力量协助私人地主催租的现象日渐普遍。太平天国失败后,苏浙地区出现一种叫做“租栈”的组织,有的为官私合办,有的由豪商地主出面,官府为幕后支持者,联合某一地区的地主,置田业公会,设收租总栈,统一向农民收租。每年从租粮中抽出一部分上交地方政权,作为他们协助收租的报酬。民国时期,租栈组织仍是苏浙地区向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工具。这是政权力量介入租佃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
从总体看,1949年以前,中国的租佃制度并没有全面进入单纯纳租关系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租佃关系尚未发生。土地改革运动后,中国大陆的封建租佃制度被取消。
常平仓
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常平源于战国时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范蠡和《管子》也有类似的思想。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元康年间连年丰收,谷价有贱到一石五钱的,“农人少利”。大约就在这以后,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把平准法着重施之于粮食的收贮,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粮仓,收购价格过低的粮食入官,以“利百姓”。这种粮仓已有常平仓之名。当时边疆金城(今甘肃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两岸)一带,谷每石八钱,耿寿昌曾在这带地区收购谷物四十万斛。五凤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寿昌鉴于过去每年从关东向京师漕谷四百万斛,用漕卒六万人,费用过大,建议从近处的三辅(今陕西中部地区)、弘农(今河南西部和陕西东南部地区)、河东(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区)、上党(今山西和顺、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东地区)、太原等地籴谷以供京师,可省关东漕卒过半。这一措施收到成效后,耿寿昌又于五凤四年奏请在边郡普遍设置粮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常平遂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推行于较大范围之内。元帝初元五年(前44),在位儒臣借口关东连年灾荒,常平仓与民争利,遂与盐铁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等一同废罢。事实上,常平仓虽为利民而设,但施行既久,也确有“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的弊病。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又拟设置常平仓,刘般即上述理由反对,因而作罢。
户籍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
秦汉从现存史料看,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孝公时,户籍制度渐臻完备,户籍上注明一家人的姓名和口数,生者填上姓名,死时削去,此制早已见于《商君书》中《去强》、《境内》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提到人户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须准确掌握所辖行政区域的户口,如果出现差错,则以律论罪。可见国家对户籍的管理相当严格。秦中央政府藏有全国户籍,刘邦入咸阳,萧何急进丞相府收取图籍,其中即包括户籍。
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因此,用以登记户口的户籍,当然受到重视,并制定有关政策,以保证户籍制度的推行。
战国以来,秦即实行户口调查登记。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时间规定在八月。汉初采用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册,适值岁末结束。这时也是一岁田功告竣的时候。案比时民户每人均须亲身到场。据《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岁案比,江革自己挽车送母亲到县廷接受主吏验视,可见汉代案比的严格。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汉县、道有户曹,主管户口簿籍。编造户籍应属户曹职掌。岁终时,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设户曹主管全国户籍。上计项目有本县、郡户籍民数、垦田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国家为了得到最高数额的民数,规定每人必须著名户籍,并以法律作为约束,防止人户脱籍。从史料估计,汉初文景时期户籍大约依法实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为数一定很多,《汉书·石奋传》记载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没有户籍的多达四十万口。且当时兼并日烈,地主豪强自己逃避户籍,又荫庇佃户使隐脱户籍,因此登记入籍的人户日少。到了宣、元至哀、平时期,估计户籍登记已大致恢复。所以《汉书·地理志》所记平帝元始二年全国户数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余户,口数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余人,可能接近事实。东汉政治废弛,脱籍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明、章、和、安、顺诸帝屡发诏书,让脱漏户籍的流民及其他人入户著籍,但始终没有达到目的。这说明汉代的户籍制度越来越不能贯彻。因此,史书上根据政府户籍记载的东汉郡国民数,与实际情况距离就越来越远。
魏晋南北朝三国战乱,民多脱籍。因当时政府已无法掌握具体的人口数字,故曹魏废西汉以来的算赋、口赋而行户调。西晋平吴统一全国后,颁布以丁男、丁女为基准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并规定了品官荫客、荫亲属的具体限额,说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故称“黄籍”。西晋速亡,导致户籍制度再度出现紊乱。十六国时期,中原地区“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无严密的户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辖区内“正其编贯”,得荫户五万八千户。除此之外,十六国诸政权均无检括户口之举。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土断”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取消一些侨州郡县,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统十三年(547)计帐残卷,是当时计帐、户籍制度的珍贵实物。计帐所载项目颇多,主要有户主及户内成员、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龄、丁中、受田数字、应纳租调数等等,与户籍同为控制劳动人民、征发赋役的依据。
唐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丑、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县主管户籍的户曹就要携带本县上两年所造的手实、计帐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乡、里次序逐户登记,每户以户主为首,记其姓名、年龄、性别、丁中、户等、身份(如职资、卫士、白丁等),是否课户、现输与否,若有官勋,亦需注明获得日期及同“甲”之“甲头”(唐代将同一批授官、授勋、登第者分为团,称团甲,其第一名者称“甲头”)。以下登记家庭成员(包括良、贱口),先书其与户主之关系,然后登录名字、年龄、性别、丁中、身份等情况,与户主同。最后还登记当户应受田数、已受田数、未受田数。已受田还要登记其每段亩数、坐落所在与其四至,并记明“永业”、“口分”与居住园宅。有的户籍还登记当户应纳租调的数字。造籍一式抄写三份,以乡为单位,粘接成卷。粘接处,骑缝写上某州某县某乡(有的还加某里)籍,州、县名上各盖州、县官印,以杜绝改换作弊。规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毕,装潢一份送尚书省户部,两份存州、县籍坊(库)。尚书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县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后三年内的人口滋生、死亡、没落、逃亡、新附及奴婢买卖而引起的变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实、计帐上登记,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户籍上附注明白。甚至因诈伪而由貌阅改正的情况也要记上。总之,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造籍的费用,由居民负担,每人一钱。至唐玄宗时户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谓“三状”;各人名下注毕即书一“空”字,表示此下无字,以免后来添注作伪。这些办法都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安史之乱后由于战乱流徙,加上政治腐败,以致长期不造新籍,或仅据旧籍转写,前期严密的户籍制度业已成为空文。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不但是研究唐代户籍制度的原始实物,而且也是研究当时阶级关系、民族关系、赋役制度等等的宝贵资料。唐代户籍制度也为日本所仿效。日本《养老令》所载户令,基本上出自唐制。日本还保存不少古代的户籍,也为研究唐代户籍制度提供了旁证。
宋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户口版籍虽是户籍正宗,但二税版籍亦需首先在“新收”、“开阁”、“逃移”、“见管”诸项下开列坊郭、乡村主、客户数和丁数,并需开列丁、中、小、老、疾病的人数,与户籍有密切关系。在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之外,另有称作丁籍,或丁帐、丁口帐的簿籍,一岁一造,亦起着与户籍相似的作用。
北宋建立之初,户籍制度极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995)下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以后,才逐渐步入正轨。按照规定,每逢闰年,即推排家产、升降户等,重造一次户口版籍。造籍以县为单位,由县令、佐责成耆长、户长、乡书手上门登录核实各户税产、物力、丁口,定出户等,注明已服差役名目,先张榜公布,如有不实,听民自言,然后编造成册。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籍虽未明令废罢,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
辽金元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部族和五京(见辽五京)州县。诸帝及执政之应天、承天二太后皆置宫帐(韩德让特许置文忠王府,拟诸宫例),分州县、析部族隶之,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宫帐户籍分正户(契丹人)和蕃汉转户(渤海、汉人等),每户皆二丁(年十五至五十为丁),并列有各宫出骑军数,其户、丁数分别见《辽史》的《营卫志》和《兵卫志》。契丹人及所征服诸部族游牧民皆置为部,其户籍不详。辽太宗时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五京诸府州县丁籍见《兵卫志》(中京道仅有三韩县丁籍),户数则见《地理志》(不全),也是每户二丁。
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户由里正、主首,猛安谋克户由寨使,至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姓名年龄(分正口和奴婢口)、田亩、牛具及其他事产,二十日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到四月二十日,各州县、猛安谋克所造之籍一律送到户部。户部由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户籍等事。从大定四年(1164)起,因民户贫富变化,赋役不均,损害政府的赋税征收,于是又实行通检推排,清查户口、物力,按贫富分户等,定科差。
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后来在所征服的中原、西域各地区括户造籍,皆称青册(或“户口青册”)。太宗六年(1234)灭金后,下令抄籍中原汉地诸路人户,次年(乙未年)完成,称乙未户籍。宪宗二年(1252,壬子年),因户口流亡、隐占者甚多,无法按乙未籍册科征赋役,遂命重新统计户口数字,是为壬子户籍。后来在壬子籍册基础上核实“续括”。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复“括天下户”,但此次实际上并未全面地重新籍户(《元史·地理志》所截诸路户数,仅大都路和南阳州用该年抄籍数),只是按照壬子籍册阅实,将漏籍、析居等户编入户籍。次年颁布《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归属作了详细规定。十三年灭南宋,初用其所上户籍,至二十七年,重新抄籍江淮以南诸路入户。此后就没有再进行过全国性的统一籍户。故宋濂说,元代北方户籍定于壬子,南方之籍定于至元二十七年。《元史·世祖本纪》自中统二年(1261)至至元十二年,逐年皆载全国户数,当是据州县申报的户口增损数字统计。文宗至顺元年(1330),又有全国各地的钱粮户数统计。
籍户后,由官府发给居民印押“户帖”又称“户券”,注明该户丁口、资产及承担赋役情况。元代户籍的特点是,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首列《洪武三年圣旨》,继列户主姓名、贯址(某府、某州、某县、某乡、某都、某保)、所隶役籍(户分三类:民户、军户、匠户,各以其业著籍);其次开列全家口数、男子成丁、未成丁人数及其姓名年龄、妇女大小口数及其姓名年龄;再次开列户下事产,包括田地、山荡、房屋、船只、牛畜等项;最后列有刻就的户部尚书、侍郎以及官员的押名以及本州县正官首领官吏填入的姓名。一个户帖分作两联,编以字号,骑缝处加盖户部印,称半印勘合,一联给各该户主收执,一联存户部即为户籍,以便编审赋役。并命州县每岁统计其户口登耗,造册上报。洪武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
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洪武三年,浙江湖州等府曾编制过小黄册,规定每百家画为一图(即编为一里),推丁多、粮多者若干人为里长、甲首,负责催办税粮军需,十年一轮,是为“小黄册图之法”。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在图后,名曰畸零。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二十四年,又颁行编制黄册的格式,各州县依式翻刻,发至各坊、厢、里长和甲首及各户。黄册以户为单位,依式填写所在都图里甲,标明属于正管(满一百一十户之里甲人户)还是带管(不足编作一里之余剩人户)抑或是畸零(鳏寡、残疾、幼小及外乡寄庄人户),以及户主姓名、贯址、都图、役籍、轮充里甲年份,并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合称四柱式),填具人丁和事产(包括田地山塘、所纳夏税麦和秋粮米的数目、房屋、舟车牛马等)的数目,此即“亲供首状”或“清册供单”。各户填后交甲首,甲首交该管里长,再交见役里长。由见役里长按各户人丁事产之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排年应役,并订为四本,作为本里之草册,送本管提调官查核后,发还各里,依式誊写,作为正册,报送本管衙门类总。县将各里之册类总并编一总册,逐级上报,府、布政司类总后也各编一总册,年终进呈并解送南京户部。各里进呈之文册和司府州县之总册,俱用黄纸为面;地方存留之文册,用青纸为面。因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
明初定制: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并将十年内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明中期以后黄册制度渐趋败坏,每逢编造黄册时,里甲书手人等徇私舞弊、上下其手、变乱户籍、飞洒税粮、诡寄田产、漏报人丁、脱免差徭、挪移里甲,使黄册形同虚设,出现了“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的奇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征税编徭则又自为一册,名为白册。
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为妥善保管与利用黄册,朱元璋在南京玄武湖中小岛上修建了专门收藏黄册的库房,是为后湖黄册库。官吏非经批准不许入库,各级衙门为查对辖下的军民户籍,只许调阅有关年份和项目,不得抄录全册。每逢大造黄册之年,派南京国予监监生来库进行核对,如发现新旧册籍间有矛盾差错,即严令订正。为便于采光防霉,后湖黄册库库房均按东西方向建筑,并订有晾晒、整理和警卫制度。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黄册库仍留南京,存储黄册曾多达一百七十余万册。此外各省、府、县亦设有专门储存本地区黄册的库房,名为架阁库。
清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
顺治元年(1644),清廷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四年,诏令编审人丁;五年,规定每三年编审一次,十三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办法,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
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
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各直省逐步将丁银摊入地粮。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户等制
中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③各户田亩的数量;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结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灭南末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惭趋消亡。
坞壁
具有围墙的防御建筑。又称坞、营坞或坞候。汉武帝刘彻为防御匈奴,在北方及西北边塞上筑有大量坞壁。居延等处出土的汉简中有许多有关坞壁的记载,其中有年代可考的最早为宣帝五凤二年(前56)。从这些记载看,边塞的坞壁是一种较城、障为小的防御工事(有时大于小障),筑在亭、燧的外围,因此亭、燧亦可称坞。坞有时分为内坞与外坞,均有出人口,置门户,有卒守把。坞内有屯兵和居人的房舍。登亭、燧有称为坞陛的台阶。坞上并可举烽。东汉时,为守御匈奴、乌桓和西羌,继续在边塞乃至冯翊(今陕西高陵)、扶风(今陕西兴平东南)、魏郡(今河北临漳西南)、赵国(今河北邯郸西南)、常山(今河北元氏西北)、中山(今河北定县)等内郡缮作坞候,最多的两次曾达五百所和六百一十六所。
与此同时,地方豪强也仿照边塞坞壁的形式营建自己的庄院,作为控制农民和对抗外来势力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据点。东汉初年的战乱中,清河(今河北清河东南)大姓赵纲就曾在县界起坞壁,缮甲兵,为害地方。此后,随着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这种地主坞壁越来越流行。从东汉墓葬中的壁画、画像砖和陪葬明器看,这种地主坞壁建筑呈城堡式。周围为高墙,门上有门楼,四角有角楼,坞中有的还有高层的楼橹建筑,门楼、角楼和楼橹乃至墙垣高处开有望孔或射孔。大门有卫士把守。坞内有坞主居所、卫士和奴婢仆隶乐队等的居处,还有仓廪、手工业作坊等,显示了大地主田庄力求独立自主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汉末黄巾起义后,豪族地主为镇压农民,乘时造成割据局面,更是部勒宗族、宾客、徒附,组织部曲、家兵,修坞筑堡,跨州连郡。坞壁成了公开的地方武装割据的据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坞壁也称“坞堡”或“壁垒”。多择既有山林险阻,又可进行农耕的宜守宜农之地设置。比较常见的是采取血缘和地域的形式,以宗族与乡里作为团聚的纽带,即宗族豪强的坞壁。世家大族或地方豪强自为坞主,或称宗主。他们以宗族乡里关系组织地方割据武装,被控制的宗入乡亲实际上是坞主的私人部曲,坞壁也就是豪强割据的据点。此外,也有以流民结集的方式出现的坞壁,坞主都由流民公推有才能或宗族势力相对强大者任之。流民坞壁中坞主与其下的流民在初期尚无明确的依附关系,但久而久之,亦形成私人依附关系。
坞壁作为一种社会集团必然采取的组织形式,具有分裂割据的性质。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时期,坞壁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论。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后所组成的坞壁,具有明显的抗拒农民起义的性质。两晋之际所组成的坞壁,则有防暴避乱、抗拒北方少数民族贵族进扰中原的功能。而南朝侯景之乱后出现的“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却以打家劫舍,缚卖居民为业,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势力。此外,战乱时期出现的坞壁,多且耕且战,自保自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组织和维护生产,使宗亲或流民免遭劫掠杀戮的作用。
坞壁主要盛行于北方地区。十六国和北魏的统治者。为了维持他们在各地的统治,往往按坞主的实力大小,分别给予县令、太守、刺史等官职,大小坞壁又成为各级地方政权机构的治所。北魏前期,推行宗主督护制,更全面地承认了宗主们及其控制下的大小坞壁的合法地位。魏孝文帝元宏推行三长制,三长代替了宗主;邻、里、党等地方基层组织也取代了大、小坞壁组织。但是,地方豪强势力和他们借以割据的坞壁仍然存在,社会一有动荡,结坞自保的情况也就重新出现。唐以后,坞壁转入衰落,但并未根绝。
杂泛差役
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从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为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门生
东汉称儒学宗师亲自授业者为弟子,转相传授者为门生。东汉中后期,渐与宗师形成私人依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成为世族豪强地主的一种依附人口。
东汉崇尚儒学,通经方能入仕,因此郡国学和私人讲学盛行。入仕主要通过察举、征辟,又需官僚举荐,于是大批追求功名利禄之士纷纷投靠以儒学起家的官僚门下充当门生。明帝时太常桓荣有门生数百。桓荣的门生丁鸿官至少府,有门生数千。官至大司农、太常的楼望,晚年门下诸生著录者达九千余人。许多人并五师生之谊,也求列入通儒显贵的门生名籍,倚势谋利,规图仕进。流风所被,连并非传授儒业的外戚窦宪、宦官王甫等人也有不少门生。东汉中期以后,以儒学起家的官僚逐渐形成了一些累世公卿的门阀大族,著名的如四世三公的弘农杨氏,四世五公的汝南袁氏等。他们把持仕途,世单家富的人往往只有依附于他们才有做官的机会。门生投靠宗师举主者日多,对门阀大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充当门生,要“袭婢妾之态,或奉货而行赂以自固结”。他们不仅要出财货,致赙赠,还要为主人奔走服役,甚至要为主人行不法之事。灵帝光和年间宦官王甫指使门生卖官得财物七千余万就是一例。门生要以君臣父子之礼事宗师举主,主子死了要服三年之丧,并继续奉侍其后人,形成一种世袭的臣属关系。
当时,一些门阀大族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等,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成为门阀大族强大的外围政治力量。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和军阀混战中,不少门阀大族利用门生、故吏等组织私人武装进行割据。袁绍起兵讨伐董卓,山东诸将起而响应的大都是袁氏的门生、故吏;袁绍割据河北,其本郡汝南袁氏的门生、宾客,布在诸县,拥兵拒守,不服从曹操的号令,充分说明了门生对主人的依附关系的牢固。
魏晋南北朝时期,作为依附人口的门生,大致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门生属于被剥削阶层,常用于军事活动或生产活动,如南齐刘怀珍曾启请以门生千人充宿卫,谢灵运以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他们的身份地位相当于部曲、佃客。另一部分门生是比较富裕的庶族地主,他们为了提高社会政治地位,求取官职,往往通过送礼行贿,去投靠高门世族。刘宋徐湛之门生千余人,都是三吴富人子弟,资质端妍,衣服鲜丽,每出入行游,途巷盈满。不过,门生随人官署的人数通常都有一定限额。他们还可以通过主人的举荐而被任用为主书、令史一类杂流官,如东晋谢安任桓温的司马时,举荐门生数十人全部得到任用。但吏部选用公卿土大夫的门生,通常不多。门生在取得官职之后,可能继续得到升迁,执掌机要,因此不失为庶族地主进入封建政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唐代科、举考试,考生得中进士后,对主考官亦称门生,虽有投靠援引之意,已非依附关系。后世门生,主要是指学术上的师承关系。
军户
中国古代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家属的户籍隶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宋朝将应募充军的人户称为军户,军士年老退伍后除籍。军户制度在元、明两朝最为完备。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分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他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桩)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①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②杂泛差役,军户全免。③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兰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
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
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①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②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③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④户下若无丁壮,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届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国、野
周代城乡两个地区。国为城区,住着称为国人的统治族人;野是农村,住着名为野人的被统治族人。国中之地,包括城内及城郊地区。城的中心为君主和卿大夫等人的宫室,城郊为平民居住区。城郊之外为野,地域广大,其面积视侯国大小而定。在国、野中,有不同的行政组织。国中称为乡,野中称为隧(遂)或鄙,周王室及一些诸侯国有此制度。周初,淮夷攻伐鲁国,鲁公伯禽召集三郊三遂人进行讨伐。当时东郊不开,故周初鲁国有四郊(乡)四遂。齐桓公时,国分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或农之乡十五。鄙野分五十个县。宋平公时,国有四个乡正,此外还有隧正。楚灵王任命大夫蔓成然为管理国都乡遂之交地区的郊尹,故楚有乡遂之地。郑定公时,有管理野人的野司寇,故郑有野以及与它对立的国。
在周代,诸侯国中国野制度除有直接记载者外,还在另一些材料中得到间接反映。卫国君主懿公好养鹤,鹤有禄位,狄人人侵,国人不出战,招致灭国。郧国太子朱儒安居于夫钟之地,遭到国人反对,被迫出走。晋国世卿栾盈被放逐,君主平公对国人下令说,得到栾盈及其党羽者受重赏。吴王阖闾对患病和贫穷国人给以照管。秦穆公死,用子车氏三兄弟奄息、仲行、铖虎殉葬,国人赋《黄鸟》之诗,表示哀痛。莒君庚舆,暴虐无道,铸剑必定用人试剑的利钝,大夫乌存帅国人逐之。越王勾践于灭吴之战前,召集国人到国门外,令其献计。以上事例说明卫、晋等诸侯国均有国人。国与野相比较而存在,可见这些侯国有国、野之分。
侯国之卿的采地有都、鄙,其社会的构成与君主所在的国、野一致。居于都中的人称都君子(贵族)或都人(平民),其地位与国人相同。都外的鄙,应为被统治族居住之地。都、鄙大致相当于国、野。
春秋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诸侯国内外严重的政治军事冲突,促使国人地位下降,野人社会地位提高,两者逐渐合一。国、野间界限被打破,国野制度随之消失。
井田
中国古时田制。“并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其“井地”,即为“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清金鹗作《井田考》,辨析郑玄以下诸儒解说井田之误,然不否认古有井田之制。20世纪20年代,胡适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产制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对此说,今世学者多认为其疑古太过。实际上,“井田”一词虽出现较晚,但就现存古文献资料分析,中国古时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认的。
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
安阳小屯商代甲骨卜辞中已出现“井”、“田”两字,井之原意为井水,后引申演化为对同饮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称。直至郑玄注《周礼》,方有以古时田制“似井之字”,故称“井田”之说。田字已具古时田制之形,并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饰。后世又有以井字为模拟占时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属望文生义。今解井田,当取其古时原有之义,即同井者所耕之田。古时“耕”字有作“阱”者,当是反映了古时人们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史实。
中国古代农业起源甚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已开始实行定居耕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北邯郸涧沟、河南汤阴白营、洛阳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文化时期聚落遗址和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吴县澄湖、昆山太史淀、嘉兴雀幕桥等良渚文化时期聚落遗址中,均已发现有井,与“黄帝穿井”的传说相印证。可见中国古代凿井技术发明之早。此一时期凿井,主要为饮水之用,随之形成了人们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劳动和管理方式。汉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云:“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推测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论语·泰伯》云:禹“尽力乎沟洫”。《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失国,逃奔有虞,“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一成”,为方十里;百井之田。据此可知,夏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当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所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韩诗外传》卷四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考工记》匠人条载:“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司马法》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而“贡”则当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遗制”云:“其制皆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制不同,盖无疑矣。”此亦可为商代确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亩之数,则当为周时所改。商时当为私田七十亩,公田亦七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六百三十亩。夏时当为私田五十亩,公田亦五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四百五十亩。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郑玄注《考工记》匠人条云:“以《载师》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毛奇龄《四书媵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区当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菜田”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大戴礼记·主言》云:“百步为堵,三百步而里,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为“方里而井”者之三倍余,或可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遂人》载:“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考工记》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千川,各载其名。”其两者所载遂、沟、洫、浍、川五沟之名相同;而不同之处,前者为“十夫有沟”,后者为“九夫为井”。江水《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云:“十夫有沟与九夫为井亦通为一法。九夫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沟,以长言之耳。”此说似有些牵强。其“十夫有沟”者,或有可能为“九夫为井”者的派生之制。
井田制的性质及消亡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长期占有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转化为个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春秋时期,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也都是在事实上承认土地个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则是在完全的意义上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井田制的影响
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载,明代凤阳府“焦山一带,地约率二十家,家四庐于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亩,五家二百五十亩,而中公五十亩,以代官耕,则五家通力合作也。而亲导之以开垦,上为园,下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清“雍正二年,于直隶之新城、固安二县制井田,选八旗人户往耕。……拨新城县一百六十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九亩,制为井田,令八旗挑选无产业之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百亩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为屯庄”。论者称之为“井田制度的最后一梦”。
铜铁器
中国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开始使用金属,首先用铜器,春秋战国之际广泛使用铁器。铜铁器的使用又都是与各民族的文明时代的出现紧相联系的。
早期铜器
考古发现的商以前的铜器约三百余件,出土于黄河流域及其以北的燕辽地区古文化遗址中。时代最早的是马家窑文化遗址和马厂文化遗址出土的青铜刀,年代是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2300年。成批发现的早期铜器以甘青地区齐家文化遗址为最多,达四十多件。器类有镜、指环、斧、刀、锥、匕,等等。其中既有红铜器物,也有青铜器物。在黄河流域中下游的龙山文化遗址中,也陆续发现一些早期铜器。这些发现表明,在距今四千年前,黄河流域已进入早期青铜时代。
商周铜器
商周是中国青铜器制作的鼎盛阶段,铜器大都是铜和锡、铅合金的青铜器。
据考古发现,商早期青铜器既有鼎、爵、、觚、蚕等容器,又有刀、锥、锛、凿、戈、镞、鱼钩等工具及镶嵌绿松石的铜牌饰。镶嵌工艺和青铜容器的较多出现,标志着商代早期青铜冶铸业已相当发达。商代中期的铜器发现更多,容器类达十多种,有大方鼎等大型器物。普遍出现铜器花纹装饰,主要是饕餮纹。其次是小圆圈纹、涡纹、乳钉纹、弦纹。商代晚期的重要青铜器大多发现于安阳殷墟,有礼乐器、兵器、工具、车马器等。特别是礼乐器,素为中外学者所瞩目。其代表作司母戊鼎,是世界上已知的时代最早、体积最大的青铜器。成批器物的发现,首推1976年发掘的妇好墓。墓中出土青铜器四百六十多件,几乎囊括了殷墟出土铜器的所有类别和品种。其中一些铜器造型和工艺都十分精湛;又有刻铭铜器一百多件,可为殷商文化分期断代提供可靠的实物标准。
西周早期的青铜器继承殷商晚期的传统,造型庄重结实,花纹装饰崇高繁缛,流行饕餮纹、夔纹、衬以雷纹的通体纹饰,并逐渐出现有重要史料价值的长篇铭文。西周中晚期,铜器造型趋向简朴,殷末周初常见的方鼎、觚、爵、、方彝基本消失,富有神秘感的兽面纹、饕餮纹已被淘汰,代之而起的是带状纹饰,流行窃曲纹、瓦纹。到了东周时期,酒器明显减少,烹饪器和盛食器增多,鼎毁均成组使用。在东周铜器中,以各国诸侯和卿大夫的礼器最多。区域性的特点亦更为明显。在春秋中期以后,青铜铸造工艺和加工技术有了进一步改进。青铜器,不仅数量多、体型大,而且器壁薄,造型更加合理、和谐、美观。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青铜器四千余件,总重量十吨左右,其中有各重三百二十公斤的温酒器二件,楚王赙赠的重达一百三十五公斤的铜铸,还有错金铭文的编钟六十四枚,每钟两音,不仅是声学、律学上的创造,也是青铜铸造工艺的杰作;特别是使用失蜡法铸造的尊盘,造型精巧,结构复杂,通体纤细透剔,突出地反映了当时铸造技术的卓越成就。
但是,殷周青铜冶铸业很少铸造农业生产工具。只是在长江下游和一些边远地区发现有较多的东周青铜农具。
早期铁器
中国开始冶铁和使用铁器的年代,目前尚无定论。有些学者认为,早在殷朝早期人们已经接触了金属铁,不仅能识别铁和青铜在性质上的差异,并且熟悉铁的热加工性能,将其锻打成器。
考古发现的人工冶炼的最早铁器属于春秋时期,目前已知的大约有二十件左右,有凹形锄()刃、梯形锛刃、削、刮刀、剑(包括铜柄铁剑、玉柄铁匕首)、鼎等。经金相核验,多数属固态还原的块炼铁。其中的钢剑,可能是从固态还原的铁再渗碳锻造而成。长沙窑岭出土的铁鼎和六合程桥出土的铁块,乃白口铁冶铸而成。
世界各国的冶铁技术发展过程,一般经历从固态还原的块炼法到生铁冶炼两个阶段,即先有锻造的不含碳的铁,然后才发明铸铁,两者之间相距的时间很长。中国出现块炼铁的时间比西方晚,使用生铁的时间却遥遥领先。从块炼铁到生铁的出现,时间可能是相衔接的,而且铸铁和用生铁制钢一直是主要的冶炼方法。这是中国古代冶铁业的一大特点。
战国铁器
战国早期的铁器,品类与春秋晚期差不多,但开始在铁器上采用错金嵌玉工艺,而且在冶炼技术上发明了韧性铸铁。韧性铸铁工艺是用退火方法,使白口铁中与铁化合的碳(Fe3C)成为石墨而析出,以降低白口铁脆性的柔化处理工艺。这一发明,大大提高了铁器的实用性能,为战国中期以后的铁器大量应用于军事和农业生产创造了技术条件。
战国中期以后,发现的铁器已遍及当时的七国地区,并见于北方的胡貉和南方的百越。出土总数已近千件,器类包括农具、手工业工具、兵器和杂器,而以农业、手工业工具为大宗。农具有镬、锄、、铲、镰等品种。由于各地土质不同,同一类型的农具又有不同的形式,如镬有长方板楔形和长条椭圆孔形;锄有六角形、梯形、凹形铁口锄和多齿锄;镰有矩镰、爪镰;等等。手工具有斧、锛、锥、凿、锤;兵器有剑、戟、矛、匕首、胄;杂用器有削、刮刀、环、钩、带钩等。
战国后期,铁器的使用推广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农业生产中,铁农具已经基本上代替了木器、石器、骨器、蚌器和青铜器,初步取得支配地位,为扩大耕种面积,改良土壤,深耕细作,提高作物产量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手工业中,工具也以铁制为主。成书于战国晚期的《管子·轻重》说:“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椎一,然后成为农;一车必有一斤一锯一一一凿一钵一轲,然后成为车;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然后成为女。”可见铁器已成为社会生产各部门所必需的工具。
块炼渗碳钢及其淬火工艺的掌握,为大量生产优质武器创造技术条件。地下发现的战国铁兵器,以楚、燕两国为最多,主要是剑、戟、矛。经金相考察,剑戟中的多数是将块炼铁增碳后多次加热锻打成形,并经淬火而成的,具有坚硬锐利的刃部和韧性的实体。
各地发现的战国时期的铁器,各单类器物的基本形制和外形特征大体一致;其冶炼制作方法几乎完全相同;各种器形演变的因袭发展关系也比较清楚。这些都反映了当时列国文化的共同性。再从当时边境地区出土的铁器来看,时代一般较晚,造型与内地没有大的区别。由此可以证明,中国的古代铁器冶铸技术是独自发生、发展的,并从中原向其四周推广。大约在战国晚期,中国铁器由燕国传入朝鲜,继又传入日本,从而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早期铁器文化圈。
耦耕
战国之前普遍实行的以两人协作为特征的耕作方法。当时因工具和技术较为落后,许多生产活动均非一人所能独立完成。清代学者程瑶田以为:“言耕者必言耦,以非耦不能善其耕也。耦之为言并也,共事并行,不可相无之谓耦。”这一说法符合于战国以前的实际状况,但两人如何具体协作,目前因有关材料太少而难以弄清,故在学术界对此一直有争论。
古书中早有关于耦耕的明确记载,如《诗经》中有西周时往往“千耦其耘”,“十千维耦”。《左传》记春秋初年郑刚迁到东方时,即“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国语·吴语》说:“譬如农夫作耦,以刈杀四方之蓬蒿。”这些记载说明耦耕在农田劳动中的重要性。《论语·微子》:“长沮、桀溺耦而耕”,这是春秋末年尚保留有耦耕的一条确证。
由于各种农田劳动都要求两人协作,因而在劳动以前就需要对劳动力加以组合。一般是在岁末由官吏来主其事,如《吕氏春秋·季冬纪》:“命司农计耦耕事。”《周礼》中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记述,如《地官·里宰》云:“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郑玄注云:“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
战国时因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田地被分割成百亩,由五口之家的小农去耕种,各家之间的互助协作已无必要,耦耕也随之而不复存在。
耒耜
先秦时期的主要农耕工具。耒为木制的双齿掘土工具,起源甚早。《周易·系辞》说神农氏“揉木为耒”,而《世本》则以为黄帝时人亻垂“始作耒”。现在所知,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遗址中,已发现有保留于黄土上的耒痕。甲骨文中耒字作,刻画出商代木耒的大致形象。双齿之上有一横木,表明使用时以脚踏之,以利于耒齿扎入土中,也即古人所说的“耒而耕”。耒在战国文献中也很常见,或和薪并提,据《考工记》,耒通高为六尺六寸,合今1.4米左右。耜为木制的铲状耕田工具,西周时为人们普遍使用,《国语·周语》所引《周制》,其中有“民无悬耜”之语。春秋战国时仍继续沿用,《孟子·滕文公》:“农夫岂为出疆舍其耒耜哉”,《吕氏春秋·孟春纪》说每年之春,天子要亲载“耒耜”而来到籍田。《周礼》中还谈到制作木耜的情况,《地官·山虞》:“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即选择较小的树木以作为耜材之用。《吕氏春秋·任地》:“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也。”可见耜之通高和耒相近。“其博八寸”是指其刃口的宽度,而《考工记·匠人》则说“耜广五寸”,则耜刃的宽度似随地而异。
战国时耜也称为,故《说文》云:“耜,也。”当时将苗和耒连在一起,如《韩非子·五蠹》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以为民先。”由于方言关系,像东齐一带称为木里,如《孟子·滕文公》:“盖归反木里而掩之。”赵岐注:“木里,笼之属。”
在铁器出现之后,木耒、木耜也开始套上铁制的刃口。如《管子·海王》说到当时铁官时,以为“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这是这类工具变为铁制的明确证据。在出土的实物中也有这方面的材料,如湖北江陵曾出土战国时的耒。其形制是,从柄到齿皆为木制,柄略向后屈,双齿则略向前弯,齿端套有铁制的刃口。战国时的实物未见。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木上面也套有铁刃。战国时的与此不会有太大差别。
汉代学者以为耒耜为一物。如许慎以为耒为上部,耜为下部,但都属于木制。而郑玄也认为上为耒,下为耜,所不同的是,以为耜为金属刃口的专称。现在根据《管子·海王》等记载来看,战国时耒、耜为两种农具,而且也为出土的实物所证实。
牛耕
先秦时继耦耕后出现的耕作方式。对牛耕起始时间,过去就有不同看法,如郑樵以为起于西汉,而王应麟则以为春秋战国时已有之。后来的学者多从王说,所持论据也较王更为充分。
现据诗、书等史料来看,西周时似未出现牛耕,当时耕作主要靠人力,牛多用于拉车。《山海经》说后稷之孙叔均“始作牛耕”,恐出于传闻,未必可靠。但《山海经》为战国人作品,表明至少在战国时已有牛耕。前人还以冉伯牛名耕,作为春秋耒有牛耕的证据;《国语·晋语》亦有以“宗庙之牺”变为“畎亩之勤”之语。但有关战国时牛耕的史料更多一些。贾谊《新书》和刘向《新序》都记邹穆公时邹民“饱牛而耕”之事。穆公与孟子同时,则战国中期今山东一带牛耕已较为普遍。《战国策·赵策一》说秦国是“牛田,水通粮”,元吴师道的注解是:“牛耕积谷,水漕通粮”。这种情况已为云梦秦律所证实,如《厩苑律》有“其以牛回”及“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的记载。可见秦和关东各国一样,牛耕在农业生产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目前还不清楚战国时期是否已使用铁犁铧。辉县战国墓出土的V字形铁器,过去都以为是犁铧,但其形制和铧不尽相同,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农具。当然,没有铁铧,牛拉着木犁也能耕地,外国历史上不乏其例。
茁、新、畲
周代称初垦之田为,次年、第三年者为新、畲。从西周早期到周末这类名称一直存在。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毛诗、鲁诗及马融的说法与此相同。《说文解字》对畲之解释是“三岁治田也”,而《易释文》引《说文》则作“二岁”。《诗正义》引郑玄《易注》,说法同《尔雅》。惟《礼记·坊记》郑注作“田一岁曰,二岁曰畲,三岁曰新田”。由于后人引用许、郑说法时产生讹误,现无法判断其是非。
为一岁田,各家无分歧。孙炎《尔雅注》和郭璞《尔雅注》认为的本义指除草木。《诗经》中常见的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亩、开荒耕种。《尚书》也认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种是一种连续性的工作。《说文解字》对茁的解释是“不耕田也”,则与《诗》、《书》所记不合。但清代学者王念孙、陈等都认为“不”是“才”之误。“才”有开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这种解释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经》有:“榛秽,聚埒亩,芟野(莽),长苗秀。”汉朝人对太古农耕情况的这种描述,也适用于周代。杀草木确是周人农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据《周礼》、《礼记》,周人将草木除去后,待其干枯即用火焚烧,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秽莽的作用,又能为作物提供灰肥,和后世所说的“刀耕火种”颇有相似之处。
周人称苗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畲,而前人对新、畲的解释甚少。孙炎《尔雅注》云:“畲,和也,田舒缓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为“悉耨曰畲”。清代毕沅、陈奂等人受其影响,认为第一、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齐民要术·耕田》说,当时“开荒山泽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为谷田”。但《诗》、《书》中所说的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这种地经过杀草木后即可播种。《诗经》中提到的茁亩、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菜。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新开的亩经过几年种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种植。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而和唐宋时今四川、广东有些地方的畲田较相似。
畲田属于刀耕火种。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晒干后以火焚之,等天雨时再播种。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如清人黄叔敬的《台湾使槎录》说,当时台湾“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少收,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这和周代的情况很相像。人们对田地经过、新、畲后,便放弃原来的耕地另择他土,即古书上所说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连续耕种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换土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诗·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郑玄以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于是徙”。在《周礼注》中他对“大比”的解释是:“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大比以三年为期,这和田地连续耕作三年有关。在三年的种植过程中,地力发挥的作用年与年之间各不相同,周人为了有所区别而给予所种田地相异的名称。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爰田
即易田,指休闲耕作。始见于《左传》僖公十五年。晋惠公时,晋受挫于秦,为取悦于民而作爰田。《国语》也记此事,“爰田”作“辕田”。战国时,有的地方仍保留此制。
爰亦作。《说文解字》有字,许慎以“田易居”释之,又说“爰”,“籀文以为车辕字”,则“爰”、“辕”、“超”相通,有换、易之义。对爰田的解释,唐以前人说法不一。东汉贾逵《国语注》以为“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唐孔颖达《左传注疏》云:“服虔、孔晁皆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则服、孔基本上沿袭贾说,认为晋作易田之法,又赏给晋民田地。晋杜预《左传注》以为晋将一部分公田之税免去,使民得利。和贾说爰田应包括“易田之法”和“易疆界”之说颇有不同。除以上各说外,贾逵还有另一说,以为辕即兵车,有根据田地数摊派车赋之意。这一说法最难成立。韦昭《国语注》指出晋作爰田的目的是为了“赏众”而非要民增加军赋。《汉书》的各家注,对爰田的解释似胜于贾、杜等家,如张晏以为:“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如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指出古代爰田制就是三年一易田,以使民之爰田做到好坏轮换。而孟康注则更加明确,以为商鞅之前就有爰田,和商鞅时不同之处是还要“易居”。这和《诗·魏风·硕鼠》记载的“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的情况相同。郑玄以为由于田地连续种植三年之后,地力耗竭,需要抛荒若干年,于是农民易迁他处,去垦辟经过休闲的田地。可见爰田和易居有连带关系。
春秋时,随着农作技术的发展,土地使用率提高,休闲期相应缩短。《周礼·地官·大司徒》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又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因土地肥瘠的差别较大,国家授与农民的田地也分成不同的品级(其中“菜”,是指休耕地)。《大司徒》所说的“不易之地百亩”,当是最好的土地,年年都能耕种。但其余两种,要休闲一年或两年。《遂人》所说“中地”、“下地”和《大司徒》的“一易”、“再易”一样,要休闲一至两年。其上地的田和菜共为一百五十亩。清沈彤《周官禄田考》以为是“三分百五十亩而岁耕其二”,即每年耕百亩休五十亩。《周礼》中所记述的田制,当是春秋晚期、战国早期的情况。表明当时只爰田而不易、居。因为农业技术的进步,田地休耕的年限也相应缩短,最长不过两年,和过去休闲三五年或更长时间大不相同。特别是其中部分田地已无须休闲,表明爱田制正在走向消亡。战国时,爰田制停止的时间随地而异。据《吕氏春秋》,魏武侯时魏国大部分地方的田地可以连续耕作,而邺还需要保留隔年休闲之制。秦在经济上的发达程度似不及魏,故商鞅变法后犹有爰田的残余。
贡、助、彻
春秋时期以前的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都肯定中国古代实行过贡、助、彻法。孟子所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认为是纵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贡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彻法;也有人说是夏、殷遗民和周人的横的排列,贡、助、彻均为西周时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孟子原意,当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彻法外,确也有助有贡。夏朝是否仅行贡法,商朝是否仅行助法,则缺乏可靠的记载。
对所谓“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亩”之异,后人也说法不一。顾炎武认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俞樾认为系“菜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五十亩为菜田,则民所耕者止五十亩,故曰‘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三十亩为菜田,民所耕者七十亩,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亩,而菜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亩’”。崔述则说“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狭人众,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后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间也。”究竟哪一说较近事实,尚难断定。
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考工记·匠人》郑玄注:“贡法”,“税夫无公田”。“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种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当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贡”,是否皆为“五十而贡”,尚难断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驱使“农夫”耕种“公田”的一种剥削制度。一般认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前提。农夫自耕其“私田”,以维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为公社共同体或压迫者、剥削者提供剩余产品。殷代和西周都实行过与井田制相联系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谓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关于“彻”的涵义和彻法的内容,学界争论很大。《诗》毛传训“彻”为“治”。赵岐《孟子注》:“彻,犹人彻取物也。”许慎《说文·支部》:“彻,通也。”因“彻”有“通”义,故对于彻法有“为天下通法”,“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而分”,“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彻无常额,唯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等不同说法。
《诗经·大雅·公刘》说:“度其隰原,彻田为粮。”一般认为是周行彻法的开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谢人后,仍实行此法。《论语·颜渊》中还有鲁亦采用彻法的记载,但至哀公时已废。可见彻法是在王畿和各诸侯国内行之甚久的一种赋税制度,孟子强调周行彻法是有根据的。
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孟子·滕文公上》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一般认为当时彻法和助法并行,国中用彻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因此,“彻通贡助”说和“彻为贡助兼用”说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贡助彻“其实皆什一也”的说法,认为当时普遍实行什一之税。但也有人说什一之税可能是指劳动者在兵役、徭役以外应缴纳所种田亩的税率;还有人认为,无论就奴隶制或农奴制来说,什一之税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隶或农奴的负担,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级领主和自由民向上级领主或公室缴纳的赋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剩余产品不会太多,税率是否为“什一”,由于史料缺乏,尚难定论。《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土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孟子》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赋”,似为兵赋,不是田税。
由于学术界对夏、商、西周的社会性质、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有不同看法,因而对贡、助、彻的性质也有争论。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者,认为“助”是劳役地租,“彻”是实物地租;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者,认为“助”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形式;而有些认为殷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人,则说“助”、“彻”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赋税。
军赋
中国古代天子或诸侯向臣属征发的兵役与军用品。亦称赋或兵赋。《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说“而令贡赋”,郑玄注:“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又《夏官》大司马条之“凡令赋”,郑玄注:“赋,给军用者也。”古代“野人”不服兵役,只有“国人”才服兵役,备甲兵。所以《孟子·滕文公上》说:“国中代一使自赋;”春秋后期,由于战争需要扩充兵源,野人始逐渐服兵役。
当时服兵役,以家为单位,每家出一人,年龄自二十岁至六十岁。关于征发车徒数量的规定,今古文家说法不一。今文家何休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又说:“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古文家的说法都据《司马法》,但《司马法》本身有两种说法:一说六尺为步,百步为亩,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三屋为井,十井为通。每通三十家出马一匹,士一人,徒二人;每成(每通)三百家出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每终(十成)三千家出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每同(十终)三万家出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郑玄以为此说是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黄以周以为此说是出境行师征伐之法。又一说:“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牛为甸,甸六十匹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木盾具备,谓之乘马。”郑玄以为此说是畿外邦国法,黄以周以为此说是在国制军守卫之法。其说孰是,不详。
先秦租税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等征收的众、庶人等生产者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春秋以前,天子、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实行贡、助、彻之制。春秋、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商鞅变法以后,民得买卖土地,确立了私有土地制,租与税才分离开来。
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相传虞、夏时就有了贡赋,《史记·夏本纪》说“自虞夏时,贡赋备矣。”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夏代的贡,《孟子·滕文公》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不问年岁的丰歉,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此外,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敛。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孟子·滕文公》说“殷人七十而助”,“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分给每家“私田”七十亩,让他们共耕公田。《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这就是把“公田”的收获献给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缴税。关于周代的租税,《孟子·滕文公》说“周人百亩而彻”,“虽周亦助也”,可见,“彻”是一种类似“助”的制度。但由于孟子说“彻者,彻也”,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国、野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国中什一使自赋”,“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内“国人”地区,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的十分之一作为“军赋”;在郊外“野人”地区,分给每家一百亩,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亩“公田”,“公田”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
西周中期,根据卫、卫鼎、格伯簋记载,周穆王、周共王时出现了贵族交换、质押土地,这是先王“田里不鬻”之制的变化的先声。西周后期,由于“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亩”,废除由天子亲耕其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礼。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公田的制度的废除。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因史无明文,已难详知。但据《周礼·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已由“八家同井”变为“九夫同井”,当是废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区废除了助法,改为“履亩而税”。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估计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区晚一些。
从西周后期到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井田制形式下,进行“履亩而税”的改革。“履亩而税”的内容,在《管子》中有简略的记载。诸侯国中首先改革租税制度的是齐国。齐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纳管仲的建议,实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为井,视土地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田税。其后晋国于晋惠公六年(前645)“作爱田”。爰,易也,变易的意思。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像齐国那样“案田而税”。《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初税亩”实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此后,楚、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秦简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商鞅变法,于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辕(通爰)田”,“訾粟而税”,即建立辕田制,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同时,废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实田”,命令黔首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租税发展为地租和赋税两种形式。
原始社会末期,公有的工商业,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演变为官府的工商业,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另一部分则演变为“通工易事,以羡(多余)补不足”的民间工商业。公有的山林川泽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周文王治岐时,置官员管理关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实物税,即“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关市之赋,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李牧防备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为士卒费用。“山泽之赋”则主要用于丧事。其税率,据《管子·幼官》说是“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大匡》又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都是降低关市之征税率的意见,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至于山泽的税率,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
先秦力役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一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下》的“力役之征”。其范围甚广,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还有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杂役。
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
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
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
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
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庶人
周代社会的平民。后世无官爵者亦称庶人。周代是贵族为主体的社会,贵族阶级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诸贵族等级构成。妻妾众多,子孙繁衍的贵族,按照宗法制度规定,惟嫡长子为以下几种意见:
认为是自由平民。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徐喜辰《商殷奴隶制特征的探讨》、斯维至《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问题》。
认为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赵锡元《试论殷代的主要生产者“众”和“众人”的社会身份》。
认为是奴隶主。束世激《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认为,甲骨文中“众”和“众人”有别,前者属于统治阶级,后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员、商代基本生产者。陈福林《试论殷代的众、众人与羌的社会地位》认为,“众”和“众人”虽同属奴隶主阶级,但前者是奴隶主阶级中上层基本力量,后者则是奴隶主阶级的基层全体成员。
认为是奴隶。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郭沫若《奴隶制时代》及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陈梦家《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份》,王承礻召《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对于<试论殷代的直接生产者——释羌释众>的几点补充意见》,王玉哲《试述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
认为是族众。持此观点的学者及代表作有:杨械《论殷末周初的社会性质》、张政娘《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
上述五种意见最大的分歧在于众和众人的身份是否为奴隶。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对古代史料,包括甲骨文、金文、考古及古文献等的深入研究。据目前研究的情况来看,第一种意见较可信从。
工
中国古代“凡执技艺者称工”。如以奏乐、祝诵等事为职者、医者、卜者、相人相畜者、绘画者、御车者等等。不过比起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来,其他各种工的数量和重要性都要小得多。
工的门类众多。《考工记》所举的就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古人总称各种工为“百工”,这一名称早在殷墟甲骨卜辞中就已出现。工官在古代也往往称为“工”或“百工”,但是古书中还以“工”和“百工”指称一般官吏,因此指称工官的“工”和“百工”往往被后人误解为指一般官吏。
在原始社会晚期,出现了一些擅长某种手工业的氏族和大家族。进入阶级社会后,这些氏族和大家族有不少变成了隶属于王朝或诸侯国的百工。一般族人成为世袭的工人,其身份近于庶人,族长则成为统率他们的世袭工官。古书上说“有虞氏上陶”而“虞阏父为周陶正”,薛国“奚仲始作车”,“居薛以为夏车正”。商周铜器铭文中有“木工”、“段(锻)金”等族氏,似可为证。除这种“百工族”外,商周时期也存在不少奴隶身份的工。属于大贵族(包括王)私人的工,大概有不少是这一类的。
殷墟甲骨卜辞中提到的“工”,除“百工”外还有“多工”、“尘父(或释‘尹’)工”、“在北工”等,其具体情况已无从确知。
西周时期工的情况,在《尚书》和铜器铭文中有所反映。《尚书》中《康诰》提到的“百工”、《酒诰》的“宗工”、“百宗工”和《洛诰》的“百工”、“在周工”,大概既有指周王朝的“百工族”的,也有专指“百工族”之长的。矢古彝铭文中,“百工”与“诸尹”、“里君”并列,显然指“百工族”之长而言。伊簋铭文记王命伊管理“康宫王臣妾、百工”。师毁簋铭文记伯和父命师毁管理“我西东仆驭(御)、百工、牧、臣妾”。这种与臣妾并提的百工,可能不是“百工族”而是奴隶身份的工。
春秋时期,非奴隶的百工一般似仍聚族而居。《国语·齐语》说,管子制国(指国都及近郊地区)以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又说“工立三族、市立三乡”;《周书·程典》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大体上应能反映这一时期的情况。所以“工之子恒为工”的局面在当时也仍然维持着。从《国语》“工商食官”、“处工就官府”这些话来看,统治者原则上是要求工以全力为官府服役的。工商之家也受田,但数量比农民少得多。工本人可以从公家的廪领取口粮,如《礼记·中庸》说:“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周礼·夏官·人》也有考察选弓弩的工人的工作“以下上其食而诛赏”的话。以上所引可能说的是战国时期隶属官府的工的待遇。估计春秋时代一般百工的待遇与此不会有多大出入。
《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记周景王死后,“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哀公十七年和二十五年也分别记有卫庄公和卫出公役使工匠过久以致引起反抗的事。这些记载反映,春秋晚期,统治百工的旧制度已经难以维持。
在春秋史料里,《国语》提到“女工妾”,《左传》记有鲁国送给入侵楚军“执斫、执针、织纟壬”各一百人。这些人都应是奴隶身份的工。
经过春秋战国间剧烈的社会变化,百工中族的组织基本瓦解,工商食官制度也遭到严重破坏。“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的个体手工业者开始大量出现。子夏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肆应指市肆(见市),而百工也许是个体手工业者。不过个体手工业者并非一定居于市肆。《吕氏春秋·召类》所说的、居于宋国大臣司城子罕家南面“恃为鞔以食”已达三世的工人,就是一个例子。
战国时期,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经营大规模手工业的富人,如“猗顿用盐起,而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秦汉蜀地著名富户卓氏,在赵国时,先人就已“用铁冶富”。迁蜀后,卓氏重新创业,仍经营冶铸,“富至僮千人”。战国时,经营盐铁等业的大手工业者在生产上也大量使用奴隶,大概还使用依附人性质的徒役和雇佣劳动。
战国时期,各国对人民的统治都很严厉。从汉代的情况推测,民间手工业者一般大概都有市籍。他们不但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徭役,而且社会地位也比一般平民低。不过《韩非子·五蠹》说:“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可见富有的手工业者仍有办法获得较高的地位。
民间手工业者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工商食官”制的彻底崩溃,更不意味着官手工业的衰落。从战国时器物的铭文可以看出,当时各国中央和地方的很多官府以至王宫,都有自己经营的手工业。官手工业使用的劳动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隶属官府的长期服役的工,其身份与春秋以前“食官”的工商相似。云梦秦律基本上制定于战国时期,其中的一条军爵律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秦律所说的官家工奴免除奴隶身份后充当的工,应即属于这一类。另一种是刑徒等官家奴隶,从秦律和出土的战国时期秦国兵器铭文来看,秦国曾大量用隶臣妾、城旦、鬼薪等类人当工人。城旦、鬼薪都是刑徒,隶臣妾中既有刑徒也有其他官奴。三晋兵器铭文所记监造者中往往有管刑法的司寇,它们的官手工业无疑也是使用刑徒的。非刑徒的囚犯和为公家服劳役以抵债或赎罪的“居作”者也会有一部分使用在官手工业中。此外在官手工业中还可能使用服徭役的人以及有较高技术的雇工(见于战国晚期楚铜器铭文的“铸客”,有人认为指高级雇工。不过也有人认为是官名)。春秋战国时期管理工人生产的官吏,一般称为“工师”。
在临淄故城(今山东淄博东北)等地出土的战国齐陶器上常有印文,内容为陶工的邑里和名字。其中可以看到很多同邑里的不同人名,还可以看到“甸(陶)里”之称。可见当时手工业者中族的组织虽已基本瓦解,聚居的情况在有些地方仍然保持。在咸阳及其附近出土的战国后期秦国陶器上,也常有格式统一的陶工印文,如“咸剧里角”、“咸市阳于”等。“剧里”、“市阳”等为里名,“角”、“于”等为人名。里名中,郧里最为常见,应是陶工聚居之区。有人认为上述那些陶器是官手工业的产品,陶工是隶属于官府的工人。但也有人认为那些陶器是私营手工业的产品,陶工是仍受国家较严控制的个体手工业者。也有可能那些陶器是在一种由“工商食官”向个体手工业过渡的制度下生产出来的。
奴隶
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汉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的来源
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人:
一是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一万三千八十一人。《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
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尚有待讨论。
二是罪人及其家属。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没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来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份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三是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没为奴隶。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就成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隶,基本上可以看作债务奴隶。
四是奴隶的子女。奴隶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奴隶的转移
其方式主要为:
一是赠赐。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贵族赏赐臣下以奴隶比较常见。战国时,国家曾把奴隶赏赐给有功者。私人间也馈赠奴隶。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隶。国家间有时也馈赠奴隶。如《左传》成公二年记鲁国赂入侵楚军以“执断、执针、织纤”各一百人。
二是买卖。西周时期的留鼎铭有用马和丝等物赎回五个奴隶的记载,这还不能算真正的奴隶买卖。真正的奴隶买卖的出现大概不会早于春秋时期。战国之际,“卖仆妾售于闾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隶买卖已极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间也进行奴隶买卖。《国语·吴语》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下令说,军士因不听命被斩者的妻儿要沦为奴隶卖给私家。秦简《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士伍甲由于其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价钱”。可见私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把奴隶卖给公家。
此外,如国家没收犯罪者的奴隶、私人用奴隶为官奴赎身、国家间或私家间掠夺奴隶、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隶等等,也都会使奴隶变换主人。
春秋以前,奴隶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贵族手中。到战国时,由于旧制度的崩溃和奴隶买卖的发达等原因,占有奴隶者的范围扩大。从秦简《封诊式》的“封守”爱书看,一个并不富有的无爵的士伍也占有着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书所说的奴隶主也是一个士伍。
奴隶身份的解脱
在一般情况下,奴隶身份是终身不变的,而且还要传给子孙。解脱奴隶身份的途径主要有下述几种:
一是逃亡。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讲到奴隶逃亡的卜辞。《尚书》、《左传》、《墨子》及云梦秦简中的《日书》等,都记有奴隶逃亡的史实或“逃臣”一类的词语。为了巩固自身统治,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对奴隶逃亡问题非常重视。周文王有“有亡荒阅”之法,规定如有奴隶逃亡,就要进行大搜查。战国时卫嗣君为了显示法令的尊严,甘愿用一个叫左氏的邑去换回一个逃亡到魏国的胥靡。可见奴隶逃亡要获得成功并不容易。
二是赎身。指有关的人或公家把奴隶赎为庶人。《吕氏春秋·察微》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指其他诸侯国),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其他国家不知是否有类似规定。秦律允许人以爵级或用“丁粼”(不知是否为丁壮之意)男子赎取隶臣妾。一般隶臣用两人赎取,达到“免老”年龄的老隶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用一人赎取。用来赎取的人则成为隶臣。估计一般被用来赎取隶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隶。此外,秦律还允许百姓以“戍边五岁”而不抵消应服之役的条件,赎取当隶妾的母亲或姐妹一人为庶人。
三是立功。为奴隶主或国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隶身份的一个途径。晋国栾氏之乱时,官家奴隶斐豹以杀死栾氏“力臣”督戎为条件,取得执政者焚烧“丹书”(用朱砂书写的奴籍)免除其奴隶身份的允诺。在晋国贵族赵氏与范氏、中行氏的斗争中,赵简子也曾在一次战斗前提出“克敌者……人臣隶圉免”的允诺,来激励属下奴隶们的斗志。从秦国的《军爵律》可以知道,隶臣斩得敌首就可免除奴隶身份(一般人斩一首获爵一级,隶臣应是斩一首获免,斩二首始获公士爵)。
此外,奴隶身份的免除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例如战国晚期秦国取得新领土后,有时把奴隶免为庶人迁居到那里去。
奴隶的工作
先秦时期奴隶从事的工作,方面很多:
一是生产劳动。西周后期始有农业奴隶的记载。战国时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是普遍现象,但是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一般都非常低。《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提到“蚕妾”,估计先秦时从事蚕桑业的女奴数量不会少。此外还有从事畜牧的“刍”、“仆御”、“牧”、“牧童”等奴隶。公私奴隶中从事手工业的也很多。刑徒等官中除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工隶臣”一类人外,男子往往被使用在土木工程上,女子往往被使用在舂米、造酒等工作上。《尸子·发蒙》说“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可知战国时期私家奴隶在生产劳动上的重要性。
二是御车、保卫等工作。西周后期师毁簋铭中有“仆御”,大概就指这种奴隶。考古工作者屡次在商周时代的车马坑中发现殉葬者,他们应该就是奴隶身份的仆御。据《周礼·秋官》,司隶之官所管辖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等异族奴隶,以守卫为主要任务。
三是服侍人的工作。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种家庭杂役的婢、妾、僮、竖、臣、仆(这类男奴中往往有阉人)、宰(厨子、守门的阍(往往由刖足奴隶充当)以及从事舞乐的女乐等等。
另外,还有其他工作。《周礼》所说司隶所属之隶(主要指罪隶)及秦简《封诊式》提到的“牢隶臣”,都有跟随官吏去执人的职责。秦律中一度曾规定卜、史(书记)犯罪受耐刑为隶的,仍从事卜、史的工作,称为“耐卜隶”、“耐史隶”。他们同上述的牢隶臣一类人,似可称为公务奴隶。《史记·货殖列传》说战国时周人白圭善于经商,“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可见奴隶还有使用在商业工作上的。
先秦时代的大奴隶主拥有很多奴隶,如战国晚期吕不韦的家僮竟多至万人。在大奴隶主家里,奴隶大概多数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一部分官奴如工隶臣等,其任务也很明确。但是在小奴隶主家里,尤其是在只有一两个奴隶的家庭里,奴隶恐怕大都是既要生产也要服杂役而缺乏明确的分工。
奴隶的地位奴隶及其子女同牲畜并无区别,不但可以被买卖,而且连生死也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用奴隶殉葬的风气在整个先秦时代一直存在。商代人举行祭祀时往往用奴隶当牺牲。从秦简《法律答问》部分可以知道,家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子和臣妾都无权告发,告发反而有罪。奴隶如不听主人的话,要受残酷的肉刑。但在战国时期,至少在战国晚期的秦国,主人如要对奴隶施加较重的刑罚或杀奴,原则上应该告官,这对奴隶主多少能起些约束作用。
一般奴隶的日常生活也很痛苦。他们不能跟普通人一样装束。如臣不能用冠,妾不能用笄,发式跟普通成年人不同。刑徒要剃去须鬓,或同时剃去须鬓和头发,很多人还要在颈部加铁钳或绳索等物,穿褐衣或赤衣(一般庶民不穿赤衣,褐衣也只有穷人才穿)。有些私家奴隶也同刑徒一样装束。奴隶逃亡现象的普遍,正是奴隶遭受的迫害极为残酷的反映。
徒
先秦时期指服役者。《国语·周语中》“司徒具徒”句韦昭注:“具徒役,修道路之委积也。”《周礼·天官·序官》“胥、徒”郑玄注:“此民给徭役者。”徒又指步行者、从属者,也均与服役有关。
商代是否已有“徒”的名称还不清楚。西周铜器铭文中有“司徒”官名,也见于《诗·大雅·崧高》和《鲁颂·泮水》的“徒御”一语。但西周铜器铭文一般称司徒为“司土”,称“司徒”的只有永盂、扬簋、无虽鼎等寥寥数器。其时代均未早于西周中期。由于“驭”、“御”为通用字,“徒御”一语,禹鼎也写作“徒驭”,穆王时的班簋则写作“土驭”。
“徒”从“土”声,司徒又作司土,既掌管土地,也掌管征发徒役。司徒征发的徒役出自庶民的家庭。《周礼·地官》中有关于徭役的一些规定。如“小司徒”条载:“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两家五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两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田猎)与追胥(追捕盗贼)竭作。”“遂人”、“稍人”等条对野、鄙地区的徭役也都有规定。没有采用司徒这一官名的国家,如秦国,也称服徭役的庶民为徒。《秦律·徭律》就经常使用这一意义的“徒”字。
战国时,无力负担正规赋税的贫苦劳动人民,要被国家降为比一般庶民服更多更沉重劳役的贱民。这种人也称为徒。《墨子·尚贤中》说:“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战时在军中服劳役的“厮徒”、“厮养之徒”、“厮舆白徒”,大概多是这种人。《荀子·议兵》载有“佣徒鬻卖之道”,则徒指雇佣劳动者。此外,犯罪判刑后为公家服役者称刑徒。《周礼·地官·序官》载每门、海关都有“徒四人”;秦律中也有“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笞五十”的记载,均指刑徒。到汉代,“徒”几乎成了刑徒的专称。
春秋后期铜器叔弓、钟记,齐侯命叔弓管理“鄢(莱)遘或徒四千”。唐兰读“遘徒”为“陶铁徒”,有人认为这是从事冶铸的工奴。
《周礼正义》解释“胥、徒”之“徒”说:“《说文·部》云:‘徒,步行也。’凡徒亦步行给役者,故以为名。”认为徒役之义是由步行之义引申出来的。徐中舒认为“徒从土”,本指“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依此说,“徒”字服役者之义与步行者之义也是有联系的。“徒”的从属者一义同服役者一义也有密切关系。大约自春秋晚期,随着古代社会中残存的各种公社关系的瓦解,出现了很多投靠私家的人,称为徒,如,从师之徒等。他们大都要为主人(包括老师)服役,称为“徒役”。
庸
先秦对某些地位较低的劳动者的一种称呼。商代史料里尚未发现指称劳动者的“庸”字。在西周时期,“庸”似指从事农业等主要生产劳动的被奴役者(不包括从事农业等劳动的臣妄)。《诗·鲁颂·宫》说,成王封鲁时赐鲁侯以“山川”与“土田附庸”。“附”应该读为“仆”。仆是主要使用在军事上的被奴役者,庸是主要使用在生产劳动上的被奴役者。《诗·大雅·崧高》叙述周宣王封申伯于谢的事说:“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意即把谢地人民赐给申伯当庸。西周后期的询簋记载周王命询管理由夷人充当的“先虎臣、后庸”。虎臣的性质与仆相似,他们在战争中被驱使去冲锋陷阵,所以称为“先虎臣”。庸在战时大概要跟随在军队后面服劳役,所以称为“后庸”。西周时期称为“庸”的,似乎大都是被征服的异族人。他们一般同周族庶人一样,也有家室、邑落,但所受剥削压迫比周族庶人为重。
春秋战国之间,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相适应,“庸”所指的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在战国时期的史料里,“庸”有时作“(佣)”,多指雇佣劳动者。但战国初期,国家对私家使用雇佣劳动者大概有一定控制。《吕氏春秋·上农》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商君书·垦令》等篇也说,为了驱民归农应该禁止私家取庸。由于贫民不断增加,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剥削阶级越来越需要积极性较高的劳动力,到战国后期,雇佣劳动发展极快,国家实际上已无法控制。《管子·治国》说:“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可见为了不失农时,连一般农民都需要雇工;在发生饥荒的时候,统治者有时也用以工代赈的办法来救济贫民。《管子·乘马数》说,如果碰到凶年,就应该大兴土木,“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
从现存战国史料来看,使用雇佣劳动的工种有耕耨、决窦(渎)、灌园、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煮盐等,范围已相当广泛。
《管子·山至数》、云梦秦简和《荀子·议兵》都提到“市庸”或“市佣”。可见当时的市场里集中了很多待人雇佣的劳动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主人要做美味的饭菜款待“卖庸而播耕者”,还要准备优质的钱、布做酬劳。这不是“爱庸客”,而是为了要他们深耕熟耨。庸客努力劳动,也不是“爱主人”,而是因为这样做,饭菜就美,给的钱、布就好。这段话对战国后期比较自由的雇佣关系作了生动的描述。《韩非子》有“卖庸”、“买庸”(即“买人功”)的说法。《荀子·议兵》也有“佣徒鬻卖之道”的话。《韩非子》还把雇佣劳动者称为“庸客”。战国后期,庸客的大量出现,与统治阶级所豢养的,不同于“家臣”、“徒役”的宾客、食客的大量出现,是平行的现象,很值得重视。不过,雇佣劳动者大多数是无家业的贫民,社会地位低下。他们不但要从事辛勤的劳动,受雇主剥削,而且还会受到有权势的雇主的压迫虐待。
战国时期,“赁”字意义同“庸”(佣)相近。《荀子·议兵》“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史记·范雎传》有“范雎曰:臣为人庸赁”。《韩非子·显学》说“儒者破家而葬,赁子而偿”,大概是让儿子给债主当佣工抵债的意思。战国时期,楚国铸有一种供旅行者过传舍用的铜节,铭文说:“王命,命传赁一搪(担),食卜之。”“赁一搪”可能是租给持节者一个担负东西的役徒的意思。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有人认为这是关于雇佣的最早记载,但是《左传》的内容并非都是当时的实录,似乎不能仅仅根据这条材料就断定春秋时期已有雇佣关系。古书中有“赁”当读为“任”的例子。“任”可以当担负重物讲,载运东西的车古代也称为“任车”。如果把《左传》的“仆赁”读为“仆任”,解释为给人赶车,给人搬运东西,似乎也讲得通。
耦犁
由二牛合犋牵引、三人操作的一种耕犁。汉武帝时赵过在推行代田法的同时,发明了二牛耦耕的耦犁,其操作方法是一人牵牛,一人掌犁辕,以调节耕地的深浅,一人扶犁。这种犁犁铧较大,增加了犁壁,深耕和翻土、培垄一次进行,可以耕出代田法所要求的深一尺、宽一尺的犁沟。二牛三人一个耕作季节可管五顷(汉大亩每亩当今六分九厘,每顷当今六十九亩)田的翻耕任务。耕作速度快,不至耽误农时。此后,耦犁构造有所改进,出现了活动式犁箭以控制犁地深浅,不再需人掌辕。驶牛技术的娴熟,又可不再需人牵牛。从汉代墓葬壁画和画像砖中的牛耕图及陪葬的牛、犁明器看,从西汉晚期起,二牛三人的耕作方法已逐渐为一人扶犁并驶二牛的方法所取代。
代田法
西汉赵过推行的一种适应北方旱作地区的耕作方法。由于在同一地块上作物种植的田垄隔年代换,所以称作代田法。
汉武帝刘彻末年,为了增加农业生产,任赵过为搜粟都尉。赵过把关中农民创造的代田法加以总结推广,即把耕地分治成(同畎,田间小沟)和垄,垄相间,刚宽一尺(汉一尺约当今0.694尺),深一尺,垄宽也是一尺。一亩定制宽六尺,适可容纳三三垄。种子播在刚底不受风吹,可以保墒,幼苗长在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较多的水分,生长健壮。在每次中耕锄草时,将垄上的土同草一起锄入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垄上的土削平,垄相齐,这就使作物的根能扎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风,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时变更过来,以原来的为垄,原来的垄为,使同一地块的土地沿垄轮换利用,以恢复地力。
在代田法的推广过程中,赵过首先令离宫卒在离宫外墙内侧空地上试验,结果较常法耕种的土地每汉亩(大亩,约合0.69市亩)一般增产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斗)以上,好的可增产二石。随后,赵过令大司农组织工巧奴大量制作改良农具——耦犁、耧犁,又令关中地区的郡守督所属县令长、三老、力田和里父老中懂农业技术的使用改良农具,学习代田法的耕作和养苗方法,以便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农民因缺牛而无法趁雨水及时耕种,于是赵过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议,令农民以换工或付工值的办法组织起来用人力挽犁。采用这样的办法,人多的组一天可耕三十亩,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亩,较旧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垦辟。后来代田法不仅行于三辅地区,也推广到河东、弘农、西北边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产的效果。
区田法
西汉后期在刚种法和代田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园田化的集约耕作方法。适用于北方旱作地区。最早载于汉成帝时的《汜胜之书》。区田法的特点是在小面积土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精耕细作,防旱保收,求得单位面积的高额丰产。
区田法具体做法,首先是深挖作“区”(音欧,意为地平面下的洼陷)。区田法的田间布置有两种,即开沟点播和坑穴点播,沟或坑就称为“区”。开沟点播的规范作法是将长十八丈(汉一丈约当今六尺九寸四分),宽四丈八尺的一亩土地,横分十八丈为十五町。町宽一丈五分,长四丈八尺。町与町间有宽一尺五寸的行道。每町又竖挖深一尺、宽一尺、长一丈五分的沟,作物即点播在沟内。坑穴点播是在土地上按等距离挖方形或圆形的坑,坑的大小、深浅、方圆、距离,随作物不同而异,作物即点播在坑内。开沟点播用于种植禾、黍、麦、大豆、荏(苏子,一种油料作物)、胡麻。坑穴点播用于种植粟、麦、大豆、瓜、瓠、芋。深挖作区的作用同刚种法和代田法一样,有利于防风防旱,保墒保肥和作物根系的发育。其次,区田法须点播密植。如种粟,开沟点播是每沟内种粟二行,行距五寸,每汉亩合一万五千余株,折合市亩约为二万三干余株。坑穴点播种粟各小区(坑)下种二十粒,一亩三千七百区,合七万四千株,折合市亩约十万六千余株。再次,区田法须播前溲种(以肥料和可以防虫的物质处理种子)和在区内施用重肥,如粟、麦、大豆等每小区(坑)要施好粪一升,瓜每小区要用粪一石。最后,区田法注重中耕除草,保墒和灌溉。
区田法不仅适用于平地和熟田,也可施之于坡地和荒地,有利于扩大土地利用范围。
区田法可大大提高粮食的亩产量,但由于这种耕作方法技术要求高,又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汉代及以后的封建社会各个时期中,只作为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而存在,并没有也不可能在很大的范围内普遍推广。
提花织机
一种具有提花设备,能在织物上织出花纹的织机。古代普通织机是利用一片或两片综(提升经线的部件),分别同时提升单数或双数的经线,形成梭口,以便送纬打纬,织成平纹的织物。提花织机则是有许多综片,分别控制千百根经线作不同的升降运动,与交织综一起同纬线错综参差交织成具有各种花纹和文字图案的织物。商和西周的丝织品上已有简单的几何纹,可知当时已有提花的机具。春秋战国时,相当精美的锦和文绮上已出现了复杂多变的鸟兽龙凤花纹,可知提花装置已从简单趋于复杂,应已使用平放式的吊综提花和有脚踏板的织机,而且可能将用线综来提升单根经线改进为把作相同升降运动的线综合为一束,即综束,一起提升。考古发现的汉代提花织物主要是文绮、文锦和文罗。1971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的绒圈锦,其总经线数为八于八百至一万一千二百根,组织结构相当复杂,织机的复杂和织造工作的艰巨可以想见。据说汉宣帝时河北巨鹿(今河北平乡西南)的陈宝光妻曾用一百二十综、一百二十镊(可能为竹或金属制的用以夹挟综束以便提举的装置)的提花机织出精美的蒲桃锦和散花绫,一匹费时六十日,值万钱。汉时的一种大型提花织机,在机上部专门设有花楼,挽花工在上面按预定的花纹图样控制复杂的综线运动,与坐在机前的织工配合织造。东汉王逸的《机妇赋》中曾生动形象地描写了这一复杂艰巨的劳动。三国时,马钧又将当时通行的五十综五十镊或六十综六十镊的提花织机改为十二综十二镊,大大提高了织造效率。
金口器
加上铜边、铜耳、银边或铜边上鎏金涂银的漆器,也有纯以金镶边的。这本是适应漆器胎骨减薄而创造的一种加固技术,后来发展成为精制漆器上的华贵装饰。战国墓中即已出有知器,汉代漆器大盛,知器因之更流行,成为皇室、贵族、官僚、豪富的饮食用器。考古发现的金口器有杯、盘、奁、盒、匣等。出土地点有陕西、山东、安徽、湖南、湖北、广东、甘肃乃至朝鲜等处。金口器主要由政府工官制作,以蜀郡、广汉郡工官所作最多也最著名,一年用费曾各达五百万钱之多。此外,潼、武都、河内等处工官也有制作的。知器主要供宫廷使用,如太官令尚食,用黄金知器,中官长、私官长尚食,用白银金口器等。也用于皇室对臣下的赏赐,有一部分亦可能出售。金口器需由素工、髹工、上工、铜扣黄涂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等经多道工序分工协作制成,人力耗费极大。《盐铁论·散不足》所云“一杯椿用百人之力”,扬雄《蜀都赋》所说“雕镂金口器,百技千工”,并非全为夸饰之辞。东汉时金口器仍盛,皇室所需主要仍由蜀郡、广汉郡工官供应。殇帝时,皇太后邓氏即曾下令不复调蜀汉金口器。汉末以后,漆器使用渐少,金口器的制作也随之衰落。
服官
为皇室专门制作高级丝织服物的一种工官。西汉时,因齐、鲁一带丝织业发达,政府在齐郡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临淄镇北)和陈留郡襄邑(今河南睢县)两地设置服官,产品专供宫廷使用。襄邑服官刺绣好于机织,主作皇帝礼服。临淄服官则机织比刺绣更好,主作宫廷所需的其他衣料;春献冠帻(方目纱)为首服,纨素(绢)为冬服,轻绡(轻纱)为夏服,故临淄服官又称齐三服官。齐三服官主管有长及丞。织工主要用民间技术工匠和女工,产品质量较好。西汉前期进献数量尚少,每年不过十笥。到元帝时,齐三服官作工各达数千人,每年费钱数亿,浪费很大。经贡禹奏请,于元帝初元五年(前44)停罢。未几,恢复。哀帝绥和二年(前7)又诏齐三服官止作勿输,但未全罢。东汉初沿置。章帝建初二年(77)复诏罢之。
王田私属
王莽改制时以诏令形式规定的对全国耕地和奴婢所加的名称。西汉后期,地主官僚和大工商主兼并土地、占有奴婢的情况十分严重。哀帝时师丹曾建议限田、限奴婢,遭到当权的外戚、官僚的反对,未能实行。新莽代汉,托古改制,于始建国元年(9)下诏,宣布将天下田改名曰王田,奴婢曰私属,都不准买卖。又照孟轲提过的井田制(见井田)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的原则,规定一家男子不到八人而田过一井(九百亩)的,应将余田分给九族乡邻中无田或少田的人。原来无田而应授田的人也按上述原则授与土地。新莽的这一措施,意在缓和土地兼并和防止农民奴隶化。但诏令颁行后,分田授田的规定并未能施行,只是冻结了土地和奴婢的买卖,地主、官僚、工商主因继续买卖土地、奴婢而获罪的不可胜数,因此纷起反对。新莽只好在始建国四年下令买卖土地、奴婢不再治罪,承认了这项改革尝试的失败。地皇三年(22)新莽崩溃前夕,最后废除了关于王田、私属的法令。
白渠
西汉武帝时在关中平原上修筑的沟通泾水和渭水的人工灌溉渠。因太始二年(前95)依照赵中大夫白公的建议开凿,故称白渠。或与北面战国末年修筑的沟通泾水和洛水的郑国渠并称郑白渠。渠起自谷口(亦作瓠口、洪口,今陕西礼泉东北),引泾水东南流,经池阳(今陕西泾阳西北)、栎阳(今陕西临潼栎阳东北),东到下邦(今陕西渭南东北),南注入渭水。长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余顷。渠成,人乐其利,作歌赞美道:“田于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起后。举苗为云,决渠为雨。水流灶下,鱼跳入釜。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且溉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东汉迁都洛阳,郑国渠和白渠渐废,对渭水流域农业地区的衰落很有影响。
灵渠
秦时开凿,位于今广西北境的运河。又称凿渠、零渠或零渠,也称秦凿渠。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着手开拓岭南一带,派尉屠睢率军南下。为了运输军粮,命监禄督率土兵在今广西兴安县境内开凿运河,以沟通湘、漓二水,联系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这条运河自此成为联络中原与岭南地区的水路通道,除有舟楫之利外,又用于灌溉。它的主要工程包括铧嘴、大小天平、南渠、北渠等。铧嘴是分水坝,在湘水支流海洋河中,状似犁铧,以石筑成,角端所指与河水流向相对,把海洋河水一分为二,一流入南渠,一流入北渠。大小天平是位于铧嘴尾端用石筑成的拦河坝,呈“人”字形堤,高度略低于河水堤岸。与河水东岸相近的一段称大天平,同北渠渠口相衔。与河水西岸相近的一段称小天平,同南渠渠口相衔。天平作用是提高湘江水位,拦河蓄水,枯水季节,大小天平拦截全部河水人渠,以便水运。大水季节,洪峰漫过天平坝顶,流入海洋河故道,减煞水势。从而使渠内流水,涨而不溢,枯而不竭,经常保持安全流量。南渠全长约30多公里,其中4.5公里为人工开凿,以下利用原有河道前进。北渠约长4公里。南渠与漓江上游大溶江接通;北渠通入湘江。南渠、北渠流量为三比七,故有“湘七漓三”之说。
灵渠之名始于唐时。汉以后历代对这条运河都有疏浚改建,并增添了新的工程。如泄水天平,在南北两渠共有五处,主要用来调剂渠道水量。陡门为唐代宝历年间(825~826)李渤主持修渠时创建,多建于渠道浅狭、水流湍急处。经过陡门拦阻,水位提高,流势平缓,便利行船,其作用有如后世的船闸。
秦汉田租
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亦称田税。战国时代税率一般定制为亩产的十分之一,称“什一之税”。但实际上各国田租往往超过这个税率。秦灭六国后,田租税率未见记载,大约很高。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而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惠帝即位(前195),恢复为十五税一。文帝二年(前178),为了鼓励农民生产,减收当年天下田租之半。此后,由于实行贾谊的重农积粟政策和晁错的募民入粟赐爵政策,国家掌握的粮食大大增加。文帝于十二年复减收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税以“劝农”。到景帝二年(前155)遂正式规定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终西汉之世没有改变。东汉光武帝初年,由于战乱未平,军费浩大,国家财用不足,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建武六年(30),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直到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邺(今河北临漳西南),才改为亩税四升。
田租系按亩征税。秦和西汉一般由地主、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登人簿籍,作为征收依据,曰“自实田”或“名田”。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主豪强往往隐匿自己占有的土地,于是东汉初曾进行“度田”,即由官府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以便均平负担。但由于地方豪强的反对,度田流于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田租例为基本项目。
田租征收谷物,亦称为“谷租”、“租谷”。至于东汉桓帝和灵帝时两次亩敛税钱十钱,则是为补国库空乏,是正税以外的临时附加,属横敛性质,非经常的田租。
汉代田租规定三十而税一,不是按每年每亩的实际产量作标准采收税,而是“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以顷亩出税”,即按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是一种定额课税制。这就出现了《盐铁论·未通篇》所说的“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情况。但是固定田租额,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样,而是先按土地美恶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亩产和税率征税的。东汉许慎《五经异义》中说:“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礼》同义。”东汉章帝时也有将土地按肥瘠分为三品的具体条式颁行郡国的记载。
汉代的田租占产量的比率,从西汉中期起,实际上又有所降低,远不到三十税一。这是因为:①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实际亩产高于计税标准的平均产量;②汉武帝时,以“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义将全国各地不同的亩制统一改为两百四十步一亩的大亩。亩产量随亩积加大而增长,但每亩所收田租仍依旧额并未增加。由于这两点,田租额占实际产量的比例就像荀悦所说的汉末“或百一而税”了。
秦汉对土地出产物征税除田租外,还有作为田租附加税的刍藁税,往往与田租并征。刍是牧草,藁是禾杆,官府征取用以饲畜。征收单位以重量计,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有每顷入刍三石,藁二石的记载(一百二十斤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计的。西汉时除以土地数量计征的田刍外还见有按户计征的户刍。刍藁税一般收实物,有时也折钱交纳。
西汉政府经常颁布因灾或其他原因减免田租的诏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确规定收成减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灾区,可免去当年田租。此后又规定按资产免收灾区贫苦农民的租、赋。如受灾十分之四以上,资不满十万的民户,勿收租税。天下民资不满两万的,在平帝时也曾免租。东汉和帝永元四年(92)又补充规定因灾减产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区,田租刍藁按实际收成减半征收。
在封建社会各朝中,汉代田租是较轻的。这对西汉初期和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但汉代田租在农民整个赋役负担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较轻的田租给自耕小农带来的好处是有限的,而没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则享受不到轻租的好处,他们须向地主交纳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面,这种较轻的田租对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更为有利,并且促进了他们兼并土地的贪欲,使大量自耕小农沦为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从而促使西汉中期及东汉中期以后土地问题日趋严重。所以荀悦在《汉纪》中说:“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此处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耳。”
算赋
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创于商鞅。这种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口赋。汉四年(前203)汉高祖刘邦下令,确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是为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汉代每年八月进行户口调查,称作“案比”,即于此时征收算赋,因此称“八月算人”。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管,“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仍是军赋性质。元帝时贡禹上书主张把算赋起纳年岁从十五推迟到二十岁,但未被采纳。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昭帝时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算赋数额一般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秦时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为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又,《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贾人与奴婢倍算,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即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败亡。
算钱,还有口赋、更赋的征收货币,使农民不得不出售相当多的农产品来换钱交赋,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汉代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活跃,赋税的货币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更赋
由更卒之役的代役钱转化而来的一种赋税。汉制,成年男子均须为政府服徭役,共有三种,即正卒、戍边、更卒。更卒之役是每人(除享有免役特权者外)每年须在本地为地方官府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从事修路造桥、转输漕谷等等。因役人轮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三百(一说两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谓“过更”,即把更卒之役过与他人;而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实际上,尤其在汉武帝以后,人们都不大肯亲践更卒之役,而愿意出钱了事,或是地方官府不愿役人亲身践役而强令他出钱代役,于是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成为类似人丁税的一种赋税了。
口赋
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钱、口赋钱。汉初是人二十钱,起征年龄是七岁,武帝时提前至三岁起征。元帝同意贡禹的主张,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七岁。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龄提前的同时,又在原口赋的二十钱外附加了三钱,以供军马粮刍的用费,故称作“马口钱”,以后遂成定制。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据《汉仪注》,马口钱是“以补车骑马”,系特殊军用的附加税,不属少府,而属大农,以供军用(军用车马及兵器费用均由大农开支)。口赋和马口钱,在昭帝、宣帝以后以及东汉安帝、顺帝时,也偶然酌减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见的措施。东汉末年政治?昆乱,口赋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这是人民口赋负担最重的记载。
酎金
汉时诸侯于宗庙祭祀时随同酎酒所献的黄金。酎是一种自一月至八月分三次追加原料,反复酿成的优质酒。汉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首都长安祭高祖庙献酎饮酎时,诸侯王和列侯都要按封国人口数献黄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两,余数超过五百口的也是四两,由少府验收。酎金之制即由此产生。另外,在九真、交趾、日南等南方诸地有食邑者,以犀角、玳瑁、象牙、翡翠等代替黄金。诸侯献酎金时,皇帝亲临受金。所献黄金如分量或成色不足,王削县,侯免国。汉武帝刘彻即曾借检查献酎金不足为名,削弱和打击诸侯王及列侯势力。元鼎五年(前112),由于列侯无人响应号召从军赴南越,到九月即借酎金不如法夺去一百零六名列侯的爵位。丞相赵周也以知情不举的罪名下狱,被迫自杀。此后,也时见坐酎金失律免侯的记载。有关酎金的法令在西汉名为“酎金律”。
黔首
战国和秦代对百姓的称呼。战国时期,黔首之称已经广泛使用,《吕氏春秋》中《执一》、《振乱》、《怀宠》和《战国策·魏策》、《韩非子·忠孝》、李斯《谏逐客书》、《礼记·祭义》等均曾出现。它的含义与当时常见的“民”、“庶民”同。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下令“更名民曰‘黔首’”,这是秦统一中国后更定名物制度的内容之一。黔,黑色。《说文解字·黑部》:“黔,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秦诏令称百姓为“黔首”,是由于秦为水德,水德尚黑。因黔与黎同义,故秦始皇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用“黎民”、三十二年碣石石刻也用“黎庶”称谓百姓。
秦始皇三十一年,发布“使黔首自实田”的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的田数,向封建政府呈报,即可取得国家的承认。从此,原秦国的一套封建土地制度和法令就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秦汉奴婢
秦汉社会中身份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要杀须报官获准,称为“谒杀”。
秦代奴婢称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奴婢所生子女称“奴产子”,仍为奴婢身份。
秦汉蓄奴婢是普遍现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属封建国家所有,数量最多时估计有十余万人到二三十万人。从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贵族、达官、富豪蓄奴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为数人。估计全国官私奴婢总数为二三百万人左右,这在秦汉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数字不大。
官奴婢的来源:①是没人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属。汉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废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复。②是没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汉武帝行告缗令,没入商人的奴婢以千万数。③是私奴主为了赎罪、拜爵、复身、为郎、增秩等目的将私奴婢纳于官府。④是战争俘虏,秦较多,汉代较少见。
私奴婢的主要来源是购买。汉代市上往往有专门的“奴市”,或将奴婢与牛马同栏出售,价格一般为一二万钱,约与一到两亩膏腴田地的售价相当。也有不经市场私相买卖的。被卖为奴婢的多系贫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卖,有的是被“略卖”,即由奴贩私掠出卖,有的是贵族官僚倚势强买。此外还有“赘子”,即贫民因负债将子女典与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赎,则被没为奴婢。另一来源是封建国家将官奴婢出卖或赐与臣下,转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从事宫禁和官署中的各种劳役,如侍奉、洒扫、乐舞、豢养禽兽等,也有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或从事畜牧、营建和耕种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从事家务劳动,有一部分则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乃至经商活动。秦代对私奴主杀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规定不受理对主人擅杀、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汉代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虽较秦代严格些,但实际上私杀奴婢仍常见,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劳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于皇室、贵族、官僚、富豪奢靡享乐的需要,也有相当数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随着主人过着优裕的生活,被罗曳绮,浆酒霍肉,拱手遨游,赏赐无度,甚至倚仗主势,横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杀人越货。
汉代大量奴婢多系从破产农民转化而来,不事生产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因此,从保护封建生产关系,避免农民破产的需要出发,汉代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张。如董仲舒在武帝时曾主张除去对奴婢专杀之威;贡禹在元帝时曾认为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无事,靠税良民供养,岁费五六巨亿,应免为庶人;新莽则指责买卖和杀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伦”;东汉光武帝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汉政府也有时发布免奴为民和限制蓄奴的诏令。如汉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初规定奴主需为奴婢缴纳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赋;文帝后元四年(前160)免官奴婢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吴楚七国之乱后没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为庶人,并曾企图以法令限制贵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数量;新莽时,又曾企图以冻结奴婢买卖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钱一人三千六百的办法来限制奴婢数量;东汉光武帝六次颁布释放奴婢的诏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诸没入为官奴婢者免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渐有所改善。秦和汉初,奴主对奴婢尚有“谒杀”权;汉武帝以后,擅杀奴婢获罪者不少。光武帝更进一步下诏规定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又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东汉私买奴婢亦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虽是具文,或未能彻底贯彻,但在限制奴婢数量的增长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缓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佣作
秦汉时,雇佣劳动称为佣、佣作。雇佣劳动战国时已出现。秦末农民战争领袖陈胜少时就曾为人佣耕。汉代土地兼并加剧,破产农民多数沦为佃客。甚至一些没落的贵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为人佣作的,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中,都见有使用佣工的。西汉倪宽家贫为人佣耕;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合浦太守孟尝也曾身自耕佣。在手工业中,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采铁煮盐,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当他们的佣工。盐铁官营之后,采铁煮盐,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轮到践更时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矿业如采黄金珠玉及东汉的冶家,使用佣工,亦见记载。司马相如设酒肆,与佣保杂作;东汉李固幼子为避祸变姓名为酒家佣,则是商业特别是酒店中使用佣工的事例。此外,漆器制作、纺织、运输、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学校的烹炊、舂米、抄写等,也都有使用佣工的,东汉班超投军从戎之前,即曾为官佣书。佣工有的是短期出卖劳动力,有的是长期佣作为生。佣工一般由主人供给饮食及付工资,也有只付工资或仅供饮食的。汉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佣值各有差等。西汉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的女工雇值为每月三瓦钱,一些记载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两千钱。农民在农忙时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换工的。东汉章帝元和元年(84)诏无田农民应募迁徙他乡,官府赐与公田,为雇耕佣。佣作在两汉农业生产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佣工对主人的关系,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自愿的雇佣,自来自去,有行动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较高,有些佣工还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间可以自己读书。这类雇佣可称为“卖佣”、“市佣”。另一种是依附性的雇佣,逃罪、逃债、逃税、逃役的农民和其他人,流亡他乡,“依倚大家”,受其雇佣,脱离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国家的赋役负担,却作为依附,对豪强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身份地位较低(近似农奴)。西汉前期私人盐铁主一家聚众至千人的即为这种依附性的雇佣劳动。这类雇佣有“隶佣”、“仆赁”之称。史书所说的“流庸”大都为隶佣。
依附性雇佣在手工业中较多,人数也比战国时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佣关系,而带有封建的依附关系,所以不成其为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业中,自由身份的雇佣关系虽有不少记载,农忙时短工更是属于自由的“市佣”,但毕竟还是一种零星现象、救急办法,临时外出佣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所以,秦汉时的佣作还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工完全不同。
家兵
东汉豪强地主家中的私人武装。汉代豪强地主常豢养一些打手为其服务,新莽末年的农民大起义中,不少豪强地主就组织私人武装聚保或出战,豪强病危时,则遗嘱其子侄统带这支私人武装,使之带有世代相承的特点。东汉初年,豪强地主亦曾利用私兵反抗东汉政府度田法令的推行。此后,地主的私人武装采取了隐蔽的形式。据《四民月令》记载,大地主在自己的田庄里纠集一部分农民,于二、三月青黄不接或八、九月寒冻将至时,在田庄里“警设守备”,“缮五兵,习战射”。这种私兵非常设而系定期召集。但有时也被地方官僚组成正式队伍出外作战,称为家兵。如朱佛于灵帝光和元年(178)任交趾刺史,即从本郡简募家兵从征。东汉末黄巾起义时,豪强大族为了镇压农民起义和进行军阀混战及割据地方,大肆扩充家兵,并使之成为公开的常设的有组织的私人军队。如朱仪曾率家兵镇压黑山军;吕虔为泰山太守时率家兵到郡,参加镇压徐和起义军;袁绍曾率家兵百余人参加过何进集团反宦官的斗争;曹洪曾率家兵千余人随曹操征战;任峻曾率家兵随从曹操等。这种家兵又被称为豪强大族的部曲。
宾客
汉代时投靠在贵族、官僚、豪强门下的一种非同宗的依附者。也称客。
战国时,宾客系指依托权门的游士、食客。他们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由主人供养,为其服务,在法律上还保有平民的身分,虽有主从关系,但人身是自由的。孟尝君、信陵君、平原君等所养的客便是如此。其中不少客简直像贵宾或幕僚。
汉代养客之风仍盛。有时皇帝特下诏令不许诸王、侯养客。宾客为主人营治产业,出谋划策,奔走效命,乃至在主人指使下侵凌小民,鱼肉乡里,甚至盗掠财物,杀人越货,充当剥削压迫人民的工具。遇有战乱,宾客常被主人征发作战。吴楚七国之乱和汉武帝末年江充诬陷戾太子谋反的乱事中就都有宾客参加。新莽末年的战乱中,刘纟寅、冯鲂、岑彭、臧仓、刘植等人都曾部勒宾客起兵作战。过去曾是自由身分甚至是贵宾的宾客,汉代逐渐降为附从,至此实际上已变成为贵族、豪强的家兵、部曲。
随着宾客身分的变化,除士人外,更多的破产自耕农以充当宾客为其出路。西汉中期以后,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情况日益多见。汉成帝时,红阳侯王立使客占垦草田数百顷。新莽时,马援亡命北地,田种畜牧,役属宾客数百家,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及其屯田天水苑川,则与田户中分收获。光武帝建武三年(27),马援又以所将宾客猥多,请求屯田上林苑中。这种非安坐而食的宾客,地位低下,已成为超经济强制下的封建依附农民。东汉时期,宾客更越来越多地参加了农业生产。
宾客附于主人户籍,脱离了封建政府的管辖。东汉末,刘节宾客数千家,前后未尝给徭。曹洪在许(今河南许昌东)和长社(今河南长葛东)的宾客,征调不肯如法。
由于宾客荫庇于主家,而且在军事上的统属关系和经济上的租佃关系日益发展,他们对主人的依附性也就越来越强,客的身分地位也越来越低落,其称谓从原来的“宾客”、“人客”逐渐与奴婢并称为“奴客”、“僮客”。三国以后,更径称为“佃客”,明白地显示了其封建依附农民的身分。
故吏
官僚旧时的属吏和由他们辟举为官者。他们对原来长官或举荐者存在一种封建的臣属意识和关系。
西汉任官注重郎选,或凭财、势,不恃阀阅。因此,西汉虽然从中央的丞相、御史大夫、大将军、九卿到地方郡国守相均可自辟属吏,但仕途并未被这些官僚把持,长官与属吏的封建臣属意识和关系都不明显。东汉中期以降,选士“论族姓阀阅”的倾向加强,做官途径逐渐为豪门大姓把持垄断。一般“世单家富”的人,往往要投靠豪门大姓,才有在其属下或被其举荐做官的机会。汉制,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从事,二千石太守得辟功曹掾史。这些先后被辟举的人,东汉总称之为长官或举荐者的故吏。东汉诸吏亦得称门下,汉碑及画像石中常见门下掾、门下小史、门下功曹等称谓,都是墓主所自辟,故加门下之称。
故吏一经辟置,即同家臣,称长官为府主、举主,为其效劳,致送赙赠,甚至生死相依,同患共难。府主、举主死后,故吏要服三年之丧,并继续事其后人或经纪其家财。当时一些累世公卿的门阀大族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等,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成为门阀大族强大的外围政治力量。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和军阀混战中,不少门阀大族利用门生、故吏等组成私人武装,进行割据。袁绍反对董卓时的山东诸将,大都是袁氏的门生、故吏。门生、故吏的关系,竟可左右政治大局,可见它在门阀大族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魏晋以降,在东汉豪门大姓的基础上出现的门阀士族,继续凭借故吏势力以壮声威。故吏对士族有一定依附关系,但地位高于门生、田客及衣食客,是门阀士族在官僚体系中的拱托力量。隋唐以后,选官权归吏部,辟召掾属之制废除,故吏一词的内涵遂有所变化,仅指旧时长官的下属,两者之间亦不必有主从依附关系。
刑徒
秦汉时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徒本是指服徭役的平民,由于长期被囚拘的犯人也要服役,故当时人以刑徒或罪徒、徒隶来称呼他们。
徒刑在秦汉时是较死刑为轻的一种重罚。秦律根据犯人罪行的轻重,将刑徒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黥是在犯人面部刺文记,劓是割鼻;西汉从文帝十三年(前167)起除肉刑,城旦只髡去长发和颈上戴铁钳以替代过去的黥或劓,这种城旦称髡钳城旦。髡和钳虽非始于西汉,但把髡钳作为一种重罚则是西汉的事。汉时次于髡钳城旦(男)舂(女)的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钳之意。再次为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服刑满年,可依次递减,如隶臣妾满两年为司寇,司寇一年免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详。到东汉时隶臣已不见。东汉人卫宏说,汉代髡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旦舂为四年刑,鬼薪(取薪给宗庙)、白粲(择米使白净)为三年刑,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为两年刑(两年刑亦称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称罚作,女徒称复作。
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输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毕,便输作于骊山。东汉人以为,秦之所以称男女刑徒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为男女犯人要分别负担筑城、舂米的劳役。从秦律来看,城旦确要参与筑城垣之事。律文又说,城旦、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时,曾派三千刑徒伐尽湘山的树木;在咸阳修建阿房宫和在骊山修筑陵墓的刑徒达七十多万人。两汉时和秦一样,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劳力。此外,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秦律说,服役的城旦、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赭衣来比喻刑徒。秦代为了强制刑徒去从事艰苦的劳动,把他们编排在一起,并派人严加监督。东汉时称刑徒服役场所为“作部”。秦、西汉时,主管土木工程之官为司空,故司空又成为管理刑徒的机构,《司空律》则是秦代处理有关刑徒事务的法律。东汉时,洛阳的刑徒归将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辖,史籍中常见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输作左校的记载。
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弛刑。所谓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份,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时也下诏把所有的刑徒赦免为庶民,或者是减罪一等,或是将距满期数月的刑徒免归田里,但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特例。皇帝有时也有特诏免刑,这只限于对个别的官吏而已。秦汉时,还有以钱或以粟赎罪减刑的规定;从东汉明帝开始,皇帝更不断颁发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并定出标准,赎髡钳城旦须交纳缣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纳五匹。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
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极差,常常因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从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阳发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阳的五百多座东汉刑徒墓,只有极少数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几乎都有一块用残砖刻成的墓志,上面简单地记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来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遗骸,经过鉴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显的劳损痕迹。这些刑徒都来自各地,他们在服役未满期前就因劳累或得病而死去。在咸阳汉景帝阳陵附近发现的刑徒墓,遗骨上还保留着铁钳或铁饮,不少的骨骼是被斩断的,当是参加筑陵的刑徒被虐杀后埋葬入土者。
曹魏屯田
曹魏政权利用士兵或招募百姓耕种荒地以保证军粮供应的一种措施。汉献帝建安元年(196)曹操(即魏武帝曹操)迁献帝于许(今河南许昌东),开始在许下屯田,当年得谷数百万斛。曹操逐步把屯田制度推广到各州郡,于是所在积谷,仓廪皆满。其时由于战乱,百姓死亡,土地荒芜,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割地称雄的大小地方势力,很多由于没有粮食而难于支持。袁绍的军队靠桑椹维持生存,袁术靠打捞水产过活。屯田积谷使曹操在中原站住脚,打下了逐渐吞并其他割据势力、统一北方的经济基础。
屯田的土地,是国家掌握的公田。大乱之后,土地大都成了无主的荒地。曹操用国家能够掌握的这些荒田,实行了屯田制。许下屯田的三年前,他收降青州黄巾军。把其中的青壮年编入军队,利用其家畜、农具、资财在许下屯田,屯田的劳动力大约就是黄巾军的家属。
在屯田上劳动的农民称作屯田客,亦称典农部民。屯田不属郡县,管理屯田的官员,称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和典农都尉。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相当于郡守,典农都尉相当于县令长。全国的屯田,统一由大司农掌管。屯田的基层单位是屯,屯设司马,每屯约有屯田客五十人。从屯田官员的职称看,屯田军事色彩很浓,屯田客在兵法部勒下劳动,所以,屯田客名义上是招募来的,实际上有很大的强制性。
民屯之外还有军屯。关于军屯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军屯是由士兵和士兵家属屯田。掌握军屯的官,称度支中郎将、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军屯也总归大司农管辖。曹魏时期规模最大的军屯,是淮水南北两岸的屯田。经常有四五万人,最多时有十万多人,且佃且守。军屯大约是以营为单位,每营屯田兵约六十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士兵屯田与士家屯田不同,士兵屯田是带甲之士在边境且耕且守,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全部由官府供给,收获物全部归官府占有;士家屯田是士家在内地屯田,特点是出战人耕,屯田士家具有兵家和屯田民双重身分,受双重剥削和奴役。
屯田的土地属于政府,屯田客和屯田士兵参加屯田,如同佃户耕种地主的土地;当时规定的剥削量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民屯的租额大约也是如此。军屯中的士兵,一面屯田一面防守;屯田兵的家属有补充作兵的义务,民屯中的屯田客,只屯田纳租,不再负担徭役。
两汉以来,流民问题严重。东汉中期以后,流民动辄几万人至几十万人。黄巾起义就是从荆扬流民的发难开始的。曹操实行屯田制度,不但解决了军粮问题,打下了统一北方的经济基础,而且也使土地和劳动力重新结合,解决了两汉以来的流民问题,恢复了农业生产。
曹魏的屯田,终曹魏之世前后维持了70年(196~266)。咸熙元年(264),政府下令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官皆为郡守、县令。这次政令,似乎没有完全施行。两年后,晋武帝司马炎于泰始二年(266)又一次下令罢农官为郡守。
占田课田制
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战国、秦汉以来“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产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国家登记户口并呈报所占田亩数。名田制度导致土地兼并发展,于是西汉中叶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汉末年,大司空师丹曾主持制订“限民名田”的具体措施,但未贯彻执行。东汉末年战乱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情况,曹操在这种条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随着曹魏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复兴,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于是魏末晋初宣布废除屯田。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一说指本姓亲属,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包括他姓亲属,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从后文与三世对举来看,这里当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各一户。
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课田的意义,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在占田数内,丁男课田五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丁女二十亩。课田租额,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三斛;更远者交五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课田制的施行,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制颁布后,出现了太康年间(280~289)社会经济繁荣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余,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余;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万,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表明在占田制实行后,许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国家户籍剧增。史称当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牛马被野,余粮栖亩”,农村经济自汉末破坏之后,一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占田制的精神,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八王之乱,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对于占田、课田令文,学术界理解不一,其关键是对占田、课田的含义、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户一男一女占田一百亩,课田七十亩,合计一百七十亩;一种意见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内,即丁男占田七十亩,丁女三十亩,合百亩,分别以其中五十、二十亩为课田。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含义和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国家授田,是国有土地;一种意见认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获物归己,但课田是国有土地,收获物全部归政府,即劳役地租。持这种意见的人中,有的认为课田不是劳役地租而是实物地租。一种意见认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种限制占垦土地于一定数量的办法。持“限田”说的学者,也有认为占田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意见认为占田(含课田)是私有土地;还有的学者主张课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赋税制度。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的歧异,学术界对于占田、课田制的产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认为它是西晋新制,与前代制度无关;②认为它是曹魏屯田的继续和发展;③认为它是汉代“限民名田”的发展;④认为它是战国秦汉以来占田制度的总结。
占田、课田制是封建国家为保证赋税剥削而制订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赋税制度。统治者允许人民占田是为了课田,课田建立在占田基础上,两者密不可分,没有占田,则无从课田,没有课田,则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总结了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的经验,规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额和课田的最低限额,允许人民在这两个限额之间有机动余地,从而既保证了国家赋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起到了“劝课农桑”的作用,有利于促进个体农民经济的发展。
黄籍
两晋南朝时称正式户籍为黄籍。《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札是木牍,称为“黄籍”,当是用黄色药物处理过,以防虫蛀。其后用黄纸代替木牍,也是用黄檗处理过的纸,可避蠹虫。东晋前只有黄籍,东晋时出现白籍,它是由于东晋政府设置侨州郡县以安置北来流民而产生的。流民在以其原籍命名的地方行政机构里登记临时户籍,以白纸书写,故称白籍(见侨州郡县)。入白籍的侨人享受免调役的优待。东晋政府后来实行土断,省并侨州郡县,命令侨人在其定居之处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其免调役的优待,白籍户便成为黄籍户。当时称为“土断白籍”或“土断侨流郡县”。由于历次土断多不彻底和流民的继续南下,所以虽经土断而白籍户仍长期存在,至南朝后期消失。
又魏晋九品中正制的中正品第皆用黄纸写定并藏于司徒府,也称黄籍。此外,唐代称正式的职田、公廨田簿籍为黄籍,临时的则称为白簿。
侨州郡县
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早在东汉末已有以流徙百姓设立郡县寄治新迁地的事例,但侨州郡县的名称则始于东晋。西晋末,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导致北方汉族人民大量南迁,其中幽、冀、青、并、兖五州(今河北、山东、山西及豫东北)及徐州之淮北流人多越过淮水、长江而停留于扬州境内;秦、雍(今陇右、关中)、司、豫(今晋南、豫西、豫中)等州流人则多至襄、樊、汉、沔(今豫南、鄂北),停留于荆州之北部。还有一部分司、豫流民南迁至江州(今鄂东、江西)北境。东晋政府遂在聚居之地,以他们原籍州、郡、县的名称(亦有新立名称者)设立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以登记和管理他们。这些人称侨人,州郡县称侨州郡县,而以流亡百姓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县令。
侨州郡县开始本是寄寓,并无实土。侨人居住,有的集中,有的分散。流民南迁本是避难,多数有收复失地重返家园的愿望。因此,侨州郡县的户籍是临时性的白籍(见黄籍),著籍的人享受免除调役的优待。但是时间既久,侨人中的上层已通过种种方式在江南重建田园,安居乐业,下层则除流落为部曲、佃客以至奴婢者外,也有部分人获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杂居错处而户籍各别,负担不同,不但管理不便,而且影响赋役征发。于是东晋政府实行土断,省并侨郡县,所有侨人必须在居留之地编入正式户籍黄籍,与土著百姓同样负担调役。当时大族标榜郡望,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能不保留一些北方郡邑的名称,故除省并一部分荒小郡县之外,很多侨州郡县机构仍保留下来,从所寄治的南方旧郡县中划出一部分土地作它们的领土,并将一部分旧郡县划归侨州郡管辖,或将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给旧州郡管辖。有些侨人占优势的地方,甚至取消旧称而代以侨名。于是形成侨州之内有旧郡,旧郡之内有侨县,或则相反的复杂情况。如徐州北部的流人南迁后,多数居留在扬州之晋陵郡(今常州、丹阳、镇江一带)境,故东晋在这里设立了许多徐州的侨郡县,而在京口侨立徐州(后改名南徐州)。分布在这里的还有幽、冀、青、兖、并等州的侨郡县。通过几次土断之后,这些侨郡县以及原属扬州的晋陵郡都划归南徐州统辖,于是南徐州备有徐、兖、幽、冀、青、并、扬七州郡邑。有的侨郡还遥属于不在当地的州。如侨立于江州寻阳的安丰、松滋二郡和侨立于襄阳的义成郡却遥属于扬州。
由于十六国时期北方曾发生几次大动乱,因而有几次大规模的北人南迁,又形成新的侨州郡县。过一段时期又分割原州、郡、县土地以为领土,于是州郡分割得愈多、愈小,而且还出现两郡同治一县和两州同治一郡的双头郡县。因此,南朝后期地方行政区划十分混乱,以至于当时人也弄不清楚。大体南朝侨置的州郡以在今鄂北及苏南、苏北、皖南者为多。刘裕灭南燕后,在今山东境内亦侨置幽、冀等州侨县。后来归属北魏,北魏多沿而不改。
北方政权也侨置州郡。前燕主慕容魔曾在今辽宁省境内置冀阳、营丘二郡以处冀州、青州流人。西凉主李于甘肃西部立会稽、广夏二郡以处南人及中州人。北魏明元帝时,于今河南洛阳一带侨立雍州郡县以抚关中流人。东魏时期,侨立恒、云、朔、显、蔚等州于并、肆、汾(今山西境)三州,以处六镇流民。设立侨州郡以统流人,是当时各国统治者争夺人口的一种手段,也是笼络大族首领的一种办法,隋统一全国后,废除这种办法,并省郡县,许多侨郡县废罢,但还是有不少名称保留下来。
土断
东晋、南朝整理户籍及调整地方行政区划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
西晋时已出现土断概念。晋初司空卫瑾主张恢复汉代乡举里选法。户籍都按住地编定,取消客籍户,选举由乡里评定。这是针对九品中正制的弊病提出的。东晋、南朝的土断则是针对当时侨人和侨州郡而实行的政策。
西晋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东晋建立后,政府设立了许多侨州、侨郡、侨县予以安置。他们只在这种侨立的地方机构登记,称为侨人。侨人的户籍称为白籍,不算正式户籍,入白籍者不负担国家调役。侨人有的相对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处,一县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东届海隅”。他们虽在侨县登记户籍,却不住在侨县寄治的地方。侨州和它所属的郡县也不是都在一处,有的相距很远,管理极为不便。侨州、郡、县开始也只是办事机构,并无实土,所以仅在晋陵(今江苏常州一带)一郡就有侨立的徐、兖、幽、冀、青、并六州的十多个郡级和六十多个县级机构。各州侨人既和原来的江南土著百姓杂处,又彼此相互混居,却分属于不同的州、郡、县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数还想重返故里,所以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而且流人初到,并无产业,为了安抚他们,凭借他们的武力为北伐资本,也不能不给以优复特权。但北伐多次失败,重返绝望,居处既久,人安其业。侨人中的上层已多占有田园别墅;下层的除了沦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过开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为自耕农民。他们与土著百姓生活无异而负担不同,容易引起侨旧矛盾。而且许多江南农民也逃亡而变成豪强私附。这些都不利于东晋政府的统治,因此东晋政权在江南站稳脚跟之后,便要实行土断政策。
土断政策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居民不分侨旧,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入正式户籍,取消对侨人的优待,以便政府统一对编户齐民的剥削。为了编定统一户籍,必须划定郡县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县,同时从南方旧郡县的领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为保留的侨郡县的实土。又调整其隶属关系,或把新获实土的侨郡县交旧州郡领导,或把旧郡县割归新立的侨州郡管辖,使州郡与所属郡县不至于相互隔越。与此同时,清查隐匿漏户,把逃亡农民和由豪强隐占的私属搜括出来,充作政府的赋役对象,这也是土断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后期更为侧重。
东晋的第一次土断是在成帝的咸和年间(326~334)。以后东晋及宋、齐、梁、陈历代都进行过土断,见于记载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兴宁二年(364)由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诏,故名)和安帝义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刘裕(即宋武帝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都以严格执行见称。庚戌土断时,晋宗室彭城王司马玄因藏匿五户被下狱治罪;义熙土断时,会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余人被处死。
土断受到侨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对,士族害怕丧失作为北来高门的标帜,百姓则深知从此要负担沉重的调役,所以宋孝武帝时,雍州刺史王玄谟要土断雍州侨民,侨居雍州的河东大族柳氏带头反对,宋政府以百姓不愿属籍,停止实行。即使以严厉著称的义熙土断,也把在晋陵界内的徐、兖、青三州流人除外,因为这三州流人正是组成刘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刘裕不能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在土断时保留部分侨州、郡、县,并从南方原有州郡中划出部分土地来归它们管辖。这是照顾侨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来大族赞成土断的条件。
土断结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财阜国丰”;侨人则加入了负担调役的行列,从此由北人变成了南人,客观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于每次土断都不能彻底,遗留下一批没有著籍的侨人;又由于北方流人不断南下,新的侨人和侨郡县不断出现,所以土断政策继续推行,贯串整个东晋、南朝。
宗主督护
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西晋末年以后,北方长期战乱,十六国时期,诸少数族政权频繁更迭,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实际已不复存在,各地豪强地主聚族而居,纷纷以宗族乡党的形式,占据有利地势筑坞立壁(见坞壁),割据一方,武装自卫,从事生产,维持生存。晋末,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庾衮带领他的宗族乡党迁到禹山(今河南邓县西南),修筑坞堡,维持上下有礼,少长有仪的封建秩序。这些豪强地主称为宗主,坞堡里的农民实际上是坞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农民,向坞堡主交纳地租,承担劳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硅建立北魏政权时,拓跋鲜卑处于农村公社继续解体,奴隶生产极不成熟的阶段。他们缺乏封建统治的经验,按照公社结构来认识这些宗族坞堡组织,为了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联合统治,承认“宗主”在地方上的势力和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用他们代替北魏政府“督护”地方。宗主为政府收纳地方租税,征发兵役、徭役。这一以宗族主为乡官的制度是北方的社会实际与拓跋统治者的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在魏孝文帝元宏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区一直采用这一制度。赵郡(今河北赵县)李显甫集族人数千家于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尧东),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而居之,李显甫就是宗主,李鱼川就是一个宗主督护区域。在宗主督护制下,各地宗主实际分割了国家大量的劳动力,构成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基础。孝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太和十年(486)实行三长制,取代了宗主督护制。
三长制
北魏后期的基层政权组织。魏道武帝拓跋硅建立北魏政权时,各地宗族坞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护”地方,实行宗主督护之制。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人民的实际控制,采纳给事中李冲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建立三长制,以取代宗主督护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三长制与均田制相辅而行,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
实行三长制,三长直属州郡,原荫附于豪强的荫户也将成为国家的编户,因而必将与豪强地主争夺户口和劳动力。李冲提出实行三长制的建议后,在朝廷中引起激烈争论。坚持宗主利益的中书令郑羲和秘书令高礻右是反对派代表。他们对主持辩论的冯太后说,三长制看来很好,实际行不通。朝臣中支持郑羲、高礻右意见的大有人在。李冲和太尉元丕据理力争,指出实行此制对公私都有利。最后,冯太后从加强中央集权出发,认为实行三长制既可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三长制终于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实施。
三长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强荫庇户口的合法性。在实行的过程中,三长还是从大族豪强中产生,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于征戍的特权,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但较之宗主督护制,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实行后,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民大量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相应增加,农民赋税负担也有所减轻。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当与此有密切关系。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隋、唐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
户调
魏晋时期按户征收的赋税。十六国、南北朝时继续沿用。户调制产生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兖、豫二州征收户调,其征敛物为绵、绢。九年平定河北后,曹操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的户调制度。
户调与田租相配合,构成对自然经济下男耕女织自耕农的赋税剥削。西汉对于自耕小农的剥削有田租和人头税,没有户调。人头税包括口赋和算赋,征收货币。此外,统治者在应付迫切需要时也向人民“调”其他实物。东汉时,“调”逐渐成为人民经常的负担,但还没有规定数额及缴纳物。直到曹操时“调”始固定化,成为新兴税目,取代了汉代的口赋、算赋。由于东汉末年商品货币经济萎缩,自然经济进一步发展,民间以谷帛交易,于是征敛物由货币改为绵绢,按户征收,故称户调。从此它与田租一起成为国家的正式赋税。
太康元年(280),西晋灭吴统一全国以后,制订“户调式”,规定以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减半征收;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少数民族每户纳“布”一匹(巴人称赋为),远地或纳一丈。就丁男为户的税率而言,高于曹魏时期,但对于贫弱农户和少数民族有所照顾,表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其积极意义。
上述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
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凋制。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九品混通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征收户调时的一种原则性规定。两汉时,政府按人口和资产数征收口赋、算赋,以钱交纳。东汉末,曹操(即魏武帝曹操)颁布租调令。租按田亩收谷物,调按户收绢、绵,按户征收实物称为户调。九品混通或称九品相通,是作为户调征收的原则。其所谓品就是户等,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按家赀多少划定,每年政府绐地方官规定按户征调的定额,地方官根据这个定额,由县宰召集乡邑三老,计赀、划等、定课,做到富户多纳,贫户少纳或不纳。但州县上交的实物,须达到当地每户平均定额的总和。这种按户计赀定课的户调制到南北朝中期后,逐步改变成为按丁征收,九品混通的办法也随着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百工
魏晋南北朝时期被严格控制在官府手工业作坊中劳动的专业匠户。他们具有专门技能,主要从事于金、石、竹、漆、土、木和纺织等行业。
西汉宫府手工业作坊中的劳动者主要是奴婢和刑徒。汉末军阀混战,城市手工业被破坏,手工业者流移,劳动力缺乏。政府为了满足统治者对手工业品的需求和官府工程的完成,积极恢复官府作坊(时称作场)。努力加强对工匠的控制,使之固着在其专业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府作坊中,除继续保留部分奴婢和刑徒等劳动者外,更多的是强迫征发或俘虏来的匠户,这些匠户被称为“百工”。他们有自己的家庭,有独立的户籍。但是,其身分低于一般平民而与士卒相等,不能自由被人雇用,不能自由出售自己的产品,而且这种卑贱身分和所承担的义务是世袭的。他们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农奴化的手工业者。北朝时,百工以伎作户的名称继续为官府作坊所控制。其来源除部分是原百工家庭的后代外,部分是由农民中搜寻漏户充当的。一经派作伎作户后,便被强迫固着在所服役的专业上,不准转业。
南北朝中期开始,百工长期服役的制度逐步为番役制度所代替。工匠除每年上番时在官府作坊劳动外,还保留了为自己劳动的部分时间。按照北周工匠六番的规定,每年上番的时间是两个月。隋末唐初,又逐渐允许工匠纳资代役。随着工匠服役制度的改变,魏晋和南北朝中期以前的百工、伎作户,也逐渐成为“番役工匠”以及以后的“和雇匠”。
佃客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地主豪强所荫占的依附农民。亦称田客。在汉代,原自由身份的宾客逐渐降为贵族、豪强的附从。东汉时期,宾客参加农业生产的渐多,对主人的依附性渐强,身份越来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称。自魏晋开始,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客作为世族、豪强私属的依附地位,而且数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赐客”、“复客”和“给客”,世族豪强私相召募、荫庇以及放免奴婢为客等多种途径。
世族豪强拥有占客的特权,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国时,曹魏政府赐给公卿数目不等的客户,以后农民为避课役,乐于投庇,以致贵势之家动辄拥有佃客数百人。孙吴也通过复客方式,赏赐给世族豪强大量佃客,其中不仅有屯田客,也有编户农民,吕蒙破皖城后获赐的是寻阳屯田六百户。陈表所得复客二百家则是编户农民。复客属于合法佃客,而非法荫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认为合法。如孙权曾下令,故将军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问”。西晋也有赐客制度。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以为佃客,具体数量是:第一、二品官荫庇佃客不超过五十户(疑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此外,还可荫人以为衣食客。又可荫庇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但实际上作用甚微,却使更多的非法佃客获得了合法地位。许多世族豪强在荫庇亲属的名义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额佃客。东晋不得不再次颁布给客制度,规定第一、二品荫庇佃客不超过四十户,第三品三十五户,第四品三十户,第五品二十五户,第六品二十户,第七品十五户,第八品十户,第九品五户。各品的给客数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额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数,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国和北朝世族豪强荫占佃客的情况同样存在。南燕时,百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这种现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荫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结坞自保的形式出现,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实行的宗主督护之制,则使世族豪强在宗族名义下荫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后,实行均田制,曾以减轻赋役和政治强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荫户恢复为国家编户。但随着赋役的加重和土地兼并的剧烈,均田农民浮逃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为世族豪强所荫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类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万,寺院三万余所。南朝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余万,寺院五百余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过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夺民田,多数拥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的农民,在寺院的庄园里从事耕作,负担寺内各种杂役,受僧侣地主的剥削和奴役,实际上是变相的佃客。北朝属僧曹管辖的僧祗户,每年输谷六十斛,可以说是寺院团体的合法佃客。从凉州赵荀子二百家僧祗户“弃子伤生,自缢溺死五十余人”来看,他们所受的剥削压迫是很重的。
对主人处于依附关系的佃客,身份地位高于奴婢,奴婢经放免才得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于自耕农。国家所承认的佃客,也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注于主人的户籍上。他们不属国家编户,“皆无课役”,不必向国家纳租服役,但终年为主人耕种田地,从事杂役,以至荷戈作战。按照法令规定,佃客所耕种土地的收获物和主人对半分,剥削量是相当重的。他们通常都是世代相袭,只有经过主人的放遣才能获得自由。限额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国家并不承认他们的依附关系,并且常常采取检括户口的手段促使他们重新成为编户农民。
衣食客
两晋南朝时官僚贵族、地主豪强荫庇的依附人口。衣食客之名最早出现于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的户调式规定了各级官僚有荫族、荫客的权利。衣食客即荫客之一,在贵族官僚庇护下获得复除,可免去承担国家赋役。各级品官荫占衣食客的具体数量是:第六品以上官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诸低级武职皆一人。此后,东晋南朝也规定,“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六品官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官各二人,第九品官为一人。
衣食客的身分地位历史记载不明确。品官占有衣食客的数量多至三人,少则一人,不仅绝对数比佃客少得多,而且从西晋到东晋一直没有增加,这反映出衣食客的需要量很少。衣食客往往和佃客、典计等相提并论,说明他们既不同于从事耕作的佃客,也不同于管理家务的典计,可能是一种由主人供给衣食办理杂事的随从。他们虽然不是直接生产者,但要听主人的差遣,并且只能注籍于主人的户籍上,不得独立为户,因而对主人也有依附关系。
士家
魏晋时期,兵士及其家庭称为士家。亦称兵户。汉初实行编户征兵制。后来,从流民或贫苦农民中招募来的士兵数量日益增加。征、募士兵的家属仍旧是一般的编户齐民。东汉末年,战争频繁,各割据军事集团加强对士兵的控制,把他们的家属集中起来,和士兵一起另行编定户籍,称为士家。汉献帝建安十年(205),曹操平定冀州后,把大批士兵家属迁至邺城附近。到曹丕称帝移都洛阳时,居邺的士家已超过十万户,魏文帝曹丕又计划将他们迁于洛阳及其附近。控制士家,是为了保证兵源,防止将士叛乱,强化政府对于割据势力的控制,将本来属于私家的部曲夺取到政府手中。因此,魏晋时期士家不准改行转业;婚配只能限于同类,不准与平民通婚;士逃亡,家属要受严酷的惩罚;士家的子女称为“士息”、“士女”,兄终弟及,父死子承,世代为兵。士家未征召入伍时从事屯田,称为田兵。具有兵家、屯田客双重身份,受双重剥削和奴役,他们的社会地位略高于奴婢而低于平民。士家制度是一种人身依附性较强的世兵制度。
此制的建立,保证官府拥有足够的人力来从事战争和耕田,对结束东汉末群雄割据,形成三国鼎立和西晋统一的政治局面都起过一定作用。但是,士家制度的严酷及其对士兵压迫的残暴扼杀了士家当兵作战的积极性,逃亡自杀经常发生。巴郡“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曹操死后,洛阳发生兵士大骚动,甚至有的地区爆发士兵武装起义,士兵主要来源的士家制日益不能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因此西晋以后,召募流民和从编户中征兵逐步增加,放免兵户,解除士籍的记载在东晋以后越来越多,来源于士家的兵士比重在下降。
南北朝时期的军户、府户和营户,名称虽异,性质和士家相同。隋唐之际,兵民合籍的府兵制广为推行后,世兵制又为编户征兵制所代替,特殊身份的士家不再存在。
寒人
东晋南北朝的一个社会阶层,往往与士族对举。东汉末首先出现寒门一词,西晋广泛使用。寒,即官位低微之意,寒门大体和孤门、单家的身份相近,和大姓、冠族相对而言。他们宗族弱小,社会政治力量单薄,得不到把持乡议的大姓、冠族的品第、推荐,往往仕进困顿,沉滞下位。东晋刘毅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便是这一差别的反映。不过这时无论士庶,只要家族在。一段时期中仕宦不达,都可被称寒门。
寒人作为一个阶层,是东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他们属于地主阶级,有的在经济上还很富裕,但没有士族那样的豁免兵役、徭役的特权;在中正品第中只能得下品,一般充任低级官吏、武官、浊官;不能与士族通婚、交往,所以有“士庶天隔”之说。
进入南朝,土族靠拥有大量庄园而沉于享乐,精神腐朽,菲薄吏治又不乐武事,虽把持高位却脱离实际政务。而江南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寒门的地位。寒人的代表人物或由军勋升迁,或由长于案牍见拔,表现了治国的才干。南齐武帝曾说:“学士辈(士族)不堪经国,惟大读书耳。一刘系宗(寒人)足矣。”寒人之中有的致位将帅,任专方面。有的受到皇帝的宠信,出任宗室诸王镇将的典签,实际上掌握上军府、州郡的权柄。皇帝利用他们监视诸王的行动,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中央政权中,寒人充当中书省的通事舍人,参预机密,出纳王命,权势更加显赫。梁代朱异由中书通事舍人历任显职,居权要三十余年,凡“方镇改换,朝仪国典,诏诰敕书,并兼掌之”,权势最盛。但是,寒人的社会地位毕竟不高,他们力图通过各种途径,包括贿赂官吏,将户籍改成土族。在北朝,寒人与士族的对立不如东晋南朝显著,而且由于鲜卑贵族的存在,他们一般没有机会享有南朝那样的大权。到南北朝后期,门阀制度逐渐瓦解,寒人力量进一步壮大,与士族界限基本泯灭,寒人的称呼也从历史上消失。
隶户
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贱民阶层。亦称杂户。广义包括伎作户(官府作场控制的工匠)、屯田户和牧户,狭义一般指在官府机构和官僚贵族家中服非生产性杂役的人户,如乐户。隶户来源于俘虏和犯罪没入官府的人户。鲜卑拓拔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把战争中获得的大量俘虏往往作为各种特殊户口分配给官府役使,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于编户之外的户籍。不属州县,不承担租调劳役,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与良人通婚。北魏初年,隶户与奴婢虽有区别,但身份比较接近。至迟到孝文帝时期,情况有了变化,官府直接控制的隶户除了为官府服役之外,可以保留一部分时间,或者整个家庭中保留一部分劳动力为自己生产,官府的隶户逐渐成为一种差役。私家的隶户可能逐渐成为依附农、牧子或家庭仆役。他们的身份低于平民而高于奴婢。孝文帝以后,经过北齐、北周,杂户几经放免;但直到唐代,仍然存在着身份与部曲相当的杂户或隶户。
僧祗户
北朝时,由专理寺院的僧官机构僧曹所管理的人户。当时佛教兴盛。百姓逃避赋役,有的削发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为依附农民。北魏皇兴三年(469)至承明元年(476)间,沙门统(即朝廷所设的僧官)昙曜建议,平齐户(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获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谓“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乎城,并在附近设立一个平齐郡,这些人就称为“平齐户”)、凉州军户(亦为北魏平定凉州后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和民户,有能年输谷六十斛人僧曹者,粟称“僧祗粟”,户为“僧祗户”。昙曜奏议获准,州镇僧曹普遍拥有僧祗户和僧祗粟。
僧祗户不是国家的编户,除向僧曹纳僧祗粟外,一般不服杂役。其身份与屯田户相似。僧祗户不属于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统领,实为寺院团体之佃客。僧祗粟由州郡都维那、维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贷出,丰年收入;也可施给僧尼,赈济贫民。
其后,主管僧曹者贷出僧祗粟谋利,不管水旱天灾,责本还息。有的偿利过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贫弱下户,备受侵逼。又役使僧祗户,随意逼召,离乡远役。如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祗户由于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杀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诏:僧祗粟令所在州刺史,会同维那、都维那共同监括;尚书检有僧祗粟处,按州开列原有谷数、出入赢利、赈济多少,并贷偿年月、现在或未收等数,送台省登记,又允许僧祗户还乡输课,欠年以课谷周济贫弱,在边镇的僧祗户,如遇战事,用以防边。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灭佛,僧祗户改变成为编户。
北齐、北周之后,虽不见有属于僧曹的僧祗户,但依附于某一寺院的类似僧祗户的农户,隋唐时期一直存在。
佛图户
北魏时期属于一个寺院管辖的身份接近奴婢的人户。延兴前后,沙门统昙曜奏请以重罪囚犯和官奴婢为佛图户。其奏议获准,佛图户编入各州镇寺院。佛图户又称“寺户”,属寺院直接管辖。他们除为寺院服洒扫杂役之外,还须营田输谷。僧祗户属僧曹总领,每年输谷六十斛,一般不服杂役,佛图户身份比僧祗户更为低贱,处境也更为艰难。寺户在隋唐时期也称“净人”,唐中叶以后,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地区仍然存在。
隋唐庄田
东晋以来,地主占有的田地,一般称为田园,或称田业。地主村居之所称为庄、墅。庄、墅往往带有田园,但庄田连称始见于北朝后期。《周书》记载,大将宇文盛、李迁哲都曾受赐庄田。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记载一个普通地主曾施舍庄田四顷。在均田制下,庄田是在露田、桑田(口分、世业田)以外的私田。庄田连称虽早已见于北朝后期,但作为地主田业的通称却在唐玄宗以后。
经过南北朝以来(特别是隋末)农民战争的打击,到唐朝初年,地主的数量和地主直接占有的土地有所减少。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并且出现了大量荒废的土地。唐初统治者一方面保护地主官僚原有的土地,同时大力培植新的地主。高祖、太宗和前代一样,给功臣贵族赏赐土地。唐代均田令规定,官吏和勋官可以按照品级占有数量不等的官人永业田和勋田;还规定宽乡有剩田处可以占田过限。这些都给地主官僚多占田地提供了合法的根据。这些贵族官僚占有的广大田业,虽然史籍上无庄田之称,却有庄田之实。唐高宗曾赏赐土地给大臣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志宁奏称自己从先世承袭了足够的土地,而“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田园”,要求把自己的一份让给张、高两人。由此可知庄宅与田园通常有连带关系。
高宗、武则天(649~705)时,大批新地主涌现出来,并且进入各级封建统治机构。他们利用政治权势,加紧夺取农民的土地。唐玄宗时,贵族、官僚和地主更加醉心于兼并土地,广占良田。乘农民或因赋役伤重而破产,或因水旱不收而流亡的时机,兼并农民的土地。由于唐朝田令有狭乡占田不得逾制的规定,以及自耕农民顽强地要保有自己的土地,因此,地主还经常通过典贴的方式把农民的土地逐步地据为己有。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诏书指出,那些广置庄田的贵族官僚,以借荒、置牧的名义侵夺农民熟田,霸占大片山谷。典贴和私改籍书也成为地主非法贱买农民土地时经常采用的手法。大致在开元、天宝时期(713~756),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地主、官僚庄宅周围的田地不断扩大,比较普遍地使用“庄田”或“庄园”来指称地主官僚的田地。开元初,姚崇在教诫子孙的遗令中,也曾经提到“庄田”。
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更加激烈,宝应元年(762)代宗的敕书中就承认,“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建中元年(780)两税法实行后,取消了占田限额和有关土地买卖的限制,土地迅速集中到地主官僚手中。关中、河南一带的土地大多为宦官和军将所占,江南三吴一带也是上田沃土多归豪强。元和三年(808),皇甫浞说到豪家土地一片连着一片,逃亡各地没有依靠的大多是编户齐民,成为南北各地的普遍情况。与此同时,“庄”的概念亦有所扩大,不仅地主的村居之所可称为庄,地主在城郭近郊的庄宅和周围的田地亦可称为庄。庄田有小到几亩的,也有大到数十顷的。
唐代地主官僚对于庄田的占有不如前代稳定。五品以上高官子孙虽可通过门荫入仕,但不能世袭高官,因此,达官身亡之后,子孙失去依靠,多至贫寒。而唐朝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商业的繁荣,刺激了地主官僚子弟的贪欲,开元时张嘉贞所指出的“朝士广占良田,及身没后,皆为无赖子弟作酒色之资”的情况,到唐后期更加普遍。地主官僚子弟“鬻庄而食”、“产业从卖”一类的记载,屡见史籍和笔记小说。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比前代相对加速了。
唐代庄园不同于两汉时期一些大规模种植单一品类作物的大土地经营,也不同于东晋南朝时那种“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的田园。它不是一个经济上的生产单位。唐代地主一般是把庄田租给农民耕种,“坐食租税”,即收取地租。贵族、大官僚、大地主的庄上派有专人管理,或定期派人巡视收租。一般地主则自己住在庄上进行管理。
租种地主庄田的农民,一般被称为“庄客”、“田客”,对地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地租一般称做“庄租”、“租课”。庄客除了要把收获的粮食一半以上作为地租交给地主,还要交纳油、柴等其他生产物,以满足地主的需要。此外,还要为地主服一些临时性的劳役,如修房、打墙、护院等。庄客除了租种地主的土地外,往往还要向地主租借种子、粮食、农具和房屋,陷入地主高利贷的罗网。除了佃客以外,在庄田上劳动的,特别是在庄舍毗连的园中劳动的,多半是奴婢和佣保。园中种植蔬菜,并多用于自给,有余也在市上出售,以换取其他日用品。
隋唐公廨田
隋唐时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级官府经营管理。隋开皇十四年(594)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诸司、州县及其他政府机构都给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
唐朝官府经营公廨田的方式与职田相同,采用租佃制。地租主要征收粟、麦、草、丝等实物,也征收一部分货币。租额按规定每亩不得超过六斗。农民佃种公廨田、职田,经常是被强制抑配,而不是自愿的。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职田,置有白簿和黄籍。白簿是品官职田和官府公廨田实际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职田、公廨田的地段、顷亩、四至和佃户等。白簿每年州县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报尚书省复查核实,至十月三十日据簿征收,给付本官;黄籍则是职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后来官府多不认真执行,并不每年向尚书省申报白簿。白天宝九载(750)以后,黄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历十四年(779)重申旧令,实际效果恐也很少。
隋唐公廨钱
隋唐时期为供官府各种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钱而设置的由官府经营商业和高利贷的本钱。又称公廨本钱。隋初,在京师和诸州官署都设有公廨钱,出贷经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619)即设置了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号捉钱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员子孙)充当的,称“捉钱品子”。每人领掌五十贯以下,四十贯以上;每月纳利四千,每年纳利五万文,作为京官的俸钱。能按时送利者,满一定年限,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太宗时一度废罢,至贞观二十一年(647)又恢复。当时京师共有七十余司,有捉钱令史六百余人。诸司公廨本钱总数在二万四千贯至三万贯之间。
地方州县和折冲府也设置公廨本钱,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员的常食费用和各官员的俸料。据敦煌县博物馆藏傲煌地志残卷所载州县公廨本钱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记州县公廨本钱数额推算,开元时全国州县公廨本钱总额在八十万贯至一百万贯左右。
公廨本钱在高宗和玄宗时又曾几次停罢,但不久即恢复。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钱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来源之一。
唐后期公廨钱制度继续实行,息钱主要用于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赐宴、诸项杂用及馆驿、病坊、教坊等。诸司公廨本钱有显著增长,又称食利本钱。据《唐会要·诸司诸色本钱》记载,贞元十二年(796)京师六十八司所置食利本钱总计为二十四万余贯。捉钱官和捉钱户人数也大为增加。元和六年(811),闲厩使下有利钱户八百余人,诸使大体类似。大和九年(835),中书省置捉钱官三十人,门下省置二十五人。这些都反映了公廨本钱实际数额的增长。
公廨钱的利率,武德、贞观时皆月息八分生利,开元初七分生利。开元十六年(728)以后,直至建中二年(781),大致为月息五分。长庆(821~824)、会昌(841~846)间利率进一步降低,月息四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钱由诸司令史主掌。永徽(650~655)以后均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主掌。主捉钱的高户在唐后期被称为“捉钱人”。“捉钱户”或“捉利钱户”,可免除徭役,有罪须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捉钱人常有用私钱添入官本,广求私利的活动,遇到逋欠,就以官本为名,无理逼迫债务人。
公廨本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诸司每季、州府年终要向尚书省申报一次,并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时,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委御史台管理,每至年终,勘会处分。
宋、金在京及外任诸官除俸禄外,按等级给公用钱。元代,以在朝诸官常有贺上、宴集、交好之礼乃于俸给外另赐公用钱,使经营高利贷,收取息钱以给其用,如唐之公廨钱。自武宗至大二年(1309)始给左右司、六部,后诸司援例请求,皆给之,数额无定制。一些地方官府也随宜置公廨本钱,营息以给公用。
貌阅
隋唐时地方官亲自检查百姓年貌形状,以便核实户籍的制度。隋大业五年(609),民部侍郎裴蕴因当时“户口多漏”,又诈伪老小以避赋役的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国家收入,故建议推行“大索貌阅”。“大索”的目的在于搜括隐匿人口,而“貌阅”目的则在于责令官员亲自当面检查年貌形状,以便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承担赋役的人。通过严责官吏执行,“若一人不实,官司解职,里正、里长皆远流配”,奖励告密,“若纠得一丁,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等办法,达到“进丁”及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据记,当年进丁二十四万三千人,新附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也有学者认为大索貌阅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开皇三年,即公元583年)。
唐代继承隋法,把貌阅加以完善及制度化。根据《唐六典》记载,作为县令的职责之一,即要“过貌形状”,“亲自注定”。唐代貌阅首先是通过貌阅百姓形状,以定其所报的黄、小、中、丁、老是否属实(见丁中)。貌阅的另一内容,则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状况。“三疾”按病残程度区分:部分丧失劳动力者为残疾;全部丧失劳动力者为废疾;不仅全部丧失劳动力而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为笃疾。据此,为免除(或部分免除)赋役负担,或享受给“侍丁”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户籍并参考日本所保存的古代籍账,可知唐代貌阅还通过“过貌形状”记录下人体特征,如肤色、身高、面部有何表记,以及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均记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记入户籍中。
隋代定户等时三党五党共为一团(见定户),唐代貌阅亦按地区分成团。故貌阅百姓亦称“团貌”。开始每年一次,亦称“小团”。开元二十九年(741)后,一度改为三年一团,于定户等时进行团貌,停止每年小团。天宝四载(745)后,又复旧制。团貌毕,即造簿,清定以后,不得更改。团貌结果,即直接作为手实的依据,并记入户籍。唐代户籍中,往往见到人户名下脚注记“貌加”、“貌减”若干,即是团貌中发现少报或多报年岁,在户籍中更正的记录。封建国家通过团貌严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丁口。为巩固封建统治,维护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证。
团貌之制,当时亦为日本所效法。正仓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国郡未详计帐》中,不仅于户主及家内成员名下注记“正丁”、“少丁”,同时记载了每人头、面部特征,如“右颊黑子”、“右目尻黑子”、“颈黑子”等。
手实
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在唐代,它是制定计账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部分:①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身份,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况。②在均田制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园宅地。③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里粘连成卷,为每年造乡账、计账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制。安史之乱后,这种制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骑缝处标明“手实”字样,而形式与正式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里正、乡长等人所编制,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
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鉴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制不久即罢。南宋宝礻右二年(1254),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占田亩数的“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计帐
中国古代官府为征发赋役与掌握财政收支而制作的一种核算簿账。汉代郡国要向朝廷上计书(也叫计簿,见上计),申报当地户口、垦田数字等,这种制度为后代所沿袭,北朝至唐称为计帐。
《周书·苏绰传》称,苏绰制定计账、户籍之法。此事在西魏大统三年(537)之前。敦煌出有《大统十三年瓜州郊毂县计帐》残卷,据此得知当时是按户统计,在每户户主之后,逐一登记户内成员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记载性别、年龄、丁中等情况,并登记受田数字(当时实行均田制。这一项下记注应受田的良、贱口及耕牛的已受、未受田数)、应纳租调数。然后一户作一总计,分类统计各色课口、不课口、各色应交纳租调数。大约以若干户或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再作一总的统计,内容包括上述各项。这种统计显然是为了核实田亩授受情况,特别是核实每年应交纳租调及服役的丁壮人口,以便政府计划来年的赋役征发和财政收支。
北齐及隋代,尚书省度支尚书所属的左户曹(隋为户部)即是具体负责管理计账和户籍的机关。据《隋书·裴蕴传》,隋代的计账内容至少应有本年比较上一年净增的总人口数及应承担赋役的课丁数两项。
根据唐代法令规定,每年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大体上每乡每年根据各里所造的手实,总汇成“乡账”。一县总汇所属各乡乡账,造一县之计账,再由州造一州之计账,最后由尚书省户部司汇总成为全国计账,以供度支司作财政预算。造账费用由居民负担,每户出一钱。吐鲁番出土有唐代诸乡“户口账”,主要内容是户口变动和各种应承担或免除赋役的人口增减分类统计。“乡账”所记是按每户人口直接进行统计的。县账、州账以及尚书省户部的计账,不可能这样每户照登,应是按一定格式,分类统计各色户口数字,特别是要记明在上年计账制定以后发生的增减变化。计账和手实、户籍一样,在制定后由县保存五比(即十五年),尚书省保存三比(即九年)。中国的计账制度为日本所仿行,日本《延喜式》所收《大账书式(延喜主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计账式的特点。
计账除了供度支作赋役征发和财政预算之用外,也是制定正式户籍的重要依据。每三年一次造户籍之时,县里要派主要官吏携带各乡手实及计账赴州,依式勘造。每年制定计账后发生的人口变化要记录在户籍中。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户籍中,常有某年“账后死”或“账后逃”、“账后没落”之类记载。
制订计账是在实行均田制及租庸调制的情况下推行的。唐开元、天宝以后,均田和租庸调制度均已破坏,每年一造计账的制度可能不再严格执行。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以后,“不以丁身为本”,这种主要以人口变化为内容的计帐大约就废弛了。
度牒
唐朝官府发给佛教僧尼的证件,亦称“祠部牒”。汉魏时,中原地区出家者不多,两晋南北朝后,佛教徒逐渐增多。僧尼出家,由高僧主持剃度仪式。由于南北政权对峙,没有制定全国统一发给凭证的制度。唐朝设试经度僧制度,经过考试合格的僧尼,由国家管理机构祠部发给度牒,作为合法出家者的证书。据《佛祖历代通载》:“天宝五载(746)丙戌五月,制天下度僧尼,并令祠部给牒。”僧尼以度牒为身份凭证,可免徭役。后代遂沿为制度。
差科簿
唐代地方机构为征发徭役而制定的簿册。由县令亲自注定,作为向管内百姓差派徭役的依据。敦煌、吐鲁番所发现的文书中有这种差科簿的残卷。从天宝十载(751)敦煌郡敦煌县六个乡的差科簿来看,它的内容是以乡为单位,首先总计当乡破除(包括死亡、逃走、没落、废疾、单身)的人数与现在的人数。然后在现在人数中按户登记该户所有丁男、中男的姓名、年龄、身份(如职官、散官、勋官、品子、三卫、卫士、白丁等),并在人名下注明其现在情况,如正在作官、服兵役、服色役、上番或已纳资课、正在眼丧、作侍丁及本身患病等,则应该免役或缓役;其余不注明的人,应当是下次徭役的承担者。制定这种簿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差科不平,所以还要区分户等。但各地官吏并非都认真制定,也常有胥吏作弊,所以差科不平经常使百姓怨声载道。
租庸调
唐朝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北齐对租调和服役年龄都作了具体规定。
隋朝建立后,开皇二年(582)新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交纳租粟三石,调绢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绵三两或麻三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开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为二十一岁,中男由十一岁提高到十六岁;每年服役期由一个月减为二十天;调绢由一疋改为二丈。开皇十年又规定丁年五十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隋炀帝即位后,“除妇人及部曲、奴婢之课”。租调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渊建立唐朝后,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此外不得横有调敛。武德七年四月,又颁新的赋役令,规定: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拖)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赋役令还规定:遇有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十分损六以上免调,十分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这就是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以后虽不断修订,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上述基本内容一直未变。
唐朝赋役令还规定,五品以上高级官僚及王公的亲属都可以按照品级在规定范围内免除赋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级官吏只免除其本人的课役。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
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收敛,九月从州运往京城和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物之固者与地之远者则送交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度。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到了玄宗天宝(742~756)年间“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甚至戍边死亡者也不为之除籍,户部按旧籍征敛租庸调,地方政府则把虚挂丁户的租庸调均摊到没有逃亡的贫苦农民身上,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正式宣布废止租庸调制。
杂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21至59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16至20岁,有的学者认为杂徭以户为征发单位)。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则当是西州的特殊项目。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九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被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臣僚曾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但那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色役
唐代把各种有名目(即色)的职役和徭役称为色役。担任某种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课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杂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逃避正役、兵役及杂徭的一种手段。
色役的名称当起于南北朝的后期,北齐天保二年(551)“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所谓“杂色役隶”是色役一辞的始见。唐代色役一辞开元后始普遍使用。但天保诏书中的“杂色役隶之徒”身份低微,而唐代服色役的一般是良民及具有资荫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由具有资荫的五品以上官子孙及品子、勋官所承担的色役。如三卫、亲王执杖、执乘、亲事、帐内等。三卫、执杖、执乘是侍卫皇帝、太子和亲王的卫官,由五品以上官子孙和勋官二品子担任。这种色役,同时也是一种出身,当番达一定年限以后考试合格即可参加职事官(实任官)的铨选;不上番的可以每番交一笔钱代役,叫作纳资。品子是六品以下官的子孙和勋官三品以下五晶以上子,他们主要充当王公和三品以上官的亲事、帐内,定期上番;不上番的,纳钱代役,叫做纳课。品子也有被差经管公廨本钱的,称为“捉钱品子”。此外,品子也和白丁一样派充地方杂任,即县史、渠头、里正等。勋官是以军功授勋的人,每年分番在中央和地方各机构服役,不上番的可“纳资”。品子当番或捉钱满一定年限,勋官充任某些色役达一定期限以后,均由州解送兵部参加武选,合格者量文武授予散官。渠长、堰头等杂任并无一定期限后可以选官的规定,只有部分色役如充当诸司杂役的才得以选官。
二是由白丁充任的色役,这是最大量的一类。唐代规定,凡王公有亲事、帐内,公主、郡主、县主有邑士,一品至五品职事官有防阁,六品至九品职事官有庶仆,州县官有白直、执衣,镇戍官有仗身。亲王府属还有士力,每官(或王公、公主)所占有数量多达一百数十人,少的也有数人。这些供王公、贵主、官僚私人役使的色役,是作为他们俸禄待遇的一种而给予的,因此除少数实际上番以外,多数是由服役人交一笔钱(通常是二千五百文)作抵偿,叫作纳课(除亲事由六品、七品官子孙充当,帐内由八品、九品子孙充当外,其余都从普通百姓即由丁或中男中抽取。他们没有“资荫”,有服正役的义务,充当上述色役后得免正役,如不上番就纳课代替,故称纳课)。此外,还有很多种类,如在殿中省卫尉寺张设帐幕的叫幕士,在闲厩使管养马的叫掌闲,在驿站递送文书的叫驿丁(或叫驿子),在内苑种植花木的叫内园丁,在屯田上劳动的叫屯丁,负责防护浮桥的叫桥丁,管理渠、堰的叫渠头、堰头,操驾官渡渡船的叫津子,以及掌烽火的烽子,管马的马子,等等,凡是下面带上个“子”字的诸色役人和地方机构的胥吏和乡官,如佐、史、仓督、公廨白直、里正、坊正,以及伺候宫府的白直、执衣等等,名目繁多,不可胜举。其中除有少数是由品子、勋官充任外,绝大多数都是由白丁充任。有的则规定由残疾或中男担任,如州县城门及仓库看门的门夫即是。这种色役有的长期任;职,如里正、坊正;有的是必须上番的,如桥丁;有的则可以纳课代替。这是百姓用以逃避正役或,其他重役用得最多的一类。
三是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贱民充任的色役。唐代工匠虽算良民,但身份却与农民不同,不许入普通户籍,不得预于士伍。作为具有某种技艺的工匠是世代相传,不准改业的,他们所服的番役也类似一种色役,除长上匠外,短番匠可以纳课代役。属于太常寺的音声人是供皇室和官府宴乐的人,身份低于普通百姓,但由于享有免除正役、杂役和某些苛重色役,所以也有良民冒入的情况。此外有由官奴婢释放和犯罪配役的官户(番户)、杂户,依其所长的技艺而配于诸司,也是分番赴役。没有技艺的则配给司农寺去作屯民。他们所承担的某些色役如乐工、兽医、骟马、调马、辟头、栽接等,由于是贱民所业,普通良民一般不愿意去冒充。
由于广泛存在冒充色役以避正役、兵役和杂徭的情况,因此封建政府要设法制止。开元九年(721)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玄宗命他为使检查,结果“获伪滥及诸免役甚众”。但并不能阻止伪冒活动,政府又采取裁减最大量的色役的办法。开元二十二年减诸司色役十二万余人。天宝五载(746)统计,全国单白直一项就一年损失十万丁。于是下令停止郡县给丁充当白直,官僚所应得的白直课钱,改由政府用征税办法发给料钱。即本应由白直承担的课钱改为向全体课丁征收。其他类似性质的色役如防阁、庶仆、仗身等如何处理,不见明文,可能也改由政府征税,发给官僚。安史之乱爆发,政府财政困难,停止发给百官料钱。代宗以后,百官料钱大体上是由按垦田面积征收的青苗地头钱中出。以上是作为百官俸料的色役,至于其他色役,如内园丁、幕士、掌闲、津子、驿子之类仍然存在,不过这类人的数量不是太大。唐后期的色役也叫做差役,实际上和杂徭混合,但京师的禁军和各机构(所谓“诸军诸使”),特别是宦官直接主管的禁军和内诸司使仍然在投军或充役名义下收纳大量纳课人产,许多富人为了借此逃避差役,大量投充这些机构所属的兵士和色役,称为“纳课户”。色役名目繁多,原先就轻重不一,苦乐不均,中叶以后,由色役、杂徭演变而来的差役十分苛重;同时另一部分如工匠、太常乐人、金吾角子、五坊色役户、中书门下陪厨户等等也是色役,但仍然是富人避役的隐庇场所。
关于色役的含义或特色,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凡是职役和有名目的徭役都统称为色役;有的认为色役即律令上的杂任役;还有的学者认为色役必须具备番上服役和纳资代役两个特点,常役无番、不能纳资代役的,不包括在色役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