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经济
盐法
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唐玄宗开元以前为食盐征税和专卖制度建立时期,开元以后为食盐专卖制度日益完善的时期。
先秦夏、商、周三代,盐与其他土产一样,大都是在产地征税,或作为土贡上缴国家,听民自由开采运销贩卖,实无专门盐法可言。迄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宫运官销,寓租税于宫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然春秋战国时期,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惟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商鞅变法(见商鞅)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汉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产的少府,属皇帝宫廷所有。诸侯王国亦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始将盐业归入中央的大司农,纳入国家财政,实行官营。在产区和主要中转地设置隶属大司农的盐宫,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见秦汉盐官)。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钛(套在脚上的铁器)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致有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所入不敷其费。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闲农,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弊始少革,国用乃赡(见两汉平准)。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东汉时,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于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其间汉章帝元和元年(84)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自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时期,战乱频仍,官府对食盐多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有裨国用。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承魏制,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乃无常制。534年,北魏分为东魏和西魏。西魏初行征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隋唐隋初盐池盐井皆禁百姓开采,由官府专卖食盐。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盐池盐井之禁,与百姓共之,废除官卖,并免于征税。至唐开元时期的一百三十年间,很少有征收盐税的记载,为中国食盐无税时期。
唐玄宗开元初年,始议榷盐收税。其后检校海内盐铁之课,征收盐税。但各地盐法并不统一。有设军屯,由士兵生产军用食盐者;有官督私营,按等征课者;有按井纳税者;有免租纳盐者。法令疏阔,只不过使盐法从无税转向有税而已。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天宝十五年(756),颜真卿于河北榷盐以供军需。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为盐铁使,总管全国盐政,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役,隶盐铁使,盗煮私盐罪有差”,创民制官收官运官卖的食盐专卖制度。盐利收入达四十万缗。政府还在产盐区设“监院”,管理盐务,严禁盐的私制私卖。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刘晏为盐铁使兼转运使,再变盐法,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①在产区设置四个盐场和十个盐监,负责食盐的生产和收购,切断盐商与盐户的关系,保证官府的专卖权。然后现场转卖给盐商,准其自由出售。商人如果以绢代盐,每缗加钱二百。遂获既推销食盐又收军用绢帛之利。②在全国又设十三个巡院,负责推销食盐、缉查私盐,兼管不设盐监地区的产销工作。③在重要地区设置盐仓,常积盐两万石,除卖给商人外,担负平抑盐价的作用,商人不至,则减价出卖。这些措施改善了尽众的食盐供应,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代宗大历末年(779)盐利收入达六百万贯,“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唐德宗建中初年(780),刘晏去职,自此以后,盐法混乱。官府不断提高盐价,至有以谷数斗,易盐一斤。官盐既贵,私贩公行。官府乃不断整顿盐政,盐法日密。唐宪宗时开始划定盐商粜盐区域,并严禁私盐。其后犯私盐均受严刑峻法惩处。然非但不能杜绝私盐,反而激起人民的反抗。唐末,王仙芝、黄巢均以贩卖私盐而积蓄力量,进而组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唐王朝走向崩溃。此外,唐后期因藩镇割据,盐利亦往往被地方势力截留。
五代五代盐法逐年严密,成为人民一大祸害。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官场卖盐的地区,严禁私煎、私买、私卖,犯者处以严刑。又在乡村创蚕盐钱,于二月将盐赊给乡村人户,五月丝蚕收获时收回盐钱,并严禁乡村人户将食盐倒流城镇。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违者一斤一两也要处死,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宋朝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主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官制食盐皆召募农民,给口粮工钱,按年完成官定课额,全部食盐归官府。民制食盐,专置户籍,称盐户,官给煮盐工具和煎盐本钱,免除科配和徭役,只以盐货折纳二税。盐户产量由官府定额,全部按官价收买。超产食盐称为浮盐,略增价钱收买,任何人不得私卖。其食盐销售,宋初是“官鬻通商,随州县所宜”,没有固定的制度。一刀平五千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把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其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等等,弊病百出,残害人民,引起反抗。加上朝廷扩大通商地区,增加中央盐利收入,官卖法就逐渐被通商法代替。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人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乃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就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乃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故引仍是变相的新钞,时盐引又称钞引,只不过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密而已。盐引法在南宋一直继续实行,惟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赵开在四川创行的盐引法则略有不同。其做法是:井户煮盐不立课额,商人纳钱请引,缴纳引税、过税、住税,向井户直接买盐出售。官置合同场负责验视、秤量、发放,以防私售,并征收井户的土产税。废除官买民盐然后卖给商人的中介环节,直接征收井户和盐商的税钱。
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辽金辽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在辽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使主管盐政。会同初,后晋献燕云十六州,得河间煮盐之利,又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今河北香河),但其制史无详载。
金初循辽之旧,对食盐实行征税制。贞元二年(1154)始仿宋制行钞引法,设官置库,印造钞引。在北京(今内蒙古宁城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大同)等七处设盐铁使司,负责批卖钞引。各盐场则设管勾等官负责监制和收纳盐斤。商人在京于榷货务,在外于附近盐司输纳现款,请买盐钞,即可赴盐场支盐,到划定的行销区域贩卖,卖盐后向地方州县官缴引。钞必须与盐司的钞引簿相符,引必须与州县批缴之数相同。盐载于引,引附于钞。钞以套论,引以斤论。如解盐司以盐一百五十斤为一席,五席为一套,一套为一钞,一席为一引。凡商人买引者皆以引计。
元元初政事简易,未设盐官,只征收盐税。1230年始行榷法,沿金朝旧制设置盐官制盐,仿宋折中之法,募民入粟,或收现钱给盐引支盐。灭宋以后,复采宋制,专用引法。全国盐务政令悉归户部。在主要产盐区置都转运盐使司,非主要产盐区置茶盐转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管理地方盐务,并置批验所批验盐引。盐场则设官负责监制、收买盐产食盐和支发盐商食盐。其卖引法为户部主印引,盐司主卖引。盐司按销盐状况确定引额,由产部按额印造,颁发各区盐司收管。卖引用盐司钤印,据行盐区域和规定的引价,随时填写发卖。每引一号,书前后两券,用印钤盖其中,折一为二,以后券给商人,谓之引纸,以前券作底簿,谓之引根。商人持引纸到盐场,盐官检验相符,于引背批写某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场支盐出场,即可将盐运到行盐地区售卖。盐场盐袋由官监制,按每引额重四百斤装为二袋,均平斤重,不得短少或超过。并在盐袋上书名编号以防伪冒。凡商人运盐至卖盐地区,必须先行呈报,由运司发给运单,盖印后写明字号、引数、商号和指定销盐县份。沿途关津,依例查验,验引截角。每引一张,运盐一次,盐已卖尽,限五日内赴所在地方官缴引,违限不缴,同私盐罪。其立法比宋更为严密,故引法起源于宋,完毕于元。盐法既密,导致引价日增。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江南盐一引,值中统钞九贯,到元仁宗延二年(1315)每引增至一百五十贯,造成官盐既贵,私盐愈多。加之军人违禁贩运,权贵托名买引,加价转售,而使官盐积滞不销。于是宫府又扩大官卖食盐区域,强配民食,不分贫富,一律散引收课,农民卖终岁之粮,不足偿一引之值。元惠宗至正年间(1341~1368)虽罢食盐抑配,然民困已深,祸机已伏,盐贩张士诚、方国珍与其他农民起义军揭竿而起,元朝遂亡。故史家谓元朝亡于盐政之乱。
明明朝盐法,初承元制,其后略有变动。中央户部只颁给盐引,审核解部课银,稽核奏销,办理考绩。盐务,行政分于地方。另设巡盐御史,或由巡河御史、按察史兼中央特派员监督地方盐务。产盐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并下设分司,主管盐务。盐场则设盐课司主食盐的监制收买支卖事宜。其盐法除在某些地方按户收取粮、钞的户口配盐法及官吏以盐折俸法外,主要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开中法”和民制商收商卖的“纲法”。
开中法,又称开中,即召商纳粮、纳马、纳铁、纳帛、纳银等官需之物,而以纳粮为主,易之与盐。凡边地缺粮,由户部出榜召商,赴边纳粮。仍先编制二底簿,分立字号,一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等收粮机构,一发各盐运司及提举司等盐务机关。俟商人纳粮,即由收粮机关填写纳粮数、应给引数、盐数,并填给仓钞,由商人持其至盐务机关经检验相符,则按数给引,派场依次支盐,按区行销售卖。其检放、截角、缴引及途程等手续均与元朝相同。开中法实行初期,商人并就边地召民垦种,谓之商屯。寓屯于盐,收转运省、边储充和殖边开边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但永乐以后专于北京等少数地区开中,其余各处相继停止,已失开中实边初旨。明中叶以后,权势豪要纷纷以纳粮、纳银占中盐引,然后贱买贵卖,遂使商人失利又难以按时支盐,从而影响商人纳粮报中,致边地商屯尽废。明英宗正统初,因商人赴各场支盐,多寡悬殊,乃创“兑支”之例,如淮浙盐不敷分配,则准持引赴河东、闽广诸场支取;不愿兑支者听其守支。这种办法仍无法解决商人支盐的矛盾,正统五年(1446)乃将食盐分为“存积”和“常股”两部分。常股价贱,由守支商人依次支盐;存积价贵,边事有急,召商人入中,引到即支。存积盐与常股盐一般维持三七或二八的比例,后来存积盐的比例稍有上升。存积盐的设置并没有缓解开中法的危机,反而使常股盐壅滞、兑支制度加强,破坏了原定支盐地域界限,并产生出“代支”制度。代支即盐商几年几十年支不到盐,年久物故,允许亲属继承支盐权。于是又产生了有的商人把引目与人的“伙支”,把引目典当与人的“卖支”,委托别人贩卖,坐收盐利。这样,代支的出现就使单一的开中商人分化为专以报中售引为业的边商和以守支贩盐为业的内商。边商成为粮商和引商,内商才是经营盐业的盐商。由于内商之盐不能速得,边商之引不愿贱售,报中无人,存积盐滞销,致边储无着。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正式实行开中折色,召商纳银,汇解国库,分给各边以济军饷。加上弘治二年(1489)因无盐支给盐商,实行余盐开禁,允许盐商购买灶户正课之外的余盐以补正盐之缺,令灶户每引交银后直接卖盐与商人,更加引起私盐泛滥。而官府对灶尸的剥削,造成灶户破产,官课正盐逐年减少,更完全动摇了开中法的基础。
纲法行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即为销积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一纲行税引,九纲行现引。册上有名者具有世袭包销权利。其后,官不收盐,令盐户将应纳课额,按引缴银,谓之“仓盐折价”。官府卖引,由商人自行赴场收运,政府将食盐收买运销之权悉归商人。从此开中法废纲法兴,确定了盐法中的商买商卖的包销制度。
清清朝中央户部管理全国盐务,盐政之权分于各省。初差御史巡视,后改归总督、巡抚兼管,终则设置盐院。产盐地区设都转运使司,或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茶盐道兼理盐务。盐运使以下分别置官设署掌政令、征课、批引、掣放等盐务。其盐法以继承明末官督商销的纲法行之最久。
官督商销,即召商办课,由专商垄断盐引和引岸(见盐商)。商人向政府缴纳引税后领取盐引,买盐及销售均有地点限制。盐商中收盐者为场商,行盐者为运商。运商中又分为引商、运商。引商均子孙世袭,称为“引窝”,垄断盐引购买权,大都脱离流通过程,靠出卖盐引,坐收“窝价”为生。运商活跃于流通领域,垄断盐的运输和销盐地区的引岸权。运商中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散商即个别的盐商,总商即散商的首领。官府把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督征盐课和查禁私盐之责,并将散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然后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官督商销使专业盐商垄断了盐的收买、运输和销售,得以任意剥削食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官府财政的需要,不断增引加课,雍正时又开“报效”之例,每遇军兴、庆典、营建,皆令盐商捐资。国家为奖励盐商,初则准其加价,继则准其加耗。加之官吏勒索成风,私盐盛行,盐法紊乱,商民皆受其害。于是从雍正时起,在一些地区陆续对盐法进行改革。或废引截商,官运官销,或将盐课摊入地丁,就场征税,听民运销。道光十一年(1831),遂在主要产盐区行票盐法。
票盐法,即取消盐引私引商,设督销局,招贩行票,在局纳课,领票买盐,直赴运岸行销。票盐法废除了引商、运商对食盐的垄断,具有降低盐价、打开销路及增加盐税等作用。咸丰以后,百货抽厘亦及盐务,谓之“盐厘”,盐课收入,恃盐厘为大宗。厘金征收方法有包办和散收。包办即由会馆或同业公所向厘金局承纳包额,商民可免厘金局留难殊求;散收即各厘金局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同治三年(1864)整理两淮票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五年,李鸿章在淮南行循环票法,盐商只要能照章完纳盐厘,即可享受循环运盐之权,不准新商加入。从此,票商专利同于引商。光绪年间,因赔款、练兵、要政、海防、兴办铁路等名目而增收盐厘,数逾正课。自此盐价日贵,私盐日甚,引岸多废。省亦各自为政,或官运,或民运民销,或官运商销,制度不一,但仍以官督商销为主。盐商专利之弊,与清朝相始终。
民国1913年,在中央的财政部设盐务署和稽核总所分管盐政和税收。盐务署的下属机构有产盐地区的盐运使司,并在盐场设场知事,掌盐务行政、产制贮藏、仓坨盐警、盐督捆运、征收场课;销盐地区的榷运局主管收盐发盐。稽核总所的下属机构有产盐地区的稽核分所,销盐地区的稽征处、收税总局,主管收税放盐。时值袁世凯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了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为担保。按照合同规定,盐务稽征总所及其所属机构必须聘请外籍人员分掌盐务;征收的盐款不得存入银行团之外的银行,非经外籍任职人员签字不能提取,致使中国的盐政主权落入外人手中。1917年以后,善后借款本息改由关税支付,1928年国民政府始将盐税存款改存中国银行,收回盐政主权。1932年和1935年政府曾对盐务机关进行改组,扩大盐务稽核总所职权。1937年再次改组盐务机关,盐务稽核总所改为盐务总局,直隶财政部,综理全国盐务,于产盐地区设盐务局、销盐地区设盐务办事处。撤销原盐务署,财政部设盐政司,专司指导与审核事宜。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省自为政,盐法紊乱较晚清为甚。其后逐渐建立盐法制度,规定非政府许可不得开采。政府于盐场适宜地点建立仓坨储盐,盐场所制之盐必须全部存于指定的仓坨,由政府检查质量,秤发出纳,就场以百担为单位征税。商人买盐须先向代理国库银行纳税,领取完税凭证后再至仓坨买盐。仓坨出售之盐,由场长召集全体制盐人代表,按等议价公布。盐商在产区缴纳之场税及中央附加税称正税,销区缴纳之岸税及中央附加税称销税。政府还建立盐警缉查私盐。其运销制度,在稽核总所成立初期,虽曾在一些地区取消票权,开放自由贸易,但难于在全国推行,不少地区仍然实行专商包运包销的引岸制。盐税税率,据,30年代统计,约占盐价的四分之三。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加强了对食盐的官运官收,以增加收入。内战爆发后,民国政府更是不断增加盐税,以挽救其财政崩溃。
茶法
国家对茶叶征税和榷禁专卖的各种制度。中国是世界上种茶、饮茶最早的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已普遍种茶,饮茶习惯亦盛行大江南北。但在较长历史时期内,茶叶仅作为贡品奉献朝廷。至唐代茶叶生产大规模发展,人民饮茶风气昔过形成,才开始税茶、榷茶,逐渐建立起完密的茶法制度。
唐、五代唐朝对茶叶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十税其一,由盐铁转运使主管茶务。兴元元年(784)改元大赦,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在产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所经要路设置税场,分三等作价,十税其一,岁得钱四十万贯,茶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唐穆宗即位后,又增天下茶税十分之五。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制造,旧有私人贮积,皆使焚弃,全部官种官制官卖。此法遭到朝野反对,百姓诟骂,旋即罢废。开成元年(836),李石为相,又恢复贞元旧制,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唐武宗即位后,榷茶专卖制度才确立起来:“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全部茶叶都由官府收买,然后转卖给商人,并对茶商征收重税。茶商除缴纳住税、过税外,还要缴纳住宿税“塌地钱”。唐末,茶法日密,严厉惩治私卖和漏税私茶。唐宣宗时期更予每斤茶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茶税已成为国家的大宗收入。但随着藩镇割据的形成,地方茶税收入多被割据政权截留,中央政府所得无几。国宝金匮直万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茶法不复统一。南方产茶地区的南唐和后蜀等割据政权实行榷茶专卖;湖南地区则听民采茶、允许卖于华北,设置回图务,征收高额茶税。北方五代诸国,因不产茶,所需茶叶都从江淮以南输入,则设置场院,征收商税。
宋宋朝茶法日益完密,并建立了茶叶专卖制度。宋初,中央三司盐铁部和京师榷货务管理茶政,元丰改制后,由户部的金部、太府寺的榷货务管理茶政。南宋时,则由直属中央的行在(临安府,今浙江杭州)榷货务、都茶场等管理茶叶专卖和茶利收入。禁茶地区则由中央直接派官或地方官兼管茶政。宋徽宗崇宁以后,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各路茶政。
宋朝茶法分通商和榷禁两种。通商和榷禁都有严格的行茶区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罚。通商,即征收茶园户的租税和商人的商税,准许自由贸易。两广产茶极少,一直实行通商,蜀地在熙宁七年(1074)以前亦实行通商,均禁其出境。东南地区在宋仁宗嘉四年(1059)至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也曾一度通商,征收茶税。榷禁,又称专卖。即将种茶户专置户籍,称园户,输租纳税,用茶折算,官定课额,预支本钱,额茶和额外余茶,全部按官价收买、不得私卖。官府把由此垄断来的茶叶转卖给商人,获取高额利润。个别地区的民用食茶,曾一度由当地政府发卖。
东南地区榷茶最初实行的是交引法。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始榷茶,其后陆续在淮南产茶最多的蕲(今湖北蕲春)、黄(今湖北黄州)、庐(今安徽合肥)、光(今河南潢川)、舒(今安徽安庆)、寿(今安徽寿县)六州建十三场,在沿江茶叶集散地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今江苏仪征)、海州(今江苏连云港)、汉阳军(今湖北武汉市汉阳)、无为军(今安徽无为)和蕲州的蕲口设置六榷货务,官府把各地收买的全部茶叶集中于十三场和六榷货务、统一发售。令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和沿江榷货务缴纳茶款,或西北沿边入纳粮草、从优折价,发给文券,称为交引,凭引到十三场和沿江榷货务领取定额茶叶贩运出卖。其后商人操纵粮价,亏损国课,而沿边居民领取交引后,又不能到东南领茶,只得把交引贱价卖给京师交引铺,倍受剥削,故不愿入纳粮草领取交引,致交引法难以施行。
宋太宗以后曾一度实行贴射法。即令商人贴纳官买官卖每斤茶叶应得净利息钱,随商人所指,准其向园户买茶出卖,故有贴射之名。但必须辇茶入官,给券为验,以防私售。岁若贴射不尽,或无人贴射,仍由官府收买。园户过期而输纳不足,计所负数如商人入息。贴射法避免了商人操纵茶价的弊病和官买官卖官运茶叶的种种开支,官府可得买卖净利。但它使商人只买好茶,劣质坏茶只能由官府收买,同样亏损茶利,故只于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二月至七月在东南地区,宋仁宗天圣元年至三年(1023~1025)在淮南地区一度施行,即行废止。由于交引法和贴射法各有弊端,亏损国家课利,宋仁宗嘉佑四年乃废除东南榷茶,弛禁通商。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蔡京在东南地区恢复榷茶,对交引法和贴射法,去弊就利,改行茶引法。政府废除官买官卖茶叶,令商人到产茶州县或京师榷货务买引,凭引向园户买茶赴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引、封印,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出售。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茶引法革除了官府直接经营茶叶买卖的种种弊端,给予茶商和茶农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易权,调动了茶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内在积极性,有利于茶叶的生产、流通和增加国家茶课收入,故终宋之世,引法不改。
宋朝蜀地榷茶,于宋神宗熙宁七年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产茶州县置买茶场,全部收买民茶,由官府直接将茶叶搬运至熙(今甘肃临洮)、秦(今甘肃天水)等地卖茶场和买马场;或召商人在四川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价征收十分之一的引税,免除过税,运至熙、秦等地区卖给卖茶场和买马场。然后卖茶场和买马场再用这些茶叶与少数民族交换战马或卖给少数民族,茶利作边防经费。购买四川沿边少数民族战马,亦实行茶马法。同时官府还利用垄断对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茶叶供应,作为控驭少数民族的物质手段。行销四川内地的茶叶,则由买茶场将收买园户的茶叶,取息十分之三,直接卖给商人,准予贩行川峡四路充民用食茶,但不得与少数民族交易。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赵开又废除了行销四川内地茶叶的官买官卖,行茶引法,准允商人买引向园户买茶出售。至此,除茶马法所需的茶叶仍由官买官卖外,其余都实行商买商卖的茶叶专卖制度。
宋朝的茶叶专卖制度已相当完备。凡违犯引法规定的条款,都要受到没收茶货及笞、杖、徒、流的刑罚。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杖贸易私茶,遇官司擒捕反抗者处死。无引私茶许人告捕,官司给赏。官吏违法徇私,亦依法治罪。这种茶叶专卖制度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战马来源,对维护两宋王朝政治、经济、军事利益都起了重要作用,故为后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金金朝统治北方,茶叶要从南宋进口,为了避免“费国用而资敌”,对走私入境茶叶和饮茶都实行严格控制。金章宗承安三年(1198),曾设官制茶,失败而罢。次年又于蔡州(今河南汝南)等四州各置官坊造新茶,依南宋每斤为袋,值六百文,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按各路户口均其袋数配卖于民。商人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泰和五年(1205)罢官造茶坊,茶叶仍全部依赖南方输入。其后规定七品以上官员方可食茶。但不得私卖和赠献。不应保存茶叶而保存者,按斤两治罪。同时还规定除食盐外,不得用丝锦绢等物与南宋博易茶叶。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又因国家财政困难,重定茶禁,规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员方许饮茶,仍不得出卖和私赠别人,犯者判五年徒刑,告发者赏宝泉一万贯。
元元朝兴于漠北,不缺战马,废除了茶马法,统一实行茶引法。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并置印造茶盐等引局印制茶引。官府在江州(今江西九江)置榷茶都转运司,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在产茶地区设榷茶转运司或茶盐转运司,产茶地设榷茶提举司、榷茶批验所和茶由局等机构散据卖引,规办国课。户部主印引,地方茶务机构主卖引征课。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计茶九十斤。凡商人贩卖茶叶,必须缴纳引税,于指定山场买茶。引之外又有茶由,每由计茶九斤,后改为三斤至三十斤共十等,以给卖零茶者。商人凭引、由运卖。茶过批验处所不交验者,杖七十,卖毕三日内不赴官司缴纳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转用茶引、涂改字号,增添夹带斤重,引不随茶,茶园磨户不按引、由夹带多卖,运茶车船主知情夹带,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发人充赏。伪造茶引茶由者斩,没收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官司查禁不严,致有私茶发生,罪及官吏。其茶课税率,初时尚轻,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收钞四钱二分八厘,全国征收茶税不过一千二百余锭。以后逐年提高税率,元仁宗延礻右七年(1320),每引征税为十二两五钱,全国茶课已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多锭。四十多年间,茶课增加近三百倍。
明明朝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确定课额,并设巡察御史以惩办私茶;设茶课司、茶马司办理征课和买马;设批验所验引检查真伪。其茶法分商茶和官茶。榷茶征课曰商茶,贮边易马曰官茶。商茶行于江南,官茶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商茶允许商人买引贩卖,官茶必须保证买马需要。
商茶均实行引法。中央户部将茶引付产茶州县发卖。凡商人买茶,赴官具报所卖斤重,行茶地区,纳钱买引,许向茶户买茶出境货卖。每引茶一百斤,不足一引者,谓之畸零,另发茶由,许行茶六十斤。官府按行茶地区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茶与引必相随,有茶无引,多余夹带,按私茶治罪,许人告捕。茶园户将茶叶卖给无引由的商人者,倍追原价没官。商人将茶运至卖茶地,还需向税课司按三十取一缴纳销售税。买茶完毕,即以原给引、由向所在州县官司缴引,封送原批验所、汇解户部查销、若过期不缴引者,批验茶引所于每季查出商名贯址,引、由数目,转所在地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提问追缴,送户部注销。四川商茶,政府还按不同的销售对象、范围,以及茶叶的品质、制法和传统的供销关系,将茶引分为边引和腹引。边引行销今四川甘孜、阿坝、青海果洛和西藏等藏族地区,腹引行销内地,形成了川茶的“两边一腹”的引岸制度。
官茶贮边易马是明朝茶法的重点。“国家重马政,故严茶法”,设茶马司以主其政。政府曾先后设置秦州(后迁西宁)、河州(今甘肃临夏)、洮州(今甘肃临潭)、庄浪(今甘肃水登)、岷州(今甘肃岷县),永宁(今四川叙永)、雅州碉门(今四川天全)茶马司,而以西宁、河州、洮州、碉门茶马司为主要茶马贸易机构,垄断与藏族的茶马互市。政府对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走私茶叶防范极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关隘,捕捉私茶。对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都处罚极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驸马都尉欧阳伦由陕西运私茶至河州,就被赐死伏诛,茶货没收。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才减私茶通番之罪,止于充军。
茶马司的官茶来源有如下几种:①官征官买官运法。政府规定陕西汉中茶叶和四川“巴茶”,官征十分之一,无主茶园由军士种植,官取十分之八,其余茶叶由官定课额收买,并确定汉中岁课茶两万六千斤,汉代钱币四川一百万斤。因而将四川保宁(今阆中)、夔州(今奉节)地区划为“巴茶”范围,茶课由陕西巡茶御史管理,“巴茶”以外的川茶才由四川茶盐都转运司管理。这些官征官买茶叶,由政府组织人力分程运至各茶马司,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劳民伤财,得不偿失。②运茶支盐法。明宣宗宣德中在实行官运茶叶的同时,由政府发给盐引以到江淮支盐为报酬,动员商人把四川茶叶运到西北茶马司交货,但不得进行茶叶买卖。在实行过程中,不少商人假营运官茶之名,行商贸走私之实,不把茶叶交给茶马司而自行贸易,使官茶缺乏、买马不便,故于正统元年(1436)停止此法。③召商中茶法。弘治三年(1490),陕西巡抚及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一百零四万斤茶叶,给引赴巡茶御史处备案,于产茶地区收买茶叶,赴西宁、河州、洮州茶马司,官取十分之四的茶叶,余听商人贩卖。此法使茶马司坐收数十万斤茶叶,官茶库存日增。但它正式允许商人参加茶马互市和蕃汉贸易,政府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往往败北。茶马司以不能取得足够战马而于十五年下令停止。但之后,官茶储备日减,买马更加困难,故于十七年又一度施行。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正式恢复此法,增加官府提成率,采取官商对分,一半茶叶与商,令其自卖。自此,官、商皆得易马,善马尽归茶商。在明代汉藏茶马互市中私商终于战胜了官商。
茶马司所得茶叶,除有时召商纳粮支茶或令商人将茶折银、以备赈灾储边外,其余全部茶叶都用于买马之用。买马办法有召番卖马支茶法、召商纳马支茶法,而以规定各部族每年卖马数额的金牌差马支茶法为主要买马方式。故明代是中国汉藏茶马互市最发达的时期。“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
清清沿明制,仍分官茶和商茶。其管理制度与明略同。官茶行于陕、甘,储边易马。政府在陕西设巡察御史五,分驻西宁、洮州(驻今甘肃岷县)、河州、庄浪、甘州(驻今甘肃兰州)茶马司,主管官茶和茶马贸易。其后裁撤茶马御史,或派部员,或令甘肃巡抚兼管,最后由陕甘总督管理官茶茶务。清世祖顺治初年,规定上马一匹易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一匹易茶九十斤,下马一匹易茶七十斤。所需官茶,仍仿明代召商中茶法。隶籍山西、陕西的商人称东商,回族商人称西商,皆设总商负责督促散商纳课之责。由于清朝牧地广于前代,买马的军事意义逐渐消失。康熙以后的茶马互市,不过踵前朝故事。易马数量不多,并时易时停,致使茶马司库存茶叶日增。为解决库存积茶,政府时而将所收茶叶改折军饷,发给士兵转卖;时而将应征茶商本色官茶改用三成、二成,甚至全部折银纳官。清世宗雍正十三年(1735)停止易马,茶马司实际上成为管理民族贸易的机构。所存官茶,或折饷、或易粮、或召商发卖。应征茶商茶叶基本上改为折银,很少征课茶叶。咸丰、同治年间,爆发陕甘回民起义,商民流离、欠课累累。东、西商均无人认课请引,茶引滞销。同治十一年试行召募新商赴甘肃请票行茶。十三年正式召募南方商人赴湖南采茶运甘肃销售,称为南商。其后甘肃70%的官茶均由南商承办。茶政由兰州道主持。改引法为票法,一票若干引,视商人资本认销给票。请票先向兰州道备案,不分各省商贩,均令先纳正课始准给票,并予行销地方完纳厘税。出口茶叶则另于边境局加完厘税。自此,西北官茶地区及出口俄国的茶叶,基本上皆由茶商经营,官收课税而已。
商茶行于南方产茶各省。中央产部颁发茶引、分发产茶州县发卖。产茶较少地方亦有不设引,由茶园户纳课行销本地者。广东,广西产茶极少,北方各省不出产茶叶,均不颁引。惟茶商到境向经过关口纳税或略收落地钱。茶商有总商和散商,行茶办法与盐法相似。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责督征茶课,散商买引纳课行茶。行茶皆有定域。在四川则有腹引、边引、土引之分。腹引行销内地,边引行销边地,土引行销土司。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东南各省增加茶厘、茶捐以充军饷,发给引厘、厘票、捐票作为贩运凭证。其时茶庄兴起,或由茶商自行完纳,或由茶庄代为完税清单。至发贩时统由茶庄缴销税单。随着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加深,通商口岸不断增多,外商亦纷纷来华采购茶叶,形成了汉口、上海、福州三大茶叶市场。汉口市场的砖茶多输往俄国;上海市场的江西、安徽红绿茶多售于欧美各国,浙江绍兴茶叶输至美国,宁波茶叶输往日本;福州茶多输至美洲及南洋群岛。茶叶成为中国的大宗出口货物。政府对外商采购运销茶叶只征收子口税,而不征厘金,其税率比国内商人缴纳厘金还低。清朝晚期,废引、厘、捐三票,改用税票以简化手续。清末,茶票渐代茶引。各省商贩凡纳税者都可领票运销。政府对茶利的垄断逐渐削弱,对私茶的惩处亦有所减轻。运销私茶,查出止于没官。民国时期继续实行票法,其后又废除引票制,改征营业税。
漕运
中国古代政府将所征收财物(主要为粮食)经水路解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组织和管理。水路不通处辅以陆运,多用车载(山路或用人畜驮运),故又合称“转漕”或“漕挽”、“漕辇”。
秦汉秦始皇攻匈奴时,从山东向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转运粮食;攻南越时,令监禄凿灵渠沟通湘江与西江水系运粮。楚汉相争,萧何将关中粮食转漕前线以供军食,对汉军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保证作用。
西汉定都长安后,每年需从关东运输大量谷物以满足关中地区贵族、官吏和军队的需求,转漕逐渐制度化。汉初,每年运量为几十万石。武帝初年,增到一百多万石,以后又增到四百万石。元封元年(前110),根据桑弘羊的建议,令民纳粟补吏、赎罪,各农官又多增收,政府掌握的粮食大增,漕运一度增到每年六百万石,一般则仍保持在每年四百万石左右。漕运用卒达六万人。由各地护漕都尉管理,沿途县令长也有兼领漕事的。漕粮则输入大司农所属的太仓。此外,在武帝连年用兵和开发西南时,对军队所需的粮食也都进行了费用浩大的转漕运输,甚至漕转一石,沿途要耗费十余钟粮食,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漕转关中,费用浩大,需时很长,动员人力很多,特别是漕船要经过黄河三门峡砥柱之险,粮食损耗很大。为此,西汉政府曾先后采取过多种改进办法。其中收效最大的是漕渠的开通。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根据大农郑当时的建议,用三年时间,沿秦岭北麓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人工运河漕渠,使潼关到长安的水路运输的路程和时间大大缩短,运输费用从而减少,沿渠民田也能收到灌溉之利。这是汉代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此外,宣帝时耿寿昌建议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之粟以供京师,这种做法,对缩短漕运路线,减少漕运压力,避开砥柱之险,起了良好的作用。
东汉建都洛阳,从山东、河北、江淮等地转漕粮食到京师,路程较近,又不需经过砥柱之险,改善了漕运困难的局面。因此光武帝初年省罢了护漕都尉。但此时漕运事业仍有一定的发展。光武帝建成二十四年(48)在洛阳南修阳渠引洛水以为漕。明帝永平十二年(69)王景治河,自荥阳(今荥阳县东北)到千乘(今山东高青高苑镇北)海口,筑堤修渠,使新莽始建国三年(11)黄河徒道后混流的黄河、汴河分流,便利剪廓钱了南来的漕粮自淮河入汴,北来的漕粮循河、洛而西,使京师粮食供应不忧匮乏。这是东汉漕运事业的最大成就。此外,如光武帝时王霸击匈奴,曾从温水(即漯余水,流经今北京北)漕运军粮,安帝时虞诩为武都太守,在沮(今陕西略阳东)、下辩(今甘肃成县西)间数十里烧石剪木开漕船道等,也都改善了该地区粮食运输紧张的状况。环钱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转漕问题就是运东方的粮食以实长安,从全局来看,最重要的转运中心在中原,因此秦政府即建全国最大的粮仓——敖仓于成皋(今河南荥阳西五里)。西汉时东方的粮谷多从此西运,东运时置敖仓官,属河南尹管辖。
三国两晋南北朝淮河、长江流域是南北对峙政权的前沿,各方均以通漕积谷为要务。孙吴都京口(今江苏镇江),曾疏凿杜野(今镇江市东15里)至小辛(今江苏丹阳市北十余里)的徒阳运河。迁都建业(今江苏南京)后,又开凿小其(今江苏句容东南17里许)至云阳西城(今句容县南唐庄)间30余里的破冈渎,立仓储粮,以避长江漕路风涛之险。曹魏多次于淮河上游偏西之地,利用汝、颍、洧、渠四水,开贾侯渠、讨虏渠、淮阳渠与百丈渠,这一运河网东南沟通江淮,便于运兵运粮、屯田积谷。西晋末,鉴于徒阳运河位于地势高仰的镇江丘陵地段、河水南倾北泻的状况,于京口之南修建了江南运河上的第一座堰埭(丁卯埭),节制了河水的流失。东晋时,为改善江淮间的运输条件,曾对邗沟进行多次整治。邗沟与鸿沟、汴水等运河开通以来,淮北地区的泗水成了南方沟通中原和黄河下游的主干。谢玄北上伐前秦至彭城(今江苏徐州市)时,遇泗水洪流,军粮运输受阻,便建造七座堰埭,分段控制彭城东南六十里的吕梁河等泗水支流。东晋时还于彭城之北开人工渠,使汶、济、泗诸水相通,泗水过彭城西,入汴通黄河。北魏经略江淮,于水道之沿立仓12处,储漕粮以供军需。
这一时期,针对各航段水位高下不一的状况,还建造了许多堰埭,漕河人工化、渠化的水平提高,运载能力增强。
隋唐隋代先后修通四段运道:山阳渎,自山阳(今江苏淮安)引淮水达扬子(今江苏仪征县治东南)入长江;通济渠,自西苑(今河南洛阳西)引谷、洛水达黄河,又从板渚(今河南汜县治东北20里)引黄河水通淮河,实际是利用汴水取直航道(唐代改名广济渠);永济渠,北起涿郡(今北京西南),南通黄河;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今浙江杭州)。隋唐大运河纵向沟通了海河、淮河、黄河、长江与钱塘江五大水系。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先后在河南、陕西运渠所在沿岸置黎阳、河阴、常平和广通等仓。召募运丁,运储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粮食。灭陈后,长安粮大部由江淮输送。炀帝又置洛口、回洛仓;储粮二千六百万石。
唐初,水陆运抵关中之粮仅一二十万石左右。高宗至玄宗前期,因河南至关中运道艰险,东南运路长年失修,故唐廷常驻东都(洛阳),“就食”太原、洛口仓(分别在河南陕州与巩县)的巨量积粮。开元中期,官府机构膨胀,特别是府兵制的瓦解,使粮物需求剧增。天下漕粮,愈益以江淮为重,唐廷组织数千漕船,年运百余万石江淮租粮北上。裴耀卿主持漕政后,改“长运法”为转般法,按江南之舟不入黄河,黄河之舟不入洛口的原则,于沿河就势设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仓以待。三年运700万石,省脚费30万贯。开宝元年(742),李齐物于三门峡附近凿开元新河;不久后,韦坚又开挖一条与渭水平行的漕渠,最终避开了运道下段的车载陆运。这期间最高运额达四百万石。安史之乱,东南漕路曾一度中断,转以长江入汉水,由陆路抵扶风(今陕西凤翔)。广德元年(763),刘晏主漕政,针对时弊作全面改革:开决汴河、疏浚河道;以盐利为漕佣,雇人运输;于河沿每两驿置防援300人以保安全;创纲运法,十船为纲,每纲300人,篙工50人,武官押运;按“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黄河),河船不入渭(渭水)”的原则,改进转般法;据各航段水情分造运船,训练漕卒。改革成效甚著,但因政局动荡,年运江淮米多为百余万石,少则50万石。德宗时中原藩镇割据,扼断运路,韩混从镇海军(驻江苏镇江)载江南粮,武装押运,直抵中原、关中,转般法中止。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因李巽、王播等人的努力,曾一度恢复刘晏时的漕运水平。唐末漕政大乱,年运江淮米不过40万石,至关中仅十余万石。
贞观六年(632)设“舟楫署”管理漕政,后因不敷需要而废罢。中期以来,因漕运日重,唐廷常令宰臣兼转运使等职,主管漕政。纲运制度形成后,制定相应奖惩制,责成地方长官分负其责,后进一步明确由沿河县令主持所在地段漕运事宜。
宋北宋漕粮分四路向京都汴京(今河南开封)集运:淮汴之粟由江南入淮水,经汴水入京;陕西之粟由三门峡附近转黄河,入汴水达京;陕蔡之粟由惠民河转蔡河,入汴水达京;京东之粟由齐鲁之地人五丈河达京。其中来自东南六路的淮汴之粟占主要地位,中央三司使总领漕政,各路转运司(漕司)负责征集,发运司负责运输。北宋对运河进行一系列整治,恢复与完善坝闸制,并创建复式船闸。加之北宋漕线较隋唐缩短近半,故运输能力大增。
汴渠的水源黄河仅有半年左右充沛期。为有效利用半年可航期,北宋仍承唐转般法,并以“平籴”为其基础,江湖、两浙、宿亳(淮南路)米麦,分别籴于真州(今江苏仪征)、扬州和泗州。发运使一员驻真州,督江浙等路粮运,一员驻泗州,负责真州至京师粮运。所在粮仓称转般仓,丰则增籴,饥则罢籴,将当纳粮额折交斛钱(额斛),另从本地仓储中代支起运(代发);诸路运转司所征漕粮交发运司。若耽误可航期,发运司则以一百万贯的“粜籴之本”,就近趁粮价贱而籴粮起运。此法自熙宁变法以来更趋完善,发运司的本钱从100万贯渐升,最高达350万贯,除保证600万石的年运量外,真、泗二仓还有数年储备。江南各路漕船按期至真州等仓后,还可装官盐返航,增加了效益。发运司掌6000只左右漕船,纲运制进一步完善,熙宁二年(1069)又招募客舟与官舟分运,征召一批商船直运至京。宋初东南六路漕米数目不定。太平兴国六年(981)始定岁运江淮税米300万石,至道初(至道始于995)560万石,大中祥符初(大中祥符始于1008)700万石,其后渐升,真宗、仁宗朝(1023~1064)因运河设施改善,年运量达800万石,漕运常额,自景德三年(1006)定为600万石,自天圣五年(1027)起暂减为五百五十万石。金帛盐茶布等“东南杂运”均由运河运送。另如徐州冶铁,年运数达30万斤。徽宗、钦宗时政治昏暗,漕政败坏。蔡京废转般法,改直运法;“花石纲”等危害漕运事件屡有发生,故运量渐减。钦宗时汴京被围,汴渠溃决,所入不及常数1%。
南宋漕运体系以临安(今浙江杭州)为中心作重大调整。建炎年间,江浙、湖广、四川粮大多运往沿江重镇及抗金前线,后改运临安,运数大致仍600万石。诸路中,江西独居1/3,长江及江南河为运输主干,采取官运为主、商运为辅的方式。
元元都大都(今北京),汴渠也因北宋末年战乱及黄河“夺淮入海”而失效,故大运河中段改南北取直,东移山东;海运兴通,漕运进入新阶段(见元代海运)。
元初漕运大致循唐宋大运河旧道入大都,但因旧运河失修,只能采取水陆联运形式。至元十八年(1281)修凿济州河,引汶、泗水经济州(今山东济宁)西北至须城(今山东东平)安山,南来运舟由徐州经济州河入大清河,至利津(属今山东)入海,海运至直沽,再水陆联运至大都。二十六和二十八年会通河(须城安山至临清)与通惠河(通州至大都)凿成,元代大运河全线沟通。此外,至元十八年凿成纵贯胶州湾与莱州湾的胶莱河,又形成一支海河联运路线:运舟从江苏淮安顺黄河(黄河“夺淮入海”前的淮河故道)东下出海口,沿海北上人胶莱河,再经海道至直沽。
内河漕政的管理于至元十九年始趋完善,江淮都漕司负责江南至瓜州(在今江苏扬州)段,京畿都漕运司接收前司漕粮,负责中滦(今河南封丘南,黄河北岸)至大都粮运。二司各于其关键地设行司、分司,以求上下衔接,年运粮30万石。元代纲运划为两大组进行:短运(军般、短般),其中又分两段:南段由吕城(属今江苏丹阳)驻军运至瓜州,北段由汉军与新附军由瓜州运至淮安;长运,募民船承运,从瓜州起运至淮安,由淮安分司开闸放船入淮,再由中滦、济州分司派员分领纲船。官府另于运河北段地域掌握一批官船,大致是负责各所在地屯田粮的运输。
海运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中书省,其“左司”下辖“粮房六科”中的“海运科”为具体办事机构,主要则由分处南北的两大组织系统承办。南方的“承运”系统最终定名为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治平江,今江苏苏州);北方的“接运”系统为“都漕运使司”(驻直沽河西务)与“京畿都漕运使司”(驻大都),前者主要负责接纳海道粮,兼及其他各路南来物资,后者将南来粮物运入大都各仓。南北两大系统各拥有布局合理的粮仓。
明明代漕运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时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和山东六省。漕粮又按供应地区的不同区分为南粮和北粮。其数额,宣德时最高达674万石。成化八年(1472)始规定岁运四百万石的常额。大抵自正德,嘉靖以后,连漕粮改折(约100~200万石)在内才勉强达到此数。主要征自南直隶和浙江,约占全国漕粮的六成。除漕粮外,还有白粮,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供纳,岁额二十一万四千石,均系当地出产的白熟粳糯米。在用途上,漕粮为京、边(北边)军饷,白粮供宫廷、宗人府及京官禄粮。
漕运的组织与管理:在中央,初置京畿都漕运司,以漕运使主之。后废漕运使,置漕运府总兵官。景泰二年(1451)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领卫军十二总共十二万七千六百人,运船一万一千七百只,另遮洋总(海军)七千人,海船三百五十只,专职漕粮运输,称为运军。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等掌管本地漕事。中央户部和漕府派出专门官员主持各地军、民粮船的监兑和押运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专供运役。
明初承元之故,以海运为主,河、陆兼运为辅。一由江入海,经直沽口至通州,或径往辽东;一由江入淮、黄河,自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再由卫河运至蓟州(今天津蓟县)。江南漕运,则由江、淮运至京师南京。以承运者而言,海运为军运,余皆民运。雇运权是一种辅助形式。永乐年间因迁都北京,粮食需求日增,而海运艰阻,遂整治大运河,即从杭州湾通往北京的漕河。其办法:一是疏浚会通河,造漕船三千余只,以资转运。二是在运河沿岸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和天津五处建置漕粮仓库,亦称水次仓。
漕运方法历经改革,在明代趋于完善,计有:
支运法(即转运法)。永乐十三年漕运总兵官陈琯推行。规定各地漕粮就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一年转运四次。农民参加运粮即免纳当年税粮,纳当年税粮则免除运粮,其运费计算在支运粮内。民运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成。
兑运法,宣德五年陈碹等推行。各地漕粮运至淮安和瓜州,兑与运军转运;河南于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总海运;山东则于济宁兑与军运。军运的费用由农民承担。次年,始定漕粮“加耗则例”,即按地区的远近计算运费,随正粮加耗征收,于兑粮时交给官军。起初兑运与支运并行,其后兑运渐居优势。
改兑法(即长运法或直达法)。秦十二金人(复原)成化七年漕运都御史滕昭推行。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赴江南各州县水次交兑。免除农民运粮,但要增纳一项过江费用。十一年改淮安等四仓支运粮为改兑。自此,除白粮仍由民运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
为维持漕运,国家规定漕粮全征本色,不得减免,严格限制漕粮改折。只许在重灾、缺船或漕运受阻等严重情况下才实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时正、耗各项合计在内。漕运的费用由粮户承担,包括运费、运军行粮及修船费等,均按正粮加耗派征。由于漕政腐败,各级官府贪污聚敛,加耗杂派层出不穷,农民的负担极为苛重,通常为正粮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承运者无论民运或军运,都是繁重的徭役。农民被佥点应役,荒时废业,艰苦万状,又遭风涛漂没,官吏勒索,势必负债赔纳,甚至家破人亡,被迫纷纷逃亡和反抗斗争。一般运军下层,亦遭受同样的苦累及长官的克扣,不断出现逃亡现象。
清清代开凿中运河,彻底结束借黄河行运时代,并建成黄、淮、运交汇枢纽,缓和河面比降,减轻浊流灌运,改善了漕运条件。
漕运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称漕粮本、折三大纲):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330万石;改兑米,运通州仓粮,定额70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截一地漕粮运往另一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稍异明代,一般以府、州为单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帮,十船互保。总数由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只升为一万四千五百只,而实际用于漕运的仅七千只左右。每船装运量不得超过五百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后因运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终实行官收官运,承运者是卫所军籍中较殷实的军丁(运丁)。发运时海船配运军一名,运副一名,雇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运军水手多少不等,总数在十万名左右。漕运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其下为各省粮道,共七人,掌本省粮储,辖所属军卫,遴选领运随帮官员,责成各府会齐、佥选运军等;坐守水次,监督、验明漕粮兑换,面交押运官,并随船督行至淮安,呈总督盘验。押运,原为粮道之责,后选管粮通判一人,专门负责督押,约束运军,后因官卑职微,仍由粮道押运。领运官,由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人一名随帮效力。为确保漕运无误,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运河沿线设置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运。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镇道将领,以催促人境漕船前行;在镇江与瓜州的南漕枢纽处,由镇江道催促,同时由总兵官(后改为副将)巡视河岸,协同督促漕船过江。
河漕施行以来,经费拮据,弊窦丛生,复行海运的呼声日趋高涨。道光五年(1825)于上海设海运总局,天津设收兑局,并特调琦善等总办首次海运。次年正月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分二批载运北上。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洋,行四千余里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清廷特准商船载运免税货物二成往来贸易,调动了商船积极性。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十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120万石左右。
驿传
中国古代政府设置的一种供使臣出巡、官吏往来和传递诏令、文书等用的交通组织。始于春秋战国,称遽、驹(古代驿站专用的车)、邮、传等。《左传》中有关记载不少,《孟子·公孙丑》也说,“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可见当时邮驿制度相当发达。
秦汉秦平定六国前后,由于统一和中央集权的需要,驿传制度已很完备。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魏律序》云,秦代有厩置、承传、副车、食厨等有关驿传的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许多部分都有驿传及其制度的记载。
汉承秦制,驿传制度进一步完备。当时,用车传送称“传”,用马传送称“驿”,步递称“邮”,三种称呼常通用,也称为“置”。
汉代驿传制度是在交通要道上隔几十里置一驿(一般为三十里左右),即供应人夫车马和食宿的交通站。驿有传舍,可供歇宿。各级来往人员及其从者的膳食和驿马的饲料,都有一定的标准。持有官府颁发的符、传,过往的旅客都可在传舍止息。驿与驿之间或不设驿的一般道路上,则由主察奸盗的亭兼管文书传递。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亭也可止宿。文书由驿及亭、邮传送,有很具体的规定。例如文书的传递,举凡传递的方向,文书的性质(书檄、诏书等),封数及其装束,发文者的封泥印章,收文的单位或人员,传受的邮站及其吏卒姓名,邮站收发时刻,规定的里程和时程,传送的方法(如邮行、亭行、次行、吏马行)等,都要做详细记录,即“邮书课”。不按规定失期失程的要依律受罚。紧急文书则由驿骑持赤白囊递送,称“奔命书”。除文书传递、官吏往来外,方士、贤者有诏命征召的,也得乘传;吏民告急上变的,亦可要求借用轺传至京师言事。
中央政府中管理驿传的部门,西汉不详,东汉时为太尉属下的法曹,地方政府中郡太守属下亦有法曹,但从汉简的记载看,邮驿事务至少在边郡系属都尉管理。驿的主管官员为置尉、置佐、驿侯、置侯、驿丞,下属有驿小史、传舍斗食啬夫等。驿传所需人夫车马由官府置备,但也有征发民夫和民间车马的。
交通手段除人力外,主要是传车和驿马。使用时按官职高低、任务轻重和时间缓迫分为不同的等级。四马高足(好马)称“置传”,四马中足称“驰传”,四马下足称“乘传”,一马二马的为“轺传”,急事骑一马称“乘”。在个别情况下,传车马匹可超过规定,最多的达七乘传。使用驿传需持政府颁发的一尺五寸长的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依封印的多少定使用车马的等级,从一马一封到置、驰传的五封不等。东汉时为节省费用,则往往但设骑置而无车,由于法律规定驿传只能用于公事,西汉大贵族大官僚也有私置驿传的。
驿传效率很高,西汉时,从金城(今甘肃永靖西北)到长安,公文往返只需七天。东汉时,奉天子玺书使者三骑行,一昼夜可达千里。这就大大便利了政令的传达和各地的联系,起了巩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效能。驿路也是重要的商道,有利于人民的往来和各地经济的交流。随着汉朝势力的向外发展,汉政府把国防设施和交通邮递结合起来,加强了边疆地区驿传的建设。汉武帝通南夷,从元光六年(前129)起沿途置邮亭。张骞通西域后,酒泉亭障展筑到玉门,后又延伸到盐泽(今新疆罗布泊),以后直到东汉,这带地区仍是“列邮置于要害之路。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驿传制度不仅加强了内地与边疆的联系,有利于国防,也对汉族与边疆各族以及外国的经济文化交流起了积极作用。自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贪欲,驿传有时也不免成为一种残民的措施。东汉时令南海献龙眼、荔枝,十里一置,五里一候,奔腾阻险,死者继路,就是例子。
唐自三国分裂迄于隋代,驿传制度缺乏详细记载。唐代全国空前统一,驿传的设置,规模超过前代,制度更加完备。全国共置驿1643所,其中陆驿1297所,一般为30里置一驿(地势险阻或须就水草处不限);水驿265所;津渡处置水陆相兼之驿86所。陆驿驿马,京城都亭驿七匹,诸道之驿视其繁闲分六等,依次为60、45、30、18、12、8匹;水驿驿船,繁者4只,次3只,再次2只。其驿夫(水驿称水夫)征取民户承役,凡3马给丁1人,1船给丁3人。初,州县江驿家中富强者充诸驿驿长,称为“捉驿”,上元、宝应年间(760~763),始以吏主之。驿马、车、船由官府提供,诸驿并给钱以市什物、食品。驿馆多建在州县城内,后有迁置城外者;馆舍有上厅、别厅(或西厅、东厅)以接待不同品级官员住宿,并设有茶、酒等库。诸州有专项税钱以给驿传经费,每年一小税,总额40万贯;三年一大税,150万贯。随近拨给驿田以种植饲料,大抵驿马一匹给地四十亩,传递马二十亩。给驿的范围,主要为奉差赍送公文使者、入觐莅任官员及各种特遣使臣。根据使命缓急,或给驿,或给传,前者日行六驿,后者四驿,赦书日行十驿。乘驿皆凭驿券传牒,在京由门下省发遣,在外由留守及诸军州发遣,滥发有罪。给驿马数依官品有差,给驿者自一品八匹递减至七品以下二匹,给传者自一品十匹至八九品一匹,有特敕始可限外加马。其携带私物,乘马不过10斤,乘车不过30斤,乘船所带衣粮什物限200斤。止驿供给食宿,不得超过三日;五品以上官员私行,许投驿止宿,但不享受饮食。驿传的管理,中央由兵部驾部郎中负责诸道各设馆驿巡官四人以及判官专知其事,诸州由兵曹司兵参军分掌,诸县令兼理。开元中,命御史出使就便校察驿传。后度支郎中第五琦曾充渚道馆驿使,又京兆尹曾兼本府馆驿使。大历十四年(779),定监察御史一人兼馆驿使,往来巡察。但后来又有以官充馆驿者。唐中后期,由于给驿频繁,乘驿官员多违制骑乘及索要饮食、馈献,加以经费不足,以致驿夫困苦、驿马死损缺额、馆舍破败现象越来越严重。
宋宋代驿传制度大致沿袭唐代而又有较大发展。驿道四通八达,郊野都鄙之间,20里有歇马亭,60里有馆,水行州县有水驿,需持驿券。驿券由枢密院发给,称“走马头子”或“递马头子”。太平兴国三年(978)一度取消驿券,改用银牌;端拱二年(989)复旧。初,内外官员乘驿给马数缺乏统一规定。嘉四年(1059),三司使张方平始据旧例和有关宣敕令文纂集删改,编为驿券则例74条,赐名“嘉礻右驿令”,颁行全国。
传递文书则有递铺,每18里或20里、25里置一铺。递铺有步递、马递、急脚递(又称急递铺)和金字牌急脚递之别,南宋复有斥堠铺和摆铺。各种递铺传送文书种类和日行途程不同。皇元年(1049)规定,马递昼夜行400里,急脚递五百里。金字牌急脚递始设于宋神宗时,牌长尺余,木制,朱漆刻金字,曰“御前文字不得入铺”,“凡赦书及军机要务则用之”。日行500里,不以昼夜,鸣铃走递,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前铺闻铃,预备人出铺就道交受。元六年(1091)规定:赦降人马递,日行五百里;事干外界或军机及非常盗贼文书人急脚递,日行四百里;如无急脚递,其要速并盗贼文书入马递,日行300里;常程文书人步递,日行200里。其中递送赦降的“马递”,即指金字牌急脚递。斥堠铺和摆铺也是急脚递的一种,前者始建于建炎三年(1129),“专一传递日逐探报斥堠文字”,每十里置一铺,每铺限三刻承传,后者亦高宗时所置,本为“水漂劣币通接沿边探报军期急切及平安文字赴行在”而设,因其要求经由州军并取便路互相联结置铺,故名摆铺。初以30里、20里置一铺,后改为9或10里一铺,日行350里。除御前之朱漆金牌外,枢密院给发军期急速文字,另有雌黄青字牌,沿边州军并诸军统制司申奏军期急切文字,则有黑漆白粉牌,均创于乾道三年(1167),皆日行350里。淳熙二年(1175),尚书省遣发急切不可待时文字,亦用雌黄青字牌。绍熙四年(1193),雌黄青字牌改为黑漆红字牌,期限减作日行300里。
入递的文书又称递角。除“御前不入铺”文书径由人内内侍省发递外,其余文书的收发均需经过进奏院。进奏院元丰改制后隶门下后省,其任务迄为“掌受诏敕及诸司符牒、辨其州府军监以颁下之,并受天下章奏、案牍、状牒以奏御、分授诸司”。交付急脚马递铺的文书均需当官实封、不题事目,只排字号并题写遣发官司和期限日时,用印以蜡固护,装入筒内。筒有皮筒、竹筒和纸筒三种。登记递角人铺时刻和件数的簿历分大历和小历,大历是存于各铺的底簿,小历由铺兵随身携带,交接时由下铺批注回铺时刻。除官府文书外,雍熙二年(985)还规定允许私书附递,从而使私书附递成为有宋一代的定制和宋代驿传制度的显著特点。
递铺虽以传递官府文书为主,但接待使客,运送官物,乃至提供马匹车船等交通工具之事,亦所在多有。由于递铺组织的完善和普遍,驿馆相对衰落,其职能遂为递铺所取代,或与递铺交织不可分。
主管驿递的机构,元丰改制前,中央主要是枢密院,改制后则由尚书兵部之驾部掌其事,但枢密院之教阅房仍负有“催督驿递”之责。在地方,路一级由转运使一员提举,以“提举××路马递铺”系衔,另设巡辖使臣,每千里或两州一人,巡回检察;其下,州由通判点检,县由县尉、知县催促。驿递的服役者,北宋建国伊始,即于建隆二年(961)下令以厢兵代百姓为递夫。这是有宋一代的定制,亦为驿递制度的一大变革。递铺铺兵,要路每铺10或12名,僻路四或五名,各差“小分”一人充曹司。急脚马递辅兵每20人补节级一名,500人置将校一名,“部辖及往来催赶递角官物”。
辽金辽有军国重事(如抽发兵马),遣使传旨,用银牌(镀金),长一尺,上刻契丹字,文为“宜速”及“敕走马牌”,由皇帝亲授与使者带在项上驰驿,并手答刂给驿马若干匹,驿马缺则取他马代,最快一昼夜行700里,其次五百里。银牌使者所至,如皇帝亲临,需索物品、更易(驿马),无敢违抗。使回纳还银牌,也由皇帝亲受,付牌印郎君收掌。又有长牌,亦银质镀金,由南内司收掌,遣使赴诸道取索物色及进奉宋朝物品用之;木牌,用于遣使往女真、鞑靼各部取要物色和抽发兵马,均带在腰间左边走马(驰驿)。据宋人使辽行记和《武经总要》记载,设有从白沟至中京、上京和四季捺钵的驿道,宋使人辽即行此道,还有从中京至东京的驿道。两驿间的距离,从五六十里至一百余里不等,其间设有中顿,供使客午餐。初,诸县人民承担驿递、马牛之役,至辽末,始使民出钱,由官府募役。
金太宗天会二年(1124),始白上京(今黑龙江阿城南白城)至南京(今北京)每五十里置一驿,又令置驿于上京至春州、泰州。后诸路并置。给驿用牌符。乘驿者按官品规定其随从人数、给马数和饮食钱数,从一品以上随从八人、马十匹、食钱三贯十四文,下至八、九品随从一人、马二匹、钱四百六十文。泰和六年(1206)始置递铺转送文牒,十里一铺,每铺设铺头一人、铺兵三人,从所辖军射粮军内差充。凡元帅府、六部支移,凭束力递、省递牌子人递,日行三百里。
元元代驿传又称“站赤”。站,jǎm的音译(最初曾音译为“蘸”),即汉语“驿”的意思,元代汉文文献中有时兼用汉、蒙语,作“站驿”或“驿站”;站赤,意为司驿者,元代汉文文献中除用于称站官和站户外,还混用于称驿站。
成吉思汗时即仿效中原的驿传制度,在境内设立驿站。窝阔台即位后,又命各千户从所管百姓中签发站赤、兀剌赤承当站役,出备马、牛、车具等物,选地立站;增设了从蒙古本土通往察合台和拔都封地、从国都和林通到中原汉地的驿站;颁布了乘驿的规定等。元朝建立后,全国遍设驿站,据至顺二年(1331)成书的《经世大典》记载,总数达一千五百多处(不包括西北诸汗国的驿站在内),构成以大都为中心的稠密交通网。驿路东北通到奴儿干之地(今黑龙江口一带),北方通到吉利吉思部落(今叶尼塞河上游),西南通到乌思藏宣慰司辖境(今西藏地区),范围之广,为前代所未有。驿站分陆站和水站,陆站又有马站、牛站、车站、轿站、步站之分;辽东黑龙江下游地区则置狗站,用狗拉雪橇行于冰上,运载使者、货物往来。至元二十六年(1289),为了运送外国使臣进贡的奇异货物,特设从泉州到杭州的海站,二十八年罢。陆站两站之间的距离,从五六十里至百数十里不等;如相距路程较长,则于中间置邀站以供使者休息。每站当役站户和所备马、牛、舟、车数目,视其交通繁闲程度而多寡不同。繁忙的站,站户多至两三千户,一般为百余户至数百户,江南轿站则只有一二十户。步站置搬运夫,专为运送货物而设。
管理站赤的中央机构,世祖初年为中书省右三部,至元七年(1270)设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后改名通政院。至大四年(1311),以汉地驿站事属中书兵部,通政院只管蒙古驿站。延七年(1320),仍命通政院统一掌管全国驿站。地方管理体制也几次变化。初,各地驿站由本处府、州、司、县官兼管;至元元年,命路达鲁花赤、总管亲自提调站赤。十一年定制,各站皆直隶于路,革去州县一级的管理,其站户家属依军户、奥鲁例仍属原籍州县管领。至大元年,离路城远的驿站复命当地州县长官就近提调;延七年,又改由路直接管辖,州县官不得干预。提调长官要时常检查所辖各站,督责站官人等勤慎奉职,务令人马、舟车、馆舍、饮食一一完备。各站设置站官,称驿令、提领。大站设驿令一二人,提领二三人;小站一般只设提领。驿令以杂职人员担任,受敕,颁给俸禄;提领由地方提调长官从本处站户中选任,只受部答刂,即充本人身役,不给俸。江南地区的驿站,为防范南人,特命以色目人或汉人一名任提领,给俸;另选本处站户一名为副使。此外,每一百户站户设百户一名,每站设司吏一至三名,皆以现役站户承当。在重要都市或交通枢纽处的驿站设脱脱禾孙(检查官),专职稽察过往使臣真伪及人员、物品是否违反乘驿规定,因此这些站又称为脱脱禾孙站。
乘驿凭证有圆牌、铺马圣旨和答刂子。圆牌也称圆符,按规定专为军情急事遣使之用,由朝廷铸造、掌管(掌管部门为典瑞院),诸王公主驸马及出征、守边军帅和地方官府,各按其地位或需要颁给若干面,以备随时差遣。朝廷所遣使者佩金字圆牌乘驿,诸王公主和地方官府所遣使者佩银字圆牌。初,圆牌上铸有海东青图像,因称海青圆牌;至元七年改换牌面,不用海东青,改铸蒙古新字(即八思巴字)。据现存圆牌实物,牌面文字汉译为:“长生天气力里皇帝圣旨:违者治罪。”佩带圆牌的使者,有择骑良马、兼程驰驿、马乏时可以夺骑官民马匹等特权。一般公事差遣人员,皆给以铺马圣旨乘驿。铺马圣旨也称御宝圣旨,用蒙古文字书写,每道圣旨上都分别标明起马数目,从一匹至十几匹不等;通常经由中书省奏准,颁发给诸王贵族以及中央、地方各官府,并填写领受官府名称,以限定在职责范围内使用。各官府领取的圆牌和铺马圣旨,由担任长官的蒙古人掌管、遣发。元初,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行省、行台等官府有公事差遣,都可以自出铺马答刂子给驿;至元十九年定制,一律凭铺马圣旨乘驿,诸官府不得自出答刂子,仅经行水站者不用圣旨,仍从中书省出给船答刂。此外,诸王也可以自发铺马令旨给驿,但他们滥发令旨遣使,严重扰害站赤,朝廷曾多次下令限制或拘收,始终未能禁绝。诸官府以圆牌或铺马圣旨遣使,一般需随附差答刂(或称印信文字、别里哥文字),开列差遣事由、正使和随从员数、起马数目等项。站官验看圆牌、圣旨和差剖后,方能应付铺马、饮食。使者应按其使命由规定的驿路行走,不得绕道驰驿、乘机探亲访友或游玩,公事完毕,即将所领乘驿凭证纳还原发官司,不得稽留。乘驿人员应给的马、舟、车数目,视其官品高下、公事大小而多寡不同。其饮食分例也有规定:在驿馆住宿者,正使每日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肉一斤,油盐杂钞三十文,随从只给米、面;过路者减半。冬月每日另给炭五斤。
元代驿传的弊端更甚于前代。泛滥给驿的情况一直非常严重,圆牌常被用于非军务差遣,如僧道宗教祈祭、捕猎、采办珠宝异物等,甚至发给斡脱商人往来贸易;诸王贵族官吏更常以铺马圣旨、令旨差人乘驿办理私事。使者往往恃势勒索站户,多取铺马、饮食;或违制急驰,超重驮载,以致损伤车马,却逼令站户补置。政府常不按时发下祗应官钱,至有连续三年不支者,遂令站户轮当库子(负责供应物资的驿站司吏)赔办供应;加以管站官吏聚敛侵克,差役不均,迫使贫难站户卖妻鬻子以应役。这些都造成站户逃亡,铺马短缺,驿传制度因而日益衰败,传送公文的邮驿,称急递铺(简称递铺),基本上沿用宋、金之制。中统元年(1260)置燕京(今北京)至开平(今内蒙古正蓝旗东)、开平至京兆(今西安)急递铺,每10里或15里、25里设一铺,每铺置铺兵五人,于各州县取不能负担差发的贫户及漏籍户充役,免其差发。不久即令各州县依例设置,与邻境所置铺相接,路府州县委正官一人提调。至元三十一年(1294),于大都置总急递铺提领所,秩九品,设提领三员;各路置总铺,设提领一员。至治三年(1328),又于每十铺置一邮长。初定中书省、六部、御史台、枢密院及各行省、行台行下公文及地方申省公文方许入递,其后扩大入递范围,凡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官府来往公文均可入递。传递办法:省、台、院及边关紧急重要公文。用木匣封锁,用黑油红字书写号码,并标明发送、承受衙门及入递时刻,随到随送。一般公文皆付承发司,按所投下处分类装封,每件系一牌,用绿油黄字书写号码,交铺传递。各铺收到入递公文,由铺司(铺兵头目)于铺历上登记文目及到铺时刻、传递人姓名,即令铺兵装裹停当,随带回历一本,急速送递至前铺交割;前铺铺司验收后于回历上签押,付来人持回,随交本铺兵送往下一铺。如此依次传递至目的地,一昼夜需行四百里,急件五百里。铺兵腰系铜铃、持枪、挟雨衣,夜则持火炬,沿途其他人闻铃应为让路。除大都、上都间可递送御膳菜果外,其余急递铺只递公文,不许将物件及十斤以上帖册入递。
明明代驿传机构,在京城设会同馆,地方分别设水马驿、递运所和急递铺。
永乐初设会同馆于北京。正统六年(1441),定为南、北二馆,北馆六所,在北京;南馆三所,在南京,设大使一员、副使二员,总辖馆务。内以副使一员,分辖南馆。弘治(1488~1505)中,添没礼部主客司主事一员,专一提督。凡各王府差遣人员、辽东建州等卫、西北诸国使臣及云贵四川湖广土官番人等,俱于北馆安顿。瓦剌、朝鲜、日本、安南等国进贡使臣,俱于南馆安顿。馆夫额设四百名,南馆一百名,北馆三百名。
水马驿。两京十三布政司共设水马驿1000处以上。马驿六十里或八十里一置,冲要去处,设马80匹、60匹、30匹不等,其余亦设马20匹、10匹,以至5匹。各驿马匹分上、中、下三等,马膊上悬挂小牌,明写等第。马夫备有铜铃,遇有紧急公务,悬铃身上,前路驿听候铃声,随即供应,不致妨误。水驿设船,使客通行正路每驿20只、15只、10只;其分行偏路,亦设船七只、五只。每船设水夫十名。
递运所。在陆路者设置车辆,大车能载米十石者,每车人夫三名,牛三头,布袋十余。小车人夫一名,牛一头。在水路者设置船只,船俱用红油刷饰,每船置牌一面,开写本船字号、料数、水夫姓名及樯、柁等一应浮动什物数目,以供点视。六百料者,每只水夫13名;500料者,每只12名;400料者,每只11名;300料者,每只10名。递运所或置或革,时有变动。据万历会典的统计尚有140余处。
急递铺。每十里设一铺,每铺设铺长一名,铺兵要路十名,僻路或五名、四名,专一传送公文。每铺设日晷一个,以验时刻,递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昼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铺,昼夜须行三百里、公文到铺。随即递送。无分昼夜。鸣铃走递,前铺闻铃,铺司预先出铺交收,填写时刻、该递铺兵姓名,赍小回历一本,急递至前铺交收,于回历上附写到铺时刻,以凭稽考。
乘驿需凭符验。传送文书亦须盖有印信,以防作伪,这种印信为加盖骑缝半印,以凭板勘对合,故称“勘合”。
应合给驿的范围,主要有:赍擎讼旨及奉旨差遣给驿者;飞报军情重事者;亲王进表奉贺及差人奏事者;各藩属使臣之进贡及回因者;文武官员到任在一千五百里以外者;职官病故,其尸体及家属回乡者。另外,孔子后裔也享有给驿待遇。
驿传夫役,由各地州县,按照配定的名额,在本地粮户内佥编应役。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制。上马一匹佥编民户纳粮在100石以上者备马到站应役,中马80石,下马60石;水夫由民户纳粮5石以上10石以下者充当;急递铺铺兵由附近有丁力、田粮一石五斗以上二石以下者充当。一户粮额不足,允许众户合粮凑足一夫,称“朋编”;当地粮额不足编佥,可由同府其他州县佥夫协充,称“协济”。嘉靖年间,驿传夫役计粮折银正式实行,称“站银”,由官府雇役承当。
驿递的管理,掌于兵部车驾清吏司,在地方则由布政、按察二司共同负责。对违制者规定了处罚条例。
清清代驿传,以京城皇华驿为中心,通达全国。各省所设称驿,属所在厅州县兼管,间有设驿丞专管者;盛京所设京称驿,专设驿丞管理,不隶州县。通达西北边疆军报所设者称站(自京城回龙观站而西,分两道,一至张家口,接阿尔泰军台,一往山西、陕西、甘肃出嘉峪关,接安西州军塘);吉林、黑龙江所设亦称站,统于吉、黑将军;自喜峰、古北、独石、杀虎四口分道达于内蒙古各旗,亦设站(蒙旗境内为蒙古站),于四口各派理藩院章京统之。西北两路所设者称军台,分隶于阿尔泰军台都统、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大臣、库伦大臣、伊犁将军及新疆诸城大臣。安西、镇西、哈密所属特设军塘以通军报,设营塘以通寻常文报。计全国(除西藏外)所设驿、站、台、塘共两千余处,统称驿站。
清初亦置递运所,后并归驿站,惟甘肃一带犹存其制,各设牛马专司运载。各省皆设铺司,各以铺夫、铺兵走递公文。
各站驿夫,经行大路每站设一二百名或七八十名,偏僻小路二三十名,兵路会同馆(皇华驿)四百名。驿夫工食每日给银二三分至七八分不等,由驿站钱粮内开销。蒙古站及西北两路军台,则由蒙古各旗及新疆各部、各城人民供役。
各站驿马、驴、牛皆有定额,会同馆六百九十匹,其余视冲要或偏僻,自百余匹至一二十匹不等,并按各地道路险易规定每年的折损(倒毙)比例。驿车及水站驿船则规定了大、小修和拆造年限。
驿站仍归兵部总管。凡应给驿者,发给邮符为验,称勘合、火牌,其往来应供马匹、廪给及跟役人数、口粮,按品级为等差,皆于勘合上填注。驿递则验以火票,定其迟速之限(自日行三百里至六百里),按所达之路程计其时日。铺递亦同。对驿站马匹车船廪给有缺,递送公文迟误失损,驰驿者多要马匹廪给、多带跟役、行李或枉道驰驿,入递文册物品夹带私物等情,都规定了治罪条例。但违例之事时有发生,特别是奉差驰驿官员骚扰、诸官司泛滥交递及州县官贪污克扣驿站钱粮,以致夫马疲惫缺损,驿递迟误严重,虽屡令整治,迄无成效。咸丰间,冯桂芬力陈驿站积弊,建议裁减,效西法设邮政局。咸争、同治以后,随着轮船、铁路、电讯、邮政相继发展,驿站逐渐变得无足轻重。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始特立邮传部以掌轮、路、电、邮,在此前后,驿站相继裁去。
和籴
原指官府出资向百姓公平购买粮食。唐中期以后,逐渐成为官府强加于百姓的抑配征购。始见于北魏孝明帝“收内郡兵费与民和籴,积为边备”。
唐建国初,即行和籴。贞观初年,朔州刺史张俭请于晋北和籴,以充边储。唐政府陆续设置“和籴使”、“和籴副使”等专职官员管理和籴事务。中唐以后,和籴往往通过各府县按散户配人的方法强制进行。不仅没有公正的价格,而且在付值时多以“杂色匹缎”充数,使民户又受到一层剥削。和籴之粮还强令民产运到指定州县。从开元年间(713~741)起,唐政府多次下令,力图消除和籴中的积弊,但成效不大。
宋代和籴比唐代更加广泛。官府和籴的籴本,包括铜钱、铁钱、银、盐、茶、香药直到纸币、官告、度牒等。和籴有博籴、便籴、对籴、结籴、亻表籴、寄籴等几十种名目,实际上大致可分置场和籴与抑配征购两类。置场和籴是官府在指定地点招徕富豪、商人出售粮草。由于富豪、商人和官吏通同作弊,操纵粮草价格,出售劣质粮草,官府往往亏损籴本。宋廷为扭转籴本亏损的局面,加之某些时期的财政危机,遂愈来愈多地实行抑配征购,按人户的产等、家业钱额、税钱额、税粮额、顷亩额强制摊派和籴,又采用支移、折变、加耗、大斗、大斛等名目,额外加税。北宋时,河东路十三个府、州、军两税额为39万余石,和籴额竟达82万余石,而籴本不断减克,似有实无。宋高宗赵构时,四川税粮一石,承担和籴一石,谓之对籴。宋孝宗赵音时,曾令两浙、江东路,有田一万亩,要承担和籴两千五百石。南末后期,民间和籴负担尤重,常熟县(今属江苏)秋税为七万余石,而和籴额却多至30万石,少亦不下十四五万石。官府从纸币、官告、度牒之类作籴本,所值无几,又因胥吏、揽户等层层贪污勒索,地主转嫁和籴负担,对农民造成极大的骚扰和痛苦。
辽于沿边诸州广设和籴仓,所储达二三十万石。金代和籴亦采用抑配的方法,甚至不给价。宣宗南迁后,和籴更重,百姓弃业流亡者极多。元代和籴包括粮草,其值以钱钞或盐引支付。每岁收粮数十万石,以供应上都、和林,并作备荒之用。和籴草料主要在大都(今北京)周围进行,盐两斤折草一束,岁收草达八百万束。明清两代常平仓中的谷物,有一部分即从民间籴入,官吏克扣、给价不足等弊端仍然存在。
和买
原意是指两厢情愿公平交易。唐代孔颖达认为,和买始见于先秦。后和买逐渐变为官府强取民物。唐初和买包括丝织品、牲口、砖瓦木材、柴草、冬藏菜甚至奴婢等。中唐以后,为应付军需及官府的种种需要,和买范围更为广泛。唐代和买不论民户家产多寡,在很大程度上采取缘户散配的方法进行,贫苦民户往往被迫以高价从市场或富产手中购买用来缴纳的物品。因此,名为和买,实为抑夺,与赋役的抑配方式实无二致。
宋时“和买”大多是官府向民间购买丝麻产品,以保证庞大常备军的军装供应。为此,官府需在丝麻产区置场和买各种产品。宋太宗赵炅到宋真宗赵恒时,经马元方、王旭、李士衡等人创议,开始实行预买,即向民间预支和买本钱,而以丝麻产品随两税纳还官府。预买推行于河北、京东、京西、淮南、两浙、江南、荆湖、川峡等路,逐渐成为和买的主要形式,故宋人或将预买与和买混称,或合称和预买。大致自宋仁宗赵祯时,各地已用不同方式减克和买本钱,景时,和买绸绢一百九十万疋,庆历时,增至300万匹,和买成为民间沉重的负担。北宋晚期,和买已部分演变为定额税,南宋初期,更完全演变为定额税,官府不再支付和买本钱。和买一般按人户家业钱额、税钱额摊派,某些地区还适当参照户等。如四川自宋神宗赵顼时,规定乡村上三等户摊派和买,四五等户不敷和买。南康军(今江西星子)每税钱430文,起敷和买一匹。婺州(今浙江金华)某些县人户自30贯家业钱以上,起敷和买。官户和乡村上户往往采取诡名子户的办法,即将一户分成数户以至数十户,以降低户等,向乡村下户转嫁和买负担。在不少地区,和买额超过夏税额,成为南宋的重赋。
金代官府的和买亦通过抑配方法进行,范围包括军器、金银及各种物料。诸王驸马也借权势和买诸物。元代采用按户等或赋税、土田数额摊派的方法,凡军用物资、宫廷消费、官府日常用品皆在和买之列。但对和买之物给价很少或不给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赋役。明清两代,和买称为“采办”,虽有不许扰民的规定,但官吏仍向商民勒索。
行
中国古代商业、手工业的同行组织。宋代的行称“团行”,手工业中的行也有称为“作”。明代,“团行”称谓消失,普遍称“行”或“铺行”。
宋代政府须索物品,大部分通过和买,由各行业铺户供应。因此,官府按行业将铺产登录置簿。铺户入行往往并非自愿,而是由于官府的强制。如王安石变法(见王安石)时期,小至提瓶卖浆者,不入行不准在市买卖。被组织在行内的铺户称行铺或行户。每行有行头或行首、行老,由物力高强的上户担任。供应官物有舛误或不按时限,行头要赔垫补偿。行头每旬轮流为当旬行头,负责分派和买货物,原则上按行户资产分上、中、下三等提供。每旬行头议定和买价格,实际是贵价作贱价,上等作下等。官吏常将不堪出卖的纺织品作价偿付,或者勒索中饱。官府还通过行头向行铺配卖积存物品,甚至亻表借钱贯,使行户难以负担,破产失业。熙宁六年(1073),开封府肉行提出纳钱免供官物,为政府所采纳,开始实行免行法,后推行到边远地区,成为一种苛税。供官须索和纳免行钱迭相实行。至南宋绍兴二十五年(1155),废免行钱法。行内贫富悬殊,行头上尸常将其负担转嫁于下户,或勾结官府作弊幸免,或因有客货定价之权,接受贿赂,与客商共同剥削下户,行内存在尖锐的矛盾。行头也代表行铺与官府办交涉,充当雇用人力的中介。各行有传统的省陌钱行用数额、衣装本色,以及迎神赛会等共同的活动。各行制定市场物价,不准行外人贩卖,对限制行内外竞争,维护本行的共同利益等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在手工业者的行业组织中,作坊主或店主、工匠和学徒组成三个截然不同的等级,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城市手工业中的体现。就整体来讲,这些工商业的同行组织是一种封建性的组织。宋代同行组织的这些特点在元、明、清三代的同行组织中仍基本保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同行组织在明清时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自清代中叶起,广东佛山陶瓷业和广州丝织业中出现了代表业主利益的“东家行”和代表雇佣工人利益的“西家行”。行业内部的条规、工价等须经双方协商。此外,在明末清初,曾出现过以地域性为主的会馆和按行业组成的公所两类新型同行组织,它们全由工商业者自己管理,较少受到官府直接干涉。
镇
宋以前指军事据点,后代有时沿袭,亦具有明显的军事意义;宋以后主要指县城以下乡村以上设有税收等机构的商业居住区。镇,有凭借威势以慑服之意。用于军事方面,则始于汉魏之际。曹操以诸将军使持节戍守方面,或称“屯”,或称“镇”。如建安中曹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今湖北襄樊市),镇荆州。而后逐渐将出任都督者一概称之为“镇”或“出镇”。西晋重用宗室诸王,以渚王镇邺、许昌、长安等军事要冲,这些要冲又转称为“重镇”。但当时镇尚是泛称,并未成为独立的一级军事据点或行政区划。
北魏都于平城时,为抵御柔然侵扰,在北方沿边地区设置军镇,是为镇成为独立行政区划之始。北魏比较重要的镇有御夷、怀荒、柔玄、怀冥,武川、怀朔、沃野、薄骨律、高平、鄯善、敦煌、焉耆等。镇的最高长官为镇都大将,统兵防御,主管城隍、仓库等,秩品虽同于刺史,然因独领一方,兵权在握,故又重于刺史。北魏迁都洛阳后,柔然衰落,诸镇遂失去了抵御外敌、屏蔽京城的作用,不再为人所重。镇将、镇兵和镇民的地位急剧下降,最终爆发了反对北魏统治的六镇起义,镇亦旋即撤销。
唐初,在边地设置镇戍。镇戍兵力少,往往废置无常,不利于防边戍守。于是在镇戍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屯兵多且又有长期驻地的军镇,如安西四镇、范阳镇、平卢镇等。节度使辖制军镇,或一或二,多者达四镇,故又称“节镇”。后安禄山、史思明以节镇身分发动叛乱,唐王朝又在内地相继设镇,意在藩卫朝廷。结果事与愿违,反而在平定安史之乱后又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北宋政局后,有鉴于藩镇之弊,遂去军镇,夺节度使兵权。有宋一代,镇已基本上不具备军事据点的意义,而主要是从事货物贸易的商业居民区。
宋代镇市激增,主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乡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宋代对于一些商业居民点,户口虽不及县,但能够征收商税和酒税,即可置镇。宋代各镇设置监官,谓之“监镇”,虽也掌管“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但征税榷酤则是监镇的主要职责。北宋一代上升为镇的共106个,绝大多数是来自拥有上千家或几千家的商业繁盛的村市、草市、墟市和在交通要道上的驿传。其中四十个又分布在京东东路、京东西路经济发展的地区。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全国镇市达1900个以上,南方各路约1300个,其中以两浙、两淮、江东、福建等路较多,而梓州一路则有300个以上。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各地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状况及其间的差距。镇一般都设官征税,个别不设官的,则将税“卖扑”给私人承包。各镇之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有的镇在经济上、财政上的地位,还超过它所隶属的县。全国有十多个镇的税收超过万贯以上,高的达两万八千多贯。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县)、华亭县青龙镇(今上海市青浦县境)为海舶会集的港口,北宋和南宋分别在这两个镇上设市舶司。少数的镇上升为县或监。镇和市的税收,在全国商税总收人中占不小的比重。它反映了宋代乡村居民同市场的联系较前代已大为加强。
明清时期,沿袭宋制,“设官将防遏者谓之镇”。镇上一般驻有行政官吏,如巡检司、税课局、盐课司等。一些镇仍是以其在军事上的重要性和地主官僚的聚居而著称。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镇也进入了大发展的阶段。除宋、元时旧有的镇外,在江南、东南沿海、运河沿岸出现了一批新型的镇。这些镇既有直接设置的,也有从市上升而来的。明嘉靖年间,上海地区有34个镇,明末达到55个,清代前期,又新增加了33个镇。自明代就以工商业发达闻名的震泽镇,在清雍正二年(1724)升格为县。镇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明末清初,吴江县盛泽镇有五六万户,砌州双林镇有一万六千余户。有几千户的镇更是不计其数。在新增加的城镇人口中,多数是外来商贾、小手工艺者和流民。有些流民已成为受雇于他人的手工业工人。明代中叶以后,镇的发展呈现专业化的倾向。一批以从事丝织业、棉纺织业、缫丝业,榨油业、制陶业,铁器业生产为主的市镇出现了。由于分工的关系,在镇与镇及镇与市之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初步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市镇体系和地区性的市场。镇成为地区性的商业、交通运输业和手工业的中心。店铺、作坊、牙行林立,各类服务性、娱乐性的行业也有较大发展,市镇生活的寄生性日趋明显。另一方面,镇的发展并不平衡,直到鸦片战争以前,在全国内地广大地区,镇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
墟市
乡村定期集市。这类集市是商品交换过程中最原始的低级市场,大概来源于古代的“日中为市”。东晋、南朝到隋、唐文献记载中的草市,就是这类低级市场。宋代乡村定期集市有了较为广泛的发展。广大地区仍称这种集市为草市,两广称为墟市,还有的地方称为市、村市、山市、野市、子市、早市等。这些乡村集市都有固定的日期,如“岭南村墟聚落,间日会集裨贩,谓之虚市”。所谓市中的字,很可能是街字的异读。一说即疟疾,间日复发,市为间日一集。乡村集市是周围村落的农民、小工、小商买卖交换的场所,以自己的农副产品交换农具、日常用品之类,称为赶集或趁墟。在交易之后,一般四散回家,集市上没有居民。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不少乡村集市形成为新的居民点,汇集了行商坐贾,发展成为相当繁荣的贸易点,并上升为镇、县。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定期的乡村集市构成为商业网。宋政府对乡村集市的发展,不加干预,有时还予以提倡。如熙宁十年(1077),政府许可戎州(今四川宜宾)、泸州边境居民“兴置草市,招集人户住坐作业”,使杂居的蕃汉人民购置生产、生活用品得到方便。除岭南墟市宋初一度不征商税之外,广大乡村集市都征收商税。但这些集市的商税被当地富豪“买扑”承包。在全国商税中,乡村集市的商税占有一定比重。
明清是乡村集市发展、繁荣时期。除岭南地区仍称为“墟市”外,其他地区多称为“市”或“集”。江南地区乡村集市的发展达到了相当可观的规模。弘治间,上海县有十一个市。市的所在地的居民多数在一百户至三百户之间,个别的市有五百户至一千户。除了商品生产及交易外,茶肆酒楼也大量出现,市镇生活的寄生性日渐增大。市之较大且繁荣者,往往不在镇之下。吴县月城市,因地处阊门内,成为“各省商贾所集之处”。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市渐渐向专业化转变,吴江县库江市,“居民数百家,铁工过半”。某些市还发展为镇,以丝织业著名的盛泽镇,明初为一小村落,嘉靖间“始称为市”。明末清初,盛泽已成为吴江县第一大镇。这些分布广泛的市成为仅次于镇的地区性商业中心,并与镇一起初步构成区域性的市镇体系。岭南地区的墟市出现了一些“逐日市”和专业化的墟市。北方地区则以定期集市为主,其繁华程度逊于江南。清代以后,尽管某些市衰落,但总的趋势是仍在发展。
质库
中国古代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铺。亦称质舍、解库、解典铺、解典库等。即后来典当的前身。在南朝时僧寺经营的质库已见于文献记载。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明代质库的经营者多为徽商,他们遍及许多城市,“每以质库居积自润”。明嘉靖间,礼部尚书董某“富冠三吴”,除田产外,“有质舍百余处,名以大商主之,岁得子钱数百万”。送人质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质库放款时期限很短,利息甚高,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没收质物,因此经常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邸店
唐代以后供客商堆货、交易、寓居的行栈的旧称。亦称“邸舍”、“邸阁”、“邸肆”、“邸铺”、“塌坊”、“塌房”。“邸”原是指堆放货物的货栈,“店”原是指沽卖货物的场所,东晋、南朝至唐初两者是有所区分的。但南朝时已有邸店联称。唐初以后,邸店除堆放货物外,也兼住商客。商客带着货物住进邸店后,邸店主人与牙人为商客作中间人,将货物卖出,或再购买货物。这样邸店又发展为客商交易的场所,具有仓库、旅舍、商店多种性质。邸店收取邸值(栈租)。由于获利丰厚,唐中期以后,贵族官僚和寺观也纷纷开设邸店,于是邸店大量涌现,在长安、洛阳等大城市的市场四周,少的有百余处,多者达三四百处。唐中叶以后,郊外乡村也出现有邸店。有些节度使甚至在关隘要道设邸店,强征行商商税。随着商业的发展,宋代许多城市都有邸店,南宋临安邸店大为兴盛。明代,政府曾将邸店官营,于两京设立塌坊。以后,塌坊渐入勋戚、权贵之手。
市舶司
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关。唐玄宗开元间(713~741),广州即设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担任,是为市舶司前身。
宋北宋开宝四年(971)设市舶司于广州,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废。三年,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县)设市舶务。南宋建炎二年(1128)复置两浙、福建路提举市舶司。从此,又恢复了两浙、福建、广南东路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乾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处市舶机构皆称为市舶司。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南宋前期,两浙、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宋代市舶官制变化十分频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①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②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③“阅实”回港船舶;④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⑥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42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岁入不过1000万缗,市舶收入即达150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30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五六十国,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进口货物主要为香料、宝物、药材及纺织品等,出口货物主要是纺织品、农产品、陶瓷、金属制品等。古都长安宋王朝对海外贸易十分重视,南宋时期更是如此。对市舶司中能招徕商舶的有功人员,往往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的行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元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闽等地后,立即在泉州、庆元(今浙江宁波)、上海、澉浦(今属浙江海盐)四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来又陆续添设广州、温州、杭州三处。经过裁并,到13世纪末,只在庆元、泉州、广州三处港口设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辖。每司设提举二人,从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设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国家经营买卖的商人,同时也经管市舶事务,但为时不长。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①根据舶商的申请,发给出海贸易的证明(公验、公凭);②对准许出海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挟带金、银、铜钱、军器、马匹、人口等违禁之物;③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货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后,差官将全部货物监搬入库,并对全体船员进行搜检,以防私自夹带舶货;⑤将舶货抽分,细色(珍贵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后改为细货十取二,粗货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税,三十取一。之后,发还舶商自行出售。对于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市舶司也采取类似的管理办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400斤,金3400两。当时人说市舶收入是“军国之所资”,可见它在元政府财政开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时,一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严重影响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订了“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法则二十二条。延元年(1314),又修订颁布了新的市舶法则二十二条。这两个法则,对市舶司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则比宋代更为严密,说明封建国家在管理海外贸易方面已经具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但是,贵族官僚常常带头破坏规定,使它流于空文。
元代见于记载的与中国建立海道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在一百个以上,东起日本、高丽(今朝鲜),西至东北非和西南亚。进口的舶货,种类繁多。据庆元市舶司的资料,细色一百三十余种,粗色约九十种,共两百二十余种,主要是香料、药材、布匹、宝物等。经市舶司允许出口的货物有纺织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贸易的开展,有助于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设立,使海外贸易趋于制度化,初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官僚机构的种种弊端,往往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开展,元代中期以后特别明显。
明明代沿袭前朝之制,市舷司管理海外诸国朝贡和贸易事务,置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属下吏目一人,从九品。提举,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盐课提举司提举兼任。市舶司隶属于布政司。因此,税收大权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长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额的包税制,才改由提举负责征收。
吴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设市舶提举司于直隶太仓州黄渡镇(今江苏太仓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仓逼近京城改设在广东的广州、福建的泉州(后移至福州)、浙江的宁波各一司。在广东的是专为占城(越南)、暹罗(泰国)、满剌加(马来西亚)、真腊(柬埔寨)诸国朝贡而设,在浙江的是专为日本朝贡而设,在福建的是专为琉球朝贡而设。七年,上述三司曾经一度废止。永乐元年(1403)又在广州设怀远驿,在泉州设来远驿,在宁波设安远驿,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国贡使及其随员。广东怀远驿,规模庞大,有室二十间。广东市舶司命内臣提督。六年,为了接待西南诸国贡使,又在交阝止云屯(今越南广宁省锦普港)设市舶提举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罢去浙江、福建二司,惟存广东一司。不久亦被废止。直到三十九年,经淮扬巡抚唐顺之的请求,三司才得到恢复。四十四年,浙江一司以巡抚刘畿的请求,又罢。福建一司开而复废,至万历中始恢复。自此以后,终明之世,市舶司无大变动。
部曲
魏晋南北朝时指家兵、私兵,隋唐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贱口的社会阶层。部曲在汉代本是军队编制的名称,大将军营有五部,部下有曲。联称泛指某人统率下的军队。新莽末农民大起义中,地方豪强曾以军事编制部勒所属的宗族、宾客、子弟等,组成武装力量。宾客的部曲化,在中国历史上这是首次出现。东汉时豪强地主的私人武装尚未采取常设的公开的形式。到了东汉末黄巾起义和其后的军阀混战时,许多苦于战乱的农民都去请求武装的世族大姓保护,而世族大姓为聚众自保或出师作战,也需要充实武装力量。于是按照新莽末豪强的作法,更多地采用军事封建制来部勒自己的宗族、宾客、佃客、门生、故吏。这样,部曲就再次大量地形成,成了世族大姓私人武装的常用代称。这种为豪门私属的私部曲在有的场合亦称为家兵。他们承袭了东汉以来私兵钓传统,作战时是部曲,平时是佃客,即且耕且战的武装耕作者。与此同时,原由政府军将统率的官部曲,也在不作战时进行屯垦。其后,将帅见有利可图,更广为招募部曲从事生产。乱世人无所归,部曲永随将帅,从属于主将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来越浓。
部曲和佃客一样,虽多是由宾客转变而成,但两者又有区别。佃客一定和土地有联系,部曲却不一定与土地有联系。部曲作为士兵应该绝对服从所属军官的命令,作为私人的部曲就必须对主人效忠,主人对他也负有“保护”的责任。部曲必须完成主人所交给的任务,其中也包括从事农业劳动和其他劳役,但并非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主要职责还是作战。部曲活跃的时候,通常是军事行动频繁的时候。魏晋以后,客的身分卑微化,部曲地位也随之卑微化,但并非所有称为部曲的都是私属,一些曾经在某人手下任将校的也称为某人的部曲。犹如“客”的地位虽然卑微,但魏晋南北朝时仍然有受到尊敬的“宾客”。
部曲的成为私属,源于他们多是由私人招募的家兵,而私属地位的合法化则是由于封建政权将军队分割给私人。孙吴实行世袭领兵制度,使将领与士兵建立世代的隶属关系。十六国时,成汉的李雄命令范长生的部曲不由国家调租,租税都交给范家,部曲的私属地位得到国家承认。但是国家也可以把私人部曲收归朝廷,人身依附关系还不确定。在南北朝前期,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下令释放西魏平江陵(即灭梁元帝)及周齐对立期间掠得的战俘奴婢,“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宣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这条命令是迄今所见的第一件明确规定部曲为贱口身分的文件,即部曲是已释放而未离本主的奴婢,身分高于奴婢低于良人,这种身分在《唐律》中更有明确规定,显然是继承北周而来。他们有自己的私财,但没有独立户籍。如伤害主人,罪加一等。即使经过放免,对旧主人仍有主从名分。
这种作为贱口的部曲,已经与军事组织无关,而与土地却有了较为密切的联系。部曲在隋初大约还同奴婢一样受田,隋炀帝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按照“未受地者皆不课”的原则,说明到那时才不受田,但部曲在主人家中可能还是农业劳动者。唐代法律规定,部曲、客女当色为婚,身分世袭。放免部曲、客女为良,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牒报官府,才能有效。这种贱口身分的部曲,虽然在法令上有明文规定,而史料上却很少反映,当是数量不多。吐鲁番文书中仅有少量文书反映它的存在。
客户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与主户相对而言,泛指非土著的住户。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其中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
唐唐玄宗以前没有客户这一名称,但背井离乡逃往外地的人,两汉以来历代常有记载,通常称为“流庸”、“流民”、“逃户”、“浮户”、“浮浪人”、“浮客”、“浮寄人户”等等,他们基本上都是劳动人民。颜师古解释汉代的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出土各式钱范作”,杜佑认为隋代的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可见长期以来不少逃亡人民在外地当雇工或佃农,唐代也同样如此。“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佣假取给,浮窳求生”,就是指的雇佣和佃作劳动。玄宗开元时,正式出现客户称呼以后,“浮人”、“浮客”等在社会上也仍然没有根绝。
唐代社会上有为数不少的寄庄、寄住户,离开本地在异乡设置田庄,他们是地主。但劳动人民在唐代客户中居大多数,他们或逃往宽乡垦殖荒地;或在外地买到小块田业进行耕作。唐政府将他们一律收为编户,唐玄宗统治时,凡是逃户垦殖的地区都就地设立州县,在华北、特别是在江南,不少州县是由逃户所聚而设置的。所有这些被改编为百姓的客户,大多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
武则天统治末年,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开创了唐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宇文融出使括户的先例。不过,武周时括户准许在一定条件下“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逃户在客居地方固然不乏佃农或雇农,但被收编的逃户主要不是他们。宇文融主持的括户是和括田同时进行的。开元十二年括出客户八十余万和相称的田地。有的地方官追求逃户括出的数量,甚至把原有土户也作为客户。过去括到逃产,附籍即是编户,这时出现了附籍客户。括出的新附客户,“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所称轻税是每丁交纳一千五百文,按时价计算,客户每丁要一次交纳相当于租庸调两年的总量,实际负担并不轻。开元十八年,六年优免期满,按照规定,所有客户应当与当地百姓一样承担课役。当时裴耀卿上疏认为,“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因此他建议予以分别对待,宽乡地区组织客户佃耕官府闲田成为营田民。人多地少的狭乡可将客户移往地多人少的宽乡。在他提此建议之前两年,朝廷已下令,诸州客户有情愿去缘边州府开垦的一律给予土地,裴耀卿再次提出类似建议,反映迁徙客户去宽乡实际难以执行。事实上裴耀卿建议后也没有执行。但由此可以看出,开元中括出的客户多数仍是具有少量土地的贫困下户。天宝十一载(752)诏书指出那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广置庄田,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即招留客户当佃农。可见也有不少客户充当了庄田上的佃农。
安史之乱后,代宗宝应元年(762)命令所有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编附当地户籍,赋役负担比照原来居民(即土户)减半。代宗大历四年(769)改订户税敕,“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一律分两等收税,有产“浮客”要分等交税。两次颁布的诏书发展了开元时税及客户的精神,成为十年后两税法对有产客户与土户同样分等纳税的前奏。
德宗建中初实施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土客,以见(现)居为簿”,纳税多少“以贫富为差”,当时全国土户约180万,客户约130万。客户和土户同样要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至于无产客户(佃客、雇客)虽然继续存在,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正式编入国家户籍。
两税法创始时的“土客”乃是土著户和客籍户之分,有的史书记为“主客”。主户按唐律规定都有田宅(法令上,均田制;下的编户都是有产户),客户是逃亡他乡的客籍户。两税法后交纳两税的客户实际上已经成为主产。但由于赋役严重,社会上仍不断产生新的浮逃客户,唐文宗诏令规定地方官新旧交替时,“仍须分明具见在土客户交付后人”,说明土户和客户实际是长期并存。
唐代社会存在的逃户多数是贫困产。唐高宗、武则天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广占田地的地主官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从事生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租佃制成为最通常的生产组织形式。玄宗诏书说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充分说明开元天宝时客户佃食制已有了明显的发展。两税法实施后,唐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于是土地日益集中。唐朝末年,有人上书指出,民有“五去”。其中包括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可见逃户充当佃食客户是普遍的现象。中唐以后,随着佃食队伍的日趋扩大,唐代客户长期存在的客籍产含义已经一步步趋于消失,过去的土客连称逐渐演变为有田产的一方为主户(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没有田产的另一方为客户。自五代时开始,逐渐出现了主客对称。
宋凡届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也称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户等,除一部分居于城郭市镇的城市贫民称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散居农村,赁人之庐,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虽与部分三等户、四、五等户都属农民阶级,但它却是这个阶级的最低层。据宋代户口统计,客户在总人口中的比数是变动不居的,北宋初年约占40%,以后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下降到最低点,为30.4%,以后逐步回升,到南宋绍兴末年回升到35%左右。宋代客户自宋初即已登录在国家版籍上,具有国家编户齐民的意义。这与前代“皆注家籍”的部曲、客户已经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客户地位也有所提高,客户被主人伤害致死,即使主家是官户,也要科罪判刑。客户同主户的依附关系,则因地而异。在夔州路,客户不能离开主人而他迁,随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谓之“随田佃客”,客户及其妻女都要遭到主人的奴役,客户身死,其妻亦不能自由改嫁,客户同主人具有较为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时还要承担主人转嫁来的官府的“租庸调敛”,负担极为沉重。在实行封建租佃制的广大地区,客户同主人结成了封建的契约关系。客户按契约向主人纳租,秋收完毕可以离开主人他去,在有的地区农隙之时还可为他人雇佣,从事贩运等项活动。客户向主户缴纳的地租以产品为主,这种产品租有三七分制、四六分制和对分制,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对分制。在生产发达的太湖流域,定额地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宋代客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少数有了一块田园。有的上升为主户,有的发展成为佃富农,有的去做商贩,并且成为富商。宋以后,人们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称为客户或“流移客户”,但客户不列在政府的户口统计中。
匠户
中国古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人户。唐代有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内服番役二十天。番匠亦称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满后,如接受其他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称长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也可输钱代役。宋代匠户往往为官府以强差为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匠户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
元朝匠户的来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长期征伐过程中虏获来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一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断罪”。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官府发给入局、院服役的工匠本人及其家口盐粮,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十五岁以上的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支米一斗五升。匠户免除科差,但要纳地税。元代前期,匠户可以免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但在成宗大德七年(1303)元政府改革役法后,匠户须与民户等按同一标准一起承担。
匠户的总数不可考。元政府在大都设立了大量局、院,因而聚集的匠户也最多,仅制造毡愿的工匠即在二万户以上,金玉玛瑙工匠有三千余户。平定江南以后,元政府一次就签发工匠三十万户,经过拣选后,还留下十万户左右。估计元代匠户应在二十万户以上。此外,还有隶属于诸王投下的大量匠产。
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在官吏监督下造作,“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其中有一部分全家入局造作,他们多是原来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为工匠的俘虏,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和偶尔赏赐的衣物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因而生活艰难,衣食不给,常常发生质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应役,得到一份盐粮;工余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匠户,其处境比前者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级官吏,往往巧立名目,“捕风捉影,蚕食匠户,以供衣膳”。所以不论哪一部分匠户所受剥削和压迫都很沉重,只是程度有些差别。和民户、军户、站户一样,匠户中也有一部分富裕上户,元政府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院官吏,待遇与一般匠产有所不同。
洪武二年(1369),明政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二类。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中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拘禁在官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役皆永充。匠户子弟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不能免除。
匠户的数目在明代十分庞大。洪武二十六年,轮班匠达十二万九千余名。宣德时天下工匠“数倍祖宗之世”。嘉靖四十一年(1562),须交纳班匠银的轮班匠达十四万二千余名。隆庆五年(1571),住坐匠仍有一万五千余人。
匠户在作坊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1460),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机户
专门从事纺织业的人户或作坊。唐代中叶以后,纺织手工业已逐步与农业分离。最早在宋太祖开宝三年(970),济州(今山东巨野)有机户的记载。机户主要是从农村以蚕桑为业和以纺织为业的生产者中分离出来的,城市居民中也出现了一批机户。宋代河北、京东等路以及亳州(今安徽亳州)、川陕诸路成都府、梓州(今四川三台),两浙、江东等路的婺州(今浙江金华)、温州、常州、杭州、徽州、湖州(今浙江吴兴)等地,都有为数不等的机户,其中梓州达数千户。机户起初可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作坊,此后又吸收了雇工等非家庭成员,构成非家庭作坊。从北宋的机户,经南宋年间的机坊,到元代的机房,这种名称上的改变,可能是由构成作坊成员的差别所引起。机户之间的生产能力、经济力量有不小差别;主要从事丝织品的织作。机户的产品大都是商品,有的被官府收购,大部分投到市场上。这是造成宋代丝织业远超过唐代的最重要的因素。机户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种种勒索和压迫,往往因被官员拘占而被迫逃窜,或因官府任意变更定购的产品而大折其本,因官府不按时付工值而生活极为困难,或者被官府锦院拘占、刺字,被迫为官府织造。因此,机户的生产得不到正常的发展。
元明清时机户亦称机家或机房。主要分布于江南地区的市、镇之中。机户既可以是匠户,亦可以是其他民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元代末年起,一批机户开始进入商品生产与流通的领域。这类机户大多数是小商品生产者,有的从事家庭手工业,妻子儿女作帮工;有的则雇佣十余个工人,开设了小作坊。由于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纺织品市场的日益扩大,在机户之间也出现了明显的分化。一些人从拥有几张织机的家庭生产者发展成有三四十张织机的作坊主。他们的资产高达“数万金”或“百万金”。到明末清初,这些作坊主和雇工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商品货币关系。但是,大多数机户都“名隶匠籍”,要为封建国家提供劳役以住坐、轮班及包揽领织的方法完成封建国家的征派,还要负担重税。全体机户亦受到行会组织的支配。明万历二十八年(1599)宦官孙隆在苏州征商,规定机户“每机一张,税银三钱”,导致“机户皆杜门罢织”,最终酿成了民众的暴动。机户也借封建政权的力量镇压、剥削工人,如清雍正十二年(1734),政府即在苏州立碑,禁止机工“叫歇”(即罢工)。总的说来,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封建经济体系中,这种以商品生产为主的机户,分布地区相对狭小,经济力量也十分薄弱。
钱布
战国时铜币的称谓。见于《韩非子》等书。称铜币为钱始于春秋末。战国文献中也经常提到钱币,而且名称各异,如《荀子》称“刀布”,《管子》称“钱币”、“刀币”、“布泉”等,云梦秦律则称货币为“金钱”。
钱本为铲形农具之名。有人以为古时曾用铲为交换媒介,称铸币为钱当与此有关。《管子》、《周礼》中钱或作“泉”,前人以为是喻其流转不息如泉流。秦汉以后用和“泉”音近的“钱”以代“泉”。布和币的本意是指麻布或绢帛。古代用布帛为交换媒介,麻布长八尺,幅宽两尺五寸,相当十一钱。布和钱有一定的比价,反映出秦国在铸币出现之前,麻布曾起过货币的作用。有人以为布和农具之“”音相近,故铲形铜币名为布币,但此说不确。从秦简来看,在铜币取代麻布之后,人们仍惯于把铜币称为布。
以往的布帛、海贝等物,只是一般的等价物,虽在交换中起到货币的作用,还不算是真正的货币。春秋末到战国初,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出现了简单的商品生产,海贝等物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金属铸币遂应运而生。铸币以青铜为原料,由国家发行,有一定的形状、重量或面值。《国语·周语》说周景王二十一年(前524)曾铸大钱,这是现存古籍中有关铸钱的最早记载。约从这时到战国初,铜币大量出现,各国所用之钱,也形状不一。
春秋末到战国初,在晋、周一带通行铲形币,后人称之为布。铲柄有銎,即所谓空首布。布上或有标记性的单字,或有费、三川、邯郸、东周、卢氏等地名。稍后,空首布又为不带銎的平首布所取代。平首布的两足有尖足、方足、圆足之分,其使用时间长,通行地区也较空首布广泛。铸造平首布最多的是韩、赵、魏三国,其次为燕、周、楚。布上一般都有铸造该钱的城邑之名,如有安邑、梁、蒲坂、皮氏、彘、高都、屯留、襄垣、晋阳、兹氏、离石、安阳、武安、中阳、猗氏、平阴、襄平、东周等。三晋的平首布往往分成大小三品或两品,如魏的安邑布有二折、一金斤、半金斤三种。在长期通行的过程中,二金斤、一金斤的渐渐消失,半金斤的数量日益增多,每枚约重六克左右。战国晚期,有的布上的面值为一两或十二铢,反映出新的斤、两、铢制代替了旧的益、折制。十二铢即半两,秦汉用半两,即由此而来。
齐和燕的钱币以刀币为主。齐刀上有“齐法化”(近人或释“齐大刀”)、“安阳之法化”、“节墨墨法化”等文记。燕国的刀上有一“明”字,俗称为明刀。赵可能受燕、齐影响,除用布外,也铸造一部分刀币,刀上有邯郸、白人等地名。
约和平首布同时或略晚,在三晋和周又出现了圆钱,其孔为圆形。钱上有“垣”、“共”、“蔺”、“离石”、“东周”等地名。齐和燕也有圆钱,但皆为方孔。齐圆钱上有“贝益六化”、“贝益化”等文记。燕钱上有“明刀”、“一刀”等文记。两国之圆钱都分大小几品,铸造量较大,故传世遗物比三晋多。秦在战国晚期也发行过方孔圆钱,上有“两甾”、“半两”、“文信”等文记。楚除用铜布外,还铸造过贝形的铜币,俗称蚁鼻钱,上面有一字或几字。这种钱多出土于今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等地,可知其流通范围多在楚的东部。《天工开物》铸钱图市场交易虽以铜币为主,但黄金也进入流通之中。《管子》说:“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在不少文献中有君主赐黄金若干斤或若干镒的记载。地下出土的黄金货币以楚为最多。楚的金币一般制作成锭形版块,上面打上“郢爰”(近人或释为“”)、“陈爰”之类的戳记。还有的作成圆形金饼,使用金饼者除楚外,应还有三晋等国。这两种金币在使用时,都可切割成不同大小的块,它和具有固定重量、形态的铜铸币不同,是一种称量货币。白银也有用作货币者,惟实物资料很少。
战国时铸钱权为官府垄断。《管子》说:“人君铸钱立币。”云梦秦律则严禁民间私自铸钱。许多国家的都城都铸造钱币。如河北易县的燕下都和山东临淄齐都遗址中都曾发现铸钱作坊遗迹。除国都外,其他城邑也能铸钱。各地出土的钱范,多为泥制或石制,也有少数为铜制。
战国时期出现大量青铜铸币,反映出当时商品经济已进入较为发达的阶段。战国市场上,用钱已能买到谷物、织物、牲畜、珠玉、铜铁器、脂、胶、酒类等多种商品。农业中,雇主给雇工钱布作为劳动报酬。国家向人民征收的租税中也有一部分是货币,如《孟子》说:“廛有夫里之布”;《荀子》说国家向人民征收“刀布”以达到横征暴敛的目的。当时还出现了借贷和利息,《史记》所说的“子贷金钱”,即指靠借贷货币而赢利的高利贷资本。以上情况表明,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货币的职能在不断扩大,货币的作用也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织室
宫中的丝织作坊。楚汉战争中,汉军掳魏王豹,输魏宫薄姬于织室,是为织室见于记载之始,可推知至秦已有织室的设置。西汉时,织室属少府,设在未央宫,为宫中织作缯帛和文绣郊庙之服。主管官吏有令、丞,属吏有令史等。织工多为官奴婢。贵族妇女犯罪,常被输作织室。宣帝时,织室已分为东织、西织。元帝时,东西织室岁费各达五千万,而产品远不及齐三服官(见服官)。成帝河平元年(前28)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东汉时废织室令,设丞。章帝以后,由宦官充任。
工官
秦汉时管理官府手工业的官署。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金布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司空》、《军爵律》、《效律》、《秦律杂抄》等部分中可以看到,秦对官府手工业的各种制度,如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和生产定额,产品的账目、各类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及其换算,对劳动者的训练和考核,度量衡的检校等,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当时管理官府手工业的官署,县有工官、司空,县以上直到中央有工室、邦司空、大官、左府、右府、左采铁、右采铁等,官员有丞、啬夫等。县的令、丞对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劳动者则有工师、工匠、徒、隶等,由曹长领班工作。生产门类有铁的开采和冶铸、铸钱、车辆、兵器、用具、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等。产品主要归官用,也有出售的。
汉承秦制,在中央及有些郡县设置工官,诸侯王国也有工官。汉武帝时,由于官吏和军队的增加,皇室贵族的奢靡以及大量工程的兴建,官府手工业有很大的扩展。当时,中央的许多机构,如太常、宗正、大司农、少府、中尉、将作大匠、水衡都尉等,属下都设有各种名目的工官或兼营官府手工业的官署,其中以供应皇室需要的少府设置最多。这些官署分别从事铁器、铜器、铸钱、染织、衣服、陶器、玉器、兵器、漆器、木器、砖瓦木石等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船只、彩绘、雕刻等的生产。郡县除盐官、铁官外,在手工业发达的地区亦设有工官,据《汉书·地理志》及其他记载即有十几处,实际数目当不止此。其中如蜀郡(今四川成都)、广汉郡(今四川金堂东)工官的铜器、金银知器,生产规模相当巨大,产品制作亦极精美。主造兵器、漆器的河内郡(今河南武陟西南)工官也很有名。此外,还有以专业命名的工官,如临淄(今山东淄博市东北临淄镇北)和襄邑(今河南睢县)的服官,河东郡(今山西夏县西北)、丹阳郡(今安徽宣城)的铜官,庐江郡(今安徽庐江西南)的楼船官等。
官府手工业的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管理,劳动者有工、卒、徒、工巧奴等。有的产品分工很细。如漆耳杯往往就是由素工、髹工、上工、铜扣黄耳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等多人分工协作制成的。《盐铁论·散不足》所说的“一杯木卷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并非全属夸饰之辞。这样制作出来的器物,十分精美,技术和艺术水平都很高超。
工官产品主要供皇室御用、赏赐及官府军队的需要,虽有一部分出卖,但除盐、铁外,主要是非商品性生产。尽管规模巨大,技艺精湛,但也因此造成了人力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并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元帝时,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年要耗钱数亿,蜀郡和广汉郡的金银卸器一年各耗钱五百万,京师少府所属的三工官和两织室,一年各耗费钱五千万。因此西汉后期,臣下屡屡建言节省和废罢某些工官或其产品,汉朝政府也曾下诏施行,但效果不大。
东汉时,中央各工官的隶属略有变化,如少府的考工令改属太仆,司铸钱、造兵器和织绶诸杂工,大司农属下的平准令则兼练染,作彩色等。新起的造纸手工业,则由少府所属的尚方令主管郡县工官除制作器物外,还兼向当地私人手工业征税物,东汉前期光武、明帝、章帝、和帝时,供皇室御用的官府手工业产品曾有所减省,但此后随着统治阶级的奢侈腐化,又增多起来。
秦汉铁官
秦汉时主管铁业的官署。铁业在古代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常与盐业一起受封建政府的控制,作为增加财政收入和加强封建统治的手段。战国时,冶铁是重要的官营手工业,产品供军国需用,但市场上流通的铁器则归私人经营,以此致富的人不在少数。秦在商鞅变法后置铁官,把冶铁业全部收归官营。司马迁的祖先曾为秦铁官,秦印中有“右冶铁官”印,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亦载有“左采铁”、“右采铁”的官职。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采矿冶铁作器,政府收税,其生产和销售大都操在少数富商豪强手中,蜀卓氏、程郑、宛孔氏、鲁邴氏等就是其中的代表。这些铁商生产规模巨大,一家役使的劳动者可达千人以上。西汉时有的诸侯王国如齐、吴、赵等,亦曾自行经营铁业。此外,邓通曾将文帝赐与的铜铁矿山,转包给大铁商卓王孙,这是铁业经营的又一种形式。
汉武帝即位以后,连续发动了多次对边境各族的战争。其中对匈奴的战争尤其长久而激烈。这些战争消耗了大量财富,文景以来的府库积蓄为之一空,富商大贾乘机居奇牟利,势力大大膨胀,农民却日益穷苦。为了解除财政危机,抑制商人势力,稳定农业生产,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经济、财政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把豪商大贾视为利薮的盐铁业收归官营。
元狩中,御史大夫张汤秉承武帝意旨,“笼天下盐铁”。首先把过去由帝室财政机关少府经管的盐铁收入划归国家财政机关大农经管。汉武帝又根据大农令郑当时的推荐,任用齐地大盐商东郭咸阳、南阳大铁商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内廷侍中、洛阳贾人子出身的桑弘羊也参与其事。元狩四年(前119),孔仅和东郭咸阳巡行各地,设置盐铁官署,使用各地盐铁富商为吏经管,盐铁官营遂正式施行。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任治粟都尉,代孔仅行大农事,派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其任务包括整顿和扩充盐铁官营事业,使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铁的官营在中央由大司农属下的斡官、铁市主管,在产地设铁官主采矿鼓铸,有长、丞。《汉书·地理志》载各地铁官有四十九处,分布于四十郡国。三辅地位重要,各设级别很高的铁官长、丞。其他不产铁的地方设小铁官主铸旧铁及经营铁的官卖。各地铁官都隶属大司农。民私铸铁要受钛左趾(左脚戴六斤重的铁钳)的刑罚,工具及产品没收入官。铁的官营与盐的官营不同的是官府控制更紧,包括直接组织开矿冶炼,铸造器物及销售,即控制了生产和流通的全部过程,不像盐可民制官收及部分民销。其所以如此,是因为“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又属对外贸易的禁物,“非众庶所宜事”;也是因为铁的生产常在深山穷谷,聚众又多,不加管制,易为豪强大家利用。
官营铁业规模巨大,资金雄厚,材料充足,设备齐全,有统一的制造规格,驱使徒、卒及专门的技术工匠进行采矿、冶炼、铸造,制作农具、工具、用,器、兵器。因此生产较私营的“家人合会”的小作坊有所改进和提高。已发现的汉代铁冶遗址中,规模巨大的不在少数,如巩县遗址有鼓炉十八座,熔炉、锻炉各一座,附近还有开采矿石的竖井和矿石加工场、配料地。西汉中期以来,冶铁已使用煤作燃料,以石灰石为熔剂,炼铁炉和化铁炉都很高大。炼铁炉迅速发展了鼓风竖炉结构,容积可达十至五十立方米,既能制作大型铁器,又能成批浇铸规格统一、质量优良的各种小型铸件。同时生铁柔化技术也达到成熟阶段。优质韧性铸铁农具得以广泛使用,从而使铁农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此外,炼钢也从以块炼铁为原料发展到以生铁为原料。大规模的官营铁业,正对上述技术的发展与推广起了促进作用。古代搓钱工具铁的官营虽然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商人势力,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亦不免带有封建官营事业共有的弊病。不少铁器“作不中程”,质量低劣;“多为大器”,规格不合需要;“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农民购买不便,又常因远购田器而误农时;价格昂贵;此外还有强迫人民购买及强征人民作役的弊病。从事铁冶的徒、卒劳动艰苦,过着非人的生活,以至在西汉后期曾爆发了两次铁官徒的起义。
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时,贤良文学曾对盐铁官营大加攻击,但事关财政收入,除罢关内铁官外,铁官营并未废止。元帝初元五年(前44),铁官曾与齐三服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常平仓、盐官等一同废罢,但三年后的永光三年(前41)又因财政困难而恢复。王莽行五均六莞,铁是其中之一,到王莽死前一年的地皇二年(22年)废除。东汉建国,由太尉属下的金曹主盐铁事,郡县出铁多的地方,虽设铁官,由郡的金曹掌管,主鼓铸和收税,但除少数地区如耒阳外,已不禁民私家冶铁了。章帝元和(84~86)中,因财政困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和帝即位(88)即行废止,铁官仍主鼓铸课税,直到汉末。
秦汉盐官
秦汉时主管盐政的官署。盐业在古代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战国时,东方诸国盐业主要由商人经营,官府收税。只有秦于商鞅变法后置盐官,“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实行食盐官营。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税入少府,但有的诸侯王国如吴、齐等也自营盐业,收入不归中央。
汉武帝在位期间,开始盐业仍由私营。元狩中在实行铁官营的同时,以同样的理由把富商大贾谋取厚利的盐业收归官营。食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募民自备生产费用煮盐,官府提供主要的生产工具牢盆(煮盐用的大铁锅)以间接控制其生产,产品由官府收购。私自煮盐要受太刂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收入官。盐业在中央归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产区和主要中转地则设隶属于大司农的盐官,盐官设有长、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西汉末年和王莽时期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盐的销售亦由官府组织;或是置吏设肆售卖,或是通过特许的小商人进行分销。
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限制了大工商业主,在当时有其积极意义,但盐价因此提高,却增加了广大人民的负担。昭帝时盐铁之议中,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但事关财政收入,并未废止。宣帝地节四年(前66)曾一度降低盐价。元帝初元五年(前44)曾与铁官等一同废罢,永光三年(前41)又因财政困难而恢复。王莽行五均六筅,盐是其中之一。地皇三年(22)废除。东汉建国,由太尉属下的金曹主盐铁事,产地仍设盐官,属于郡国,由郡的金曹掌管,只主课税,不再官营。章帝元和(84~86)中,因财政困难,一度实行盐铁官营,和帝即位(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课税,收人归少府,直到汉末。
秦汉酒榷
秦汉时官府对酒类的专卖。又称榷酒酤,榷酤。榷是独木桥,借以形容独占其利的垄断性的经济行为。秦和汉初,除秦律规定住在农村的百姓禁止卖酒,违者受罚,和汉景帝中元三年(前147)因天旱暂禁酤酒外,很少见到官府干涉私人生产和销售酒类的记载。西汉前期,由于酒业开放私营,利润很高,豪商大贾往往以此致富。汉武帝时,为了补偿浩大的财政开支,继盐铁官营之后,于天汉三年(前98)根据少府丞、令的建议,在桑弘羊主持下开始实行榷酒。由大司农属下的斡官经管,郡国设榷酤官代办具体事务,酒利上缴中央。当时酒的生产由官府控制,自设酿酒作坊,也有的是由官府提供酿酒原料和法式,交私营工商业者承包生产。产品由官府垄断销售,特许存在的小酒商品是零星分销性质。酒榷与官营的盐、铁并称“三业”,成为当时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酒榷实行十八年,于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在反对派的压力下由桑弘羊与丞相田千秋共奏罢之,改为许私人经申报后自酿自卖,政府收取酒税,规定每升酒价不超过四钱。但未经申报而私卖的,仍属禁止之列。此后,大工商业者经营的酒业又有了恢复和发展,成帝时赵君都、贾子光等且以卖酒称霸于长安。王莽始建国二年(10),再度恢复榷酤,为“六”之一。各郡设专职官员酒士经营,办法较前更细,进一步控制了生产,官自酿酒以盈利的十分之七人官,十分之三补充原料以外的生产费用。王莽败亡的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废罢。东汉时,酒榷已不再施行。
两汉均输
汉朝官府利用各地贡输收入为底本,进行贩运贸易的一种经济措施。均输之称,先秦时已出现,其原义是指政府按距输所远近增减各地贡输数量以均劳费;汉武帝时推行的均输,始有新的含义。
当时,为了弥补军事上的浩大开支和限制富商大贾经营贩运贸易的牟利活动,继盐铁官营之后,汉政府于元鼎二年(前115)桑弘羊任大农丞时,即试办均输,很快取得成效。但由于政府将实行告缗令(见告缗)及其他财政措施所得的大量缗钱分发各官署自行采办物资,各官署互相争购,引起物价上涨,官营商业犹待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也由于各地贡输不尽符合官府需要,有的质量低劣,远途运输费用过大,往往超过贡物本身的价格,影响财政收入,这些弊病在尚未推行均输的地区依然存在。为此,桑弘羊在元封元年(前110)以治粟都尉领大农事后,遂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均输法,把政府征收运销物资的权限基本上集中于大农。西汉政府在郡国设置均输官,有的即以均输官(长)命名,有的则以各地的特产命名,如木官、桔官、圃羞官等。均输官受中央派出的大农部丞管理,而统属于大农属下的均输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属下有均官,水衡都尉属下有均输令,分别主管其掌握物资的均输事宜。
均输的办法是,将各郡国应缴的贡物,按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一向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连同输往中央的运价一起折算,就地缴给均输官。除由均输官将其中一部分运往京师,供官需或交平准出售外,其他部分再加上均输官另行收购的物资,都运往价贵的地区出售。有时还把出售所得在卖地再收购当地产品,易地出售,辗转贩运交易。这样,封建政府除了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贡纳之外,可以从贩运贸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减省了某些不必要的贡输远程运往京师的耗费;同时也加强了各地的物资交流,并限制了从事长途贩运贸易的大商人的活动;此外,政府还利用均输所得物资发展了与匈奴、西域等边疆民族的贸易。
均输法实施后也发生违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向民勒买并非当地常产的物品,使百姓只好贱卖自己的产品以满足均输官的要求;交纳产品时受到官吏的刁难;均输官在出售产品时又往往进行欺诈等。但总的说来,均输法的推行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西汉政府从均输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数字很大。一年之中,均输所入的帛即达五百万匹。这些收入,与盐铁官营等收入一起,不仅满足了对边境少数民族战争和守御开支的需要,而且供应了汉武帝巡行、封禅的巨额用费和赏赐支出,做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期间,贤良文学极力攻击均输法与民争利,但未废罢。均输之制到西汉末年已渐废弛,东汉初年正式省罢。章帝元和年间(84~86)尚书张林建议恢复,因遭到朱晖等人坚决反对而未能施行。
两汉平准
两汉政府通过官营商业收售物资以平抑市场商品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与均输法紧密联系。平准思想始于范蠡,《管子》中亦有“准平”之词。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范蠡和《管子》的平准思想,于元狩元年全国普遍推行均输法的同时,实行平准。其办法是在京师长安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大农诸官所掌握的物资,包括均输贡物所剩余的物品,以及工官制作器物中用作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集中到这里。当市场上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平准就以低价抛售,价格下落,则由平准收购,使物价保持稳定。平准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物价,限制了市场上的投机活动,特别是限制了富商对市场的操纵,对人民也有一定的好处。但平准在推行中也出现一些违背制度原意的问题,如商人与官吏勾结起来囤积居奇,贱收贵卖,进行投机。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贤良文学即据此攻击平准法,但平准并未废罢。王莽实行的五均是在平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控制。东汉时,大司农属下仍设平准令,但其职责只是“掌知物价”,不再直接从事商业经营。灵帝熹平四年(175),改平准为中准,转属内署,直到汉末。
五均六竹完
王莽新朝对六种经济事业的管制措施,即盐、铁、酒专卖,政府铸钱,名山大泽产品收税和五均赊贷。这些措施于王莽即位的次年(10)起,先后公布施行,合称六(,即管,由国家经营管理之意),也称五均六。其名称是在当时托古改制的风气下,由儒家刘歆以古文经《周礼》、《乐语》为依据而提出来的。王莽企图表面上说要以此来限制商人对农民的过度盘剥,制止高利贷者的猖獗活动,但实际上首要目的是增加新莽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为构成这一国家的政权基础的豪族权门大谋私利。
六中,盐、铁专卖和政府铸钱都系承袭汉武帝刘彻以来旧制。酒的专卖,武帝寸一度施行,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后废除,改收酒税,新莽时恢复专卖,规定卖酒毛利三分偿付各种材料、燃料、工具消耗及人工费用,七分作为纯利入官。名山大泽产品的征课,过去亦曾实行。这时更规定,凡开采金、银、铜、锡和采捕作为货币原料的龟、贝的工商业者,其产品不许在市场上自由出售,都要向政府申报,钱府在一定时期予以收购。凡从事鱼鳖、鸟兽等的捕捞猎取和从事畜牧的,也同其他小工商业者及出售家庭副业产品者一样,收其利润的十分之一以为“贡”(相当于后世的所得税),经营这些产品不向政府申报和申报时有隐瞒的,产品没收,并罚一年劳役,以示惩戒。
五均赊贷,是政府对城市工商业经营和市场物价进行统制和管理,并举办官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在几个大城市中施行,也旁及郡县。所谓五均,指均市价以利四民和公家;所谓赊贷,是由政府办理借贷。当时将六个实行五均的大城市,即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称为五均市,原长安市令及其他各市市长改称为五均司市师,其他郡县设司市,大体由地方官兼任,统称市官。市师下有交易丞五人,又称均官,钱府丞一人,又称钱府官,分别掌管均平物价、收税和赊贷事宜。
五均是武帝时平准法的发展,规定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基础,按商品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称为“市平”。市场价格超过平价时,政府按平价出售商品,促使价格回落,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则听任自由买卖。对于五谷布帛丝绵等重要民用产品,如果滞销,则按成本加以收购,使经营者不致亏折。赊贷也是五均司市的任务之一。赊是借钱给城市居民作非生产性的消费,如祭祀丧葬的用费,不收利息,短期即还。贷是借钱给小工商业者作资金,期限较长,按借款者的纯利润额收取年利1%(一说是月息3%,即年利36%)。
新莽推行的五均六和武帝时的经济管制措施作用不同。武帝时封建国家尚不甚腐朽,也能基本控制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官吏,因此这些措施收到了若干积极的效果。而新莽时政权已很腐朽,大工商主出身的推行这些政策的官吏已非封建政权所能控制,因此类似的措施反而起了破坏经济的作用。推行五均六措施的大商人与地方政府、豪民富户狼狈为奸,多立空簿,府藏不实,操纵价格,盘剥百姓。平抑物价的市官收贱卖贵,甚至以贱价强取民人货物。赊贷过期不还,便要罚作刑徒。官府收税十分烦苛,饲养牲畜乃至妇女养蚕、纺织、缝补、工匠和商贩直到医巫卜祝都要收税,连不事生产的城市居民也要纳税。而且条法苛细,处罚严酷,重的甚至要处死刑。广大中小工商业者乃至居民均受其害。结果工商业遭到极大的破坏,五均六成了对人民的暴政。
五均六施行了十几年,到地皇二年(22)才准备废除,第二年新莽政权就告败亡。
市
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秦汉时,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处。如西汉长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东市、西市。襄平(今辽宁辽阳)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肃酒泉)有东市、西市;齐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
市周围有垣墙,交易者只能由市门出入,以此限制市外交易。市门按时开闭。市中有市楼,又称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设于此。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市内店铺,摊贩按经营商品种类分别排列,称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间的通道称为“隧”。列肆之后还有存放货物的仓库,称为“店”。市每日定时开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数次的。在市中营业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来出售官营手工业产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资。
封建政府对市的管理很严格。主管市的官吏,长安东西市为市令,其他城市为市长,属员有丞、市吏、市掾、市啬夫等。市门有监门卒把守,市的各级官吏的职掌主要是负责商贾的著籍登记,检验外来客商的符传,征收各种租税,检查交易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贩运违禁品情况,评定物价,检验商品等级,检核钱币的质量并监督其使用,定期检校度量衡,以及维持市场的治安。关于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职责,秦、汉法律中的《金布律》、《关市律》等有很详细的规定。
新莽改制,行五均赊贷之法,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收税烦苛,处罚严酷,给中小工商业者及人民带来很大的痛苦。新莽败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废罢。
此外,汉代在边境关隘还设有关《清明上河图》局部市,亦称胡市,从事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贸易。驻军之处有时亦立军市,设有军市令掌等官职,收军市租。
在小县、县以下的邑和农村中,没有垣墙楼屋的定期集市比战国时期增多,以赶集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东汉时“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市邑就是定期市集的小邑,这种市集是农村之间以至城乡之间物资交换的会合点,在封建社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交易形式。
市籍
经官府准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的商人的特殊户籍。先秦时,凡利用官府设置的房舍店铺或官有空地,长期固定地在市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要先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并按章缴纳租税;秦汉时沿袭这一制度。有市籍是商人在市内做买卖的必需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这个资格,违者要受检举治罪。但在特定的市区内营业的,主要是身份低贱的中小零售商人,巡游郡国的大的批发贩运商,不须亲身到市内来,他们一般就不在市籍之中,身份地位较高,经济力量很强。所以有市籍的商人只是商人中的一部分,一般称之为“贾人”。“贾人,坐贩卖者也”,坐市列卖货,有市籍的“坐贾”,同一般无市籍的“行商”(批发贩运商)是不同的。市内商人所交租税,包括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市籍租”)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由市吏征收后交皇帝或封君,供其私用,不列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些大城市中这笔收人数目可观。景帝时,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市租年达干金(千万钱)之多。在市租之外,商人还要同其他有产者一样,缴纳“訾算”(财产税),这部分税入归大农,与市井之税无关。
由于有市籍的贾人大都为前时代商业奴隶的后人,出身卑贱,封建政府对他们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政策。而且从先秦时代起就不准有身份的人入市同贾人接触。《周礼》记载,“由命士以上不入市”,贵族过市要罚交帏、盖等物。西汉时,一天几趟到长安市上探听行市、采买物品的除平民外,也只是奴仆而已。东汉时,市籍制度随市里分设的制度一起延续未废,贱视贾人的风气也沿袭下来。这种情况维持了很长时期。但有身份人不入市的限制,至东汉末已逐渐打破。
关市
边关的交易场所。关市原意是关与市的合称。《国语·齐语》说“关市几(稽)而不征”,《周礼·天官》九赋中有“关市之赋”,秦律中有《关市律》。但后来关市也指关下所设的市。汉代文献中的关市多指后者。这是一种设在边境关口从事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贸易的市场。
西汉时,对匈奴、南越都设有关市,前者又称“胡市”。对匈奴的贸易系以内地的缯絮、金、钱、米、蘖酒等交换匈奴的牛马、裘革。对南越的贸易系以内地的金银、田器、马牛羊等交换南方的土产和珍宝异物。
关市由政府严格控制,定期定时开放,商人需持政府颁发的符传之类的许可证按规定品种数量进行交易。严禁从事违禁品的买卖,也不许输入禁物,违者罪重至死。擅自出边关走私的要处死。
关市的开闭与限制往往取决于汉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政策,常影响到双方关系。汉初吕后曾下令禁止向南越输出金铁田器和母畜,引起南越和汉的战争。汉初直至武帝初年,为缓和匈奴的侵扰,亦屡通关市,以满足匈奴的需要,但仍禁止对匈奴输出铁、铁器和兵器。
汉代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但仍相当繁荣。新莽统治时,窦融据河西,姑臧(今甘肃武威)通货羌胡,一日合市多至四次。
东汉时,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仍相当发达。章帝元和元年(84),北匈奴的贵族一次就驱牛马万余头,来武威和汉贾客交易,受到郡县的款待和东汉政府的优厚馈赠。东汉政府还曾长期在上谷宁城(今河北万全)开胡市与鲜卑、乌桓交易。西域方面,也出现“胡商贩客,日款于塞下”的盛况。
以后历代王朝,在边境平安无战事时,都在边关设市,与周边少数民族从事贸易,互通有无。关市有时亦称为“边市”或“马市”。
折帛
南宋折纳绢帛的一项重赋。南宋初,在和买演变为定额税的同时,又将夏税与和买绢帛之类折纳钱币。广西路在北宋时已将夏税麻布改纳折布钱,南宋时又加重税额。川峡四路有两川(成都府路、潼川府路)畸零绢估钱、四川激赏绢(后利州路与夔州路减免,则称两川激赏绢)、两川绵估钱、西川(成都府路)布估钱,则将绢、绵、麻布等折铁钱与纸币钱引输纳。在江南、两浙等路,则有东南折帛钱。最初在建炎三年(1129),规定两浙路全部上供绸绢,每匹折钱二贯。后又按夏税、和买绸绢一半折钱的比例,推广于各路。
南宋东南各路各个时期的折帛比大量宋钱例不尽相同,如宋孝宗赵奋时曾规定绸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而各地官吏又往往不按规定比例征收折帛钱。东南折帛钱额最高曾达每匹十贯以上,绍兴十七年(1147),规定两浙路夏税绸绢每匹折钱七贯,和买绸绢每匹六贯五百文,绵每两四百文,江南路绸绢每匹六贯,绵每两三百文。宋孝宗时,规定东南折帛钱以铜钱、东南会子中半输纳,南宋晚期,又改为以铜钱、关子中半输纳。在某些地区,官吏还迫令百姓折银输纳。据绍兴后期统计,东南折帛钱收入达六百万贯左右,为南宋极其沉重的一项赋税。
钞关
明代内地征税的关卡。因规定以钞纳税,故名。宣德四年(1429)始创设。隶户部,税收多用以支付军事抚赏费用。前后设有十三所,宣德时,设关地区以北运河沿线水路要冲为主,包括氵郭县关(正统十一年移至河西务)、临清关、济宁关、徐州关、淮安关(在今江苏清江)、扬州关(在今江苏江都县)、上新河关(在今南京)。景泰、成化年间,又在长江,淮水和江南运河沿线设置金沙洲关(在今湖北武昌西南)、九江关、正阳关(在今安徽寿县)、浒墅关(又名苏州关,在今苏州许关镇)、北新关(在今浙江杭州)。钞关几经裁革,万历六年(1578),尚存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淮安、扬州、杭州七关;崇祯时,又在芜湖设立钞关。
设置钞关旨在征收船税,临清、杭州两关也兼收货税。由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船税以载运商货之船户为征课对象。初期按运送路程之远近和船舶大小长阔不同分等称船料,估料定税。宣德四年规定,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各段均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自北京至南京间的全程,每一百纳钞五百贯。后又以估料难核,改为计算梁头广狭定税,其标准自五尺至三丈六尺不等。
成化十六年(1480),各钞关岁收钞两千四百万贯,当银十二万两。嘉靖至万历初,岁收银大体维持在二十三万两左右。万历中期,明神宗朱翊钧大肆搜刮,钞关税收大幅度上升,至二十五年上升为三十三万五千五百两。天启元年(1621)又猛增至五十二万两,是万历二十五年前的两倍。
钞关初建时,以钞为征收本色。成化元年规定钱钞均为本色。弘治六年(1493)又定钞关税折收银两例,但钞关之名未变。
皇店
明代皇帝私人开设的店铺。一说始于正德八年(1513),创始人为太监于经;另说创于刘瑾,始于正德五年前。皇店主要设在北方商贾辐辏、交通便利的城市和地区。如北京的九门、鸣玉、积庆二坊、戎政府街、卢沟桥和运河沿岸之张家湾、河西务、临清以及北方的军事重镇宣府、大同、山海关、广宁等地。店房或来自查抄的权贵店铺,或来自宫店,或为强拆民房后所建。经营管理者由皇帝直接委派。如建于正德时一直持续到明末的戎政府街的宝和等六处皇店,即由一提督太监督理,另有司房钞条书手数十名,提督太监的厅廨即设于宝和店中。开设皇店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具体营业或为茶酒店,或为牙店、塌房(货栈),或用作娼优所居的花酒铺,有的则用来征收商税。其中仅宝和六店,一年所征之税即达数万两。皇店经管官员还凭借权势,随意拦截商贾,横征暴敛,敲诈勒索。皇店周围皆设巡逻,凡“负贩小物,无不索钱,官员行李,亦开囊检视”,商贾舟车,亦皆有税,给商民带来极大的灾难。明世宗时曾一度革除京城内外皇店,并对作恶者严加惩处。但万历以后,皇店又不断增加,害民日益严重。
官店
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始设于吴元年(1367)之前。吴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官店之名仍然保存,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
官店大都设于商业比较发达与交通便利的地区,如南京、北京、宣府、运河沿岸之通州张家湾、天津、山海关外之八里铺,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东乡等地,都设有官店,有些地方则设有多处。官店一般大于私人店铺,如大宁都司的官店,新旧店房多达数千间。官店的作用因时而异。约从建立之初至洪武时主要用于刺探军情和征收商税;永乐到景泰时逐渐变为停贮客商货物的塌房(货栈),借以征收商税与牙钱钞、塌房钞的场所;景泰以后或出赁收租,或充当牙行、塌房并兼收商税。官店的收税则例,有的是依时估汁物资价值收税,有的对商品的纳税税额作具体规定,也有根据运载客货的车船数字收税的。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权势,或强行邀截客商,或低价卖出客货,贻害商民。官店既可征商取利,故权贵之家每恃势向皇帝奏讨。由于赏赐日多,约到宪宗初,京师官店已大都为权贵所有。明中叶以后,不少官僚提出要将京师官店塌房尽数勘实,收归明朝官府所有,争论相当激烈。
明代马市
明代与边疆少数民族互市的一种固定场所。因以交换或收买马匹为主,故名。马市由来已久。汉朝在边境设关市,贸易项目即有牛马。唐、宋、元等朝皆与边疆少数民族进行马市交易。明承此制,多设马市,其中重要者有设于辽东的辽东马市,设于宣府、大同的宣大马市。
辽东马市明初,战事频繁,马匹奇缺,洪武时明太祖朱元璋曾分遣使臣到边疆各地市马。永乐四年(1406)三月在开原城东屈换屯(屈官屯)和广宁城(今辽宁北镇)的铁山(永乐十年迁至城北团山堡)各置马市一所。分别设马市官(开原有提督马市公署),专司收买兀良哈和女真各卫马匹。正统四年(1439)限制海西女真到京城朝贡,同时承认在开原城南发展起来的私市为开原南关马市,主要待海西女真,原开原城东的马市则专待兀良哈。十四年,兀良哈勾结瓦剌进攻辽东,明政府关闭广宁马市和开原城东马市。天顺八年(1464)限制建州女真京城朝贡,同时开抚顺马市,专待建州女真。成化十四年(1478)应兀良哈三卫之请,复开广宁马市于团山堡北,待朵颜、泰宁二卫;开开原马市于古城堡南(后迁至庆云堡),待福馀卫和海西、黑龙江等地女真。嘉靖末隆庆初,海西女真分裂,哈达部由广顺关入市开原东果园,称南关。叶赫部由镇北关入市开原马市堡,称北关。福馀卫仍由新安入市开原庆云堡,但原南关马市仍存,海西女真各部则?昆列杂处,安肆贸易。此外,还有辽阳长安堡马市,专待泰宁卫,罢于嘉靖三十九年;义州(今辽宁义县)大康堡马市,设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二十六年罢,二十九年复开。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并攻陷抚顺、辽阳等地后,各地马市基本结束。
成化十四年规定,开原马市每月初一至初五开市一次;广宁马市每月二次,分别为初一至初五、十六至二十。万历时开市日期日益增多,交易数额日趋扩大。各少数民族来市马者,将马匹及其他货物赴官验放后,方准入市交易。所市之马,永乐初分上上马、上马、中马、下马、驹五种,马价不一,上上马一匹值绢八匹、布十二匹。永乐十五年重定马价,上上马值米五石、布绢各五匹。东汉摇钱树官市外许私市,汉族兵民可以农具、服饰、粮谷、铁锅等交换少数民族的马、牛、羊、毛皮、人参等。市官征收“马市抽分”,作为抚赏之费。官市除按马等付马价外,还按来市少数民族首领职位的高低,另给不同的抚赏,以示“羁縻”。
宣大马市为笼络日益强盛、不断扰掠的瓦剌,明政府于正统三年四月设大同马市,厚加接待。十四年瓦剌首领也先借口明政府削减马价,大举南犯。明英宗朱祁镇亲征,兵败被俘;大同马市也因此中断。嘉靖三十年,鞑靼强盛,俺答汗扰掠边境,明政府为与俺答议和,仿辽东例,四月在大同镇羌堡、五月在宣府新开口堡开马市,专待鞑靼,但作用不大,因于次年三月关闭。隆庆四年(1570)十月,俺答之孙把汉那吉降明。次年俺答汗受封为顺义王,宣大总督王崇古因请再开宣大马市。当年五月至八月先后在大同得胜堡、宣府张家口堡、大同新平堡、山西水泉营堡分别开马市,以银购马,另有抚赏甚厚,宣府、大同一带得以稍宁。
茶马
以官茶换取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地少数民族马匹的政策和贸易制度。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明洪武四年(1371),产部确定以陕西、四川茶叶易番马,于是在各产茶地设置茶课司,定有课额。又特设茶马司于秦州(今甘肃天水)、洮州(今甘肃临潭)、河州(今甘肃临夏)、雅州(今四川雅安)等地,专门管理茶马贸易事宜。茶马司初设令、丞。十五年改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三十年又改设秦州茶马司于西宁(今青海西宁)。明初还曾设金牌信符,作为征发上述少数民族地区马匹的凭证。明朝的茶马政策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由于茶是边疆少数民族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明统治者严格控制茶叶的生产和运销,并严禁私贩。以茶易马,在满足国家军事需求的同时,也以此作为加强控制少数民族的重要手段和巩固边防、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策略。后来随着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交流的发展,民间往往突破明朝政府的禁令进行贸易。永乐时,明政府一度稍弛禁令,听凭商人与少数民族市马,但为时不久,又严加申禁,并恢复已废的洮州茶马司,设立甘肃茶马司于甘州(今甘肃张掖)。成化时,民间茶马贸易日趋频繁,巡茶御史屡出,茶多私运出境,而马至日少。于是弘治时被迫开放商营贸易,召商中茶。弘治三年(1490)出榜招商,给引于产茶地方收买茶叶,运赴指定茶马司,六分商卖,四分入官。此法一行,私茶出境一发不可遏止,好马尽入民间商人之手,而茶马司所得却只是中下等马匹;明朝官员将吏为了牟取私利,有的故意压低马价,以次茶充好茶,有的用私马替代番马,换取上等茶叶,致官营茶马贸易更加衰落。正德时宠信西藏番僧,特许西藏、青海喇嘛及其随从和商人例外携带私茶,明朝茶马贸易制度崩坏日甚。此后明廷虽时下禁私茶之令,又曾欲复金牌信符之制,但民间茶马贸易愈益兴盛,雅安、打箭炉(今四川康定)等地成为汉族和少数民族人民互市贸易的繁华场所。这种贸易往来,不仅促进了内地与青海、甘肃、四川、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了积极作用。
西商
中国古代商人集团。居于陕西和山西一带,故名。又称西客、山陕商人、秦晋大贾。明清时期,与徽商并雄,为当时两大主要商业资本集团之一。陕西、晋南都是著名的农业区,自然条件优越。明清时期的山陕商人,以此地的农业及其他资源为基础,逐渐形成巨大的地方商业集团,此后又与高利贷资本结合,出粟收息,发放母子钱,由是扩展为商业资本。
西商所经营的行业与山西、陕西特殊的地理位置密切相关。陕西是中国西部交通的中心,又是古代著名的丝绸和瓷器贸易的必经之路;陕西的西、北部是明代鞑靼、瓦剌诸部的游居地;山西北部的大同、宣府一带,是明抵御鞑靼、瓦剌的重镇,故明代西部、北部边防需要的许多重要物资如布匹、粮食等,大部分经陕西、山西运给。明代政府为加强北方边防,又于明前期推行中盐法和茶马贸易。因此,明代山陕商人的贸易也就以布匹、粮食、茶、马、食盐等为主。其活动范围大致是输粟于边塞,治盐于淮扬河东,贩布于吴越,运茶于川蜀,从而以陕西、山西为本据,往来于边塞、江淮、川蜀之间,构成有机的商业联系。此外,其商业活动还到达湖广,河南、河北、山东以及辽东等地。青蚨剑(复制)山陕商人所经营的行业多为供应军需,相当部分是供政府的财政所需,与封建政府有密切关系,因此其所积累的商业资本大多不能转化为产业资本,而走上官僚资本的道路。进入清代以后,陕西、山西西北部作为军事消费地带的作用已经消失,许多山陕商人因而没落。但由于山陕商人所经营的布、盐等行业与封建财政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他们又与清政府结下不解之缘,除经营传统的商品外,又经营为清王朝所必须的洋铜的采买以及人参等贵重药材的贩卖。其活动范围远至蒙古、乌苏里、日本列岛等地,许多人直接从民间商人变成专门为封建政府服务的官商、皇商,与封建政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同时,清代的西商在与高利贷资本的结合上也有加强,许多人都曾越省在河南、湖广一带放母子钱、青苗钱等。清代中后期,不少西商,尤其是山西商人的资本开始转向经营票号。票号的业务主要是汇兑和存放款,业务对象亦多是政府及其官吏。咸丰以后,清朝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款项往来,也多经山西票号存放汇兑。山西票号在晚清时期是中国北方最重要的货币信用机关。
山陕商人资本日益向官僚资本转化,是其业务成功的根本原因,但也使他们日益失去自己的独立地位,成为封建制度的附庸。因此,在清末的社会大变革中,山陕商人资本表现出浓厚的保守性,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新的发展,大部分山陕商人无法向近代资本家转化,因而纷纷没落,繁盛一时的山西票号亦随之衰落。
徽商
中国古代商人集团。以居于徽州(今安徽歙县、黟县及江西婺源一带)而得名。又名新安商人、歙商、休宁商、黟商、婺源商等。大致起源于宋代,明清时期发展到与西南并雄,成为当时主要的商业资本集团之一。
徽州地处皖南山区,人烟稠密,但山多地少,赋税徭役苛重,致居民生计艰难,不得不外出经营工商业谋生。其地物产丰富,纸、茶、木器、漆器、陶瓷器、砚、笔等均为驰名国内外的商品。这些丰富的土特产使徽商可以与各地互通有无,为徽州商业资本的活动提供了物质条件。此外,徽州位于东南重要经济区苏浙地区的中心,交通便利,也有利于徽人从事商业活动。
徽商的主要活动范围在长江流域,沿江各地区有“无徽不成镇”之谚。此外,其商业活动还到达山东、河南、陕西、河北、辽东、广东、福建等地,以及一些边疆海岛和少数民族地区,有的甚至营商海外。如著名的海寇首领商人王直即为其中之一。徽商经营的行业十分广泛,以盐业为最重要。明清时期江淮和浙海食盐的贩卖,几为徽商所垄断,粮食、茶叶、木材、典当、棉布、丝织品、陶瓷、书籍、墨砚以及仓库旅馆业和海外贸易等,徽商亦插足其间。有的还兼营行商、坐贾、牙行,一人兼营数种行业。此外,徽商也兼营金融业务,接受存款,因此资金比较充足。加上有较好的商业道德,其经营范围和资本积累均有显著发展。明中叶至清代前中期,不少徽商富比王侯,资产以百万甚至千万计。
明清时期,工商业发达。徽商经营商业比购买土地、收取地租更为有利。因而徽州商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摆脱传统的商业资本与土地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不少富商因经商盈利而移居他乡,并投资于铁冶、浆染以及陶瓷等业。但这一商人集团又带有其自身结构的严重落后性。徽商以殖盐为第一生业,而盐又是封建国家的专卖商品。因此,从明代中叶起,他们已成为豪富特权商人,与封建官府勾结密切,随着封建专制政府对工商业的限制和压迫的加剧,为取得官僚政治的庇护,徽州商人也日趋缙绅化,其商业资本亦日益成为国家财政的尾闾。他们虽为此耗费大量资金,但由于托庇于官僚政治,也有利于攫取超额利润。这也是徽商易于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徽商还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家族性。其资本宗族合伙,活动亦往往是全乡经营、集团移徙,且热衷于创办同乡会或会馆等,以保护本地区商人的利益。其积蓄往往用于乡里的慈善事业。如修桥筑路、建祠盖府、置买学田义田等,以光宗耀祖。这又助长了乡族势力的发展。徽州商业资本同时还带有严重的寄生性和野蛮性。他们广泛经营典当业,发放子母钱,进行高利贷盘剥。还役使众多的僮仆、伴当,这些人有的经营商业,有的护院保镖,对扩大徽商资本起了较大作用。
清代中期之后,随着清王朝的政治和财政危机的加深,徽州缙绅势力减弱,徽商因失去政治庇护而逐渐衰落。
布号
明清时期商人为购销棉花和布匹、组织棉纺织生产而设立的牙行式的行业。明代前期,封建政府出于财政的需要,鼓励并强制各地从事棉花生产,使棉花的种植和棉纺织手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江南一带植棉业和棉纺织业最为发达,当时所生产的棉布、棉纱有相当部分作为商品投向市场。促使棉花和棉纺织品贸易活动也随之发展,许多地区出现了从事棉花、棉纱、棉布购销活动的市场和商人。这些商人大多在距农家较近的乡村市镇上设立棉花布号,松江的枫泾、朱泾等市镇,棉花布号多达数百家。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随着棉花种植和棉纺织业以及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江南地区的一些棉花布号所经营的业务,已不限于棉布的收购,还逐渐地起着组织生产的作用。一些棉花布号从事包买活动,他们付出棉花等原料,组织农民个体小生产者进行纺织生产,产品由其收购,从而直接控制了棉纺织品的生产者。此外,有些棉花布号已开始经营收购棉花、组织漂布、染布以至发卖运销等一系列业务,拥有相当数量的雇佣劳动者从事棉布的加工生产。其生产关系和方式已接近于工场手工业的生产形态。尽管这一时期江南地区棉花布号的经营活动有新因素的出现,但因封建制度的束缚,发展仍极缓慢。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棉手工纺织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西方机织棉布的内销,使传统的棉纺织业受到沉重打击,棉花布号也一度趋于衰落。但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中国,对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又起着分化瓦解作用,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继续存在的手工棉纺织业加速了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转化。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棉织品进口量大大减少,中国的手工棉纺织业又有较大的复兴,布号有较快的增加。在从事包买商活动和组织工场手工业劳动方面,其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比鸦片战争以前表现得更为明显。
会馆
明清时期都市中由同乡或同业组成的封建性团体。始设于明代前期,迄今所知最早的会馆是建于永乐年间的北京芜湖会馆。嘉靖、万历时期,会馆趋于兴盛,清代中期最多。会馆几乎遍及通都大邑,府、州、县城甚至某些乡镇也有设置,仅北京的各种会馆即有四百余所。玉箸钱文类型明清时期的会馆大体可分为三种:①北京的大多数会馆,主要为同乡官僚、缙绅和科举之士居停聚会之处,故又称为“试馆”。②北京的少数会馆和苏州、汉口、上海等工商业城市的大多数会馆,是以工商业者、行帮为主体的同乡会馆。③四川的大多数会馆,是入清以后由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迁来的客民建立的同乡移民会馆。
创建和性质早期的会馆绝大部分设于北京,其创建主要有由仕商购地建房捐给同乡会馆;和由同乡领袖发起,同籍人士募捐兴建,其中包括由商人发起,仕商合资兴建的会馆。这一时期的北京会馆,主要以地域关系作为建馆的基础,只为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同乡提供居停、聚会的方便。虽然已出现由商人出资兴建会馆的现象,但绝大多数会馆仍然是在京仕宦、缙绅、士子等同乡的居停之所,即使商人使用会馆,也仅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乡商人,而绝少同行业的商人,因此,早期会馆只是一种同乡组织,与工商业者绝少关系。
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商业都市的逐渐发展,特别是苏州、汉口、芜湖、上海等工商业城市的发展,具有工商业性质的会馆大量出现,会馆制度开始从单纯的同乡组织向工商业组织发展。后期的工商业会馆还可能同中国古代的纲运制度有着渊源关系,如福州的汀州会馆,原来是长汀、上杭二县经营纸靛的商人所组织的“纸靛纲”,后由“纸靛纲”扩充为“四县纲”,再进而为汀州会馆。明代后期,工商性质的会馆虽占很大比重,但由于中国的工商帮会主要是从农村向城市延伸,且始终没有离开过农村这个基地。因此,这些工商业会馆仍保持着浓厚的地域观念,绝大多数仍然是工商业者的同乡行帮会馆。即使到了清代后期,突破地域界限的行业性会馆仍然只是相当个别的。此时出现的一些超地域的行业组织,大多以同业公会的面目出现。
作用明清时期大量工商业会馆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保护工商业者自身的利益,起了某些作用。如许多会馆条规都有资金互助、救死扶伤、赈济贫困的条文;同乡同业者通过会馆的力量来抵抗地棍奸牙们的勒索,也取得一些成效;江西南部的一些闽广籍佃农,还利用会馆组织,霸田抗租。但由于会馆与乡土观念的牢固结合,其主要作用仍在于维护地方利益,这就造成各地工商行帮会馆之间壁垒森严、各自分割市场、垄断技术,从而阻碍了国内市场的集中扩大和生产技术的流通提高,使工商业者相当多的资金浪费在乡族关系方面,难以积累起来大量资本。同时,会馆与封建势力的结合也相当显著,会馆的董事,往往推举有名望的缙绅承担,以求得到他们的庇护,以此巩固各自工商业团体的地位和利益,加强对会馆内部的控制。这些都不利于商品交换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海禁
明政府禁阻私人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亦称“洋禁”。始于明初,有明一代虽时张时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销。
海禁的实施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上,除为“怀柔远人”,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间(1368~1398)屡申“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颁布“将入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等严刑峻法。又在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地区修筑海防工事,建立严密的“巡检”制度。永乐以后,明廷仍屡申“严私通番国之禁”。但远不如洪武年间严厉,禁令的范围也逐渐缩小。永乐年间(1403~1424)对朝贡贸易的违禁事件,成化年间(1465~1487)对官吏私通番国的贸易事件,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西方殖民主义者渐次到东方寻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晒水渍货物为由,强借澳门。他们盘踞澳门,不服“抽分”,贩卖奴隶,危害明朝主权,并转向福建、浙江沿海从事违法的贸易活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者获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与商人相勾结,凭恃权势和厚资,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诱破产贫民出海。或违禁。私造双桅大舡下海,有的则“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有的舶主更“名为商贩,时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盗。有些豪门世家、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仅与葡萄牙殖民者进行非法贸易,而且勾结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掳掠杀害中国人民,构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即贡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禁止下海捕鱼捞虾,断绝海上交通。凡违禁者,必依法处以极刑。
危害明廷严厉的海禁政策,并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相反,参加对外贸易的人越来越多,朝廷无法禁绝。正如徐光启所说:“官市不开,私市不止”,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趋势。同时,正德、嘉靖年间海禁政策与洪武年间有所不同,洪武年间尚进行有限制的贡舶贸易,而正德,嘉靖年间所有的对外贸易都被禁止。这实际是闭关主义的表现形式,它阻碍了中国与邻近国家的商品交流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故广东和福建的地方官员主张开放海禁。隆庆初,旧日的海禁政策已经不可能维持下去,而东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体平息,朝廷在舆论影响下,才批准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的建议,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三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
开洋禁开放海禁,即等于明政府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存在,这使参加海外贸易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们凑集资金,建造海船,装载土产,径往东、西洋,与海外诸国贸易。明朝政府的商税也因此不断增长。漳州府在万历三年(1575)征收税银六千两;万历二十二年则征收银约三万两,增加五倍。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海禁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弛禁初期颁发“引票”五十张,万历中增至八十张,东、西洋各四十张。出海贸易者,均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这类规定依然严重地束缚着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贡舶
又名市舶。本指明初海外诸国贡使所乘的船舶,引申为明清时代官府的对外贸易。明制,外国贡使来中国,除携带贡品外,准许附带商货进行贸易。对各次朝贡的贡品,明政府均照例偿以相当代价。非朝贡国家的船舶来华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对海外诸国来华朝贡的贡期、贡道、船舶数和朝贡人数都有具体规定。贡期有两年一贡(如琉球)、三年一贡(如暹罗、高丽)、十年一贡(如日本)数种,通常为三年一贡。为辨认贡舶的真伪,洪武十六年(1383),礼部制定勘合制度,并开始对暹罗等五十九国发放勘合文册。贡舶到达港口后,先由市舶司检验“勘合”,相符者方许入京朝贡。贡舶带来的商货,可由贡使带入京师,在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中国商人及军民人等可将非禁货物运入馆内,在礼部派员监督下“两平交易”。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由市舶司主持,官设牙行,与民交易。初,贡舶贸易全免课税。弘治、正德年间始行抽分制,税率不一。弘治年间(1488~1505),北京会同馆互市,抽税十分之五。正德年间(1506~1521),在广东市舶司所在地互市,抽税十分之二,此后一般以此为准。隆庆以后,贡舶贸易渐趋衰落。诸国来华之互市船舶,渐称市舶。入清以后,市舶成为外国商船的专称。
开中
明代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换取盐引,给予贩盐专利的制度。又称开中法。开中之制系沿袭宋、元制度,但明代多于边地开中,以吸引商人运粮到边防,充实边境军粮储备。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盐例,根据里程远近,一至五石粮食可向政府换取一小引(二百斤)盐引。此例以后随形势变化、米价高低而不断有所变动。开中法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步。报中是盐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防地区粮仓,向政府换取盐引;守支是盐商换取盐引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守候支盐;市易是盐商把得到的盐运到指定的地区销售。盐商们因为长途运输粮食的耗费巨大,曾在各边雇佣劳动力开垦田地,生产粮食,就地人仓换取盐引,便于更多地获利。因这种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经营的,故又称商屯。明初商屯东到辽东,北到宣大,西到甘肃,南到交阝止,各处都有,其兴盛对边防军粮储备以及开发边疆地区有一定作用。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粮米换取盐引之外,有时也可用布绢、银钱、马匹等换取,但以粮换取是主要形式。宪宗成化年间停止各边开中法,令盐商于户部、运司纳粮换取盐引。当时,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皇室、宦官、贵族、官僚们见持有盐引有利可图,纷纷奏讨盐引,转卖于盐商,从中牟利。这一现象被称为“占窝”。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破坏了开中制度,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改革盐法以弥补国家的财政收入已势在必行。孝宗弘治时,叶淇为户部尚书,改旧制为商人以银代米,交纳于运司,解至太仓,再分给各边,每引盐输银三四钱不等,致太仓银多至百余万,国家的财政收入骤增。因此边地盐商大都举家内迁,商屯迅速破坏,边军粮食储备也因此大减。明世宗时,杨一清又请召集商人开中,实行商屯。后经多人奏请,穆宗于隆庆二年(1568)以庞尚鹏为右佥都御史,管理盐政、屯田,督办九边屯务,他与陕西三边总督王崇古详细规划在边地推行屯田开中,但因此制败坏日久,已难收得实效。
缙绅
明代的封建特权阶层。包括各级官吏、致仕官、封赠官、捐纳官以及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生员。他们的妻子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待遇。地位仅次于贵族地主,是明代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明代的缙绅地主享有优厚的待遇和特权。政治方面,缙绅的法律地位高于常人,司法部门无权擅自拘审官员。明律规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只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缙绅犯公罪可以收赎;犯私罪也得以解职、调离或降等抵罪。经济方面,各级官吏有数量颇多的俸禄,生员也由国家供给生活费。此外,缙绅还享有徭役优免权。即使官员本人亡故,仍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时,在社会生活方面,缙绅等级的服饰、器用、房舍、鞍马等均异于较低等级,凡人见缙绅须施官礼。虽然规定缙绅不免钱粮正供,但缙绅拖赖及少纳赋粮、脱避差徭仍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多数缙绅往往凭借威势,横行乡里,凌虐欺压百姓,居家的缙绅地主甚至可以决定地方官员的去留。缙绅还大肆兼并、侵占他人土地,接纳投献投靠,收受他人诡寄田粮、差役,包揽拖欠税赋。嘉靖,万历年虽多次定例限制优免徭役数额,但作用不大,缙绅势力有增无减。权势在手、待遇优厚、土地极多的缙绅地方,无不过着极为豪华的生活。他们自称官户,自立“官甲”、“官图”,以别于平民编户。
官庄
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产。亦称皇庄。因属内务府会计司管理,又名内务府官庄。顺治元年(1644),清廷在畿辅圈占田地,设立官庄一百三十二所。此后,陆续增设粮庄、棉庄、盐庄、靛庄和瓜园、菜园、果园等。主要分布在直隶(今河北)和奉天(今辽宁)。官庄须交纳皇粮,并向皇室提供大量鸡、鸭、鹅、猪、蛋、草、油和秫稭,以及人夫、车辆和其他物品。官庄的壮丁世代充当“包衣”(奴仆),名载档册,定期编审,不许隐漏和冒人民籍,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违者严惩。皇帝还常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陪嫁公主,赏与宗室王公贵族。庄头也压迫壮丁,多征银谷,滥派差使。
顺治年间(1644~1661),壮丁不断逃亡。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壮丁拖欠皇粮、典卖庄地及抗租斗争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乾隆九年(1744),内务府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壮丁放出为民;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银米,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
光绪三十一年(1905),垦务大臣廷杰以庄头吞没租银,盗典庄地,奏准丈放了锦州内务府官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与清帝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例》规定,官庄仍属皇室所有并由中华民国特加保护。1915年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颁布《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规定,正额、浮多一并丈放,正额地价拨解皇室,浮多价款收归国有。1924年又将关内外尚未丈放或变卖的皇室庄园收归国有。
圣库制度
太平天国实行的一种公有共享制度。圣库即公库、国库,太平天国以一切财物为上帝所赐,初时又规定惟上帝得称圣,故称公库为圣库。
圣库制度肇始于起义之初。起义开始时,拜上帝会信徒多携老扶幼,举家参加。他们变卖了田产,各将所有奉献于公库,所有人的衣食,都由公库开支。以后,全军实行这种制度。作战中缴获的金银、绸帛、珍宝等,必须上交公库,个人不得私藏,违者处以重罚,直至斩首。将领士兵的生活需要,由公库供给。其供给种类和标准,粮、油、盐大致不论老少,一律等量供应;食肉供给,天王以下每天份额各有等差,下级将士不是每天供给。又有买菜钱、礼拜钱系作为买办供物祭告天父之用,兼作零用,数量各有等差。但各类供给定额并非固定,依物资来源多少而有不同。1854年(咸丰四年)夏,天京(今南京)城内缺粮,曾减少食米供给定量,一律吃粥。欧阳询手书钱文钱文·垂针篆圣库制度在首都天京也推行于军队以外的民众。太平天国占领南京的初期,曾将城内居民分隔男女,按年龄、技能分别编入各馆各营,财货收归公有,衣食等由公库供给。实际上,编入各馆各营的民众是为太平天国服务、服役的,他们已被看作太平天国的成员,所以在他们之中实行圣库制度,仍是在军中推行圣库制度之意。
圣库制度的基础是人无私财和大致的平均分配,它的实行对太平天国初期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它保障了将士及其家属的生活,也吸引了许多贫穷的人民参加。但事实上,圣库制度并没有严格实行。随着军事胜利,克复城市乡镇日多,财货来源丰富,将士们各有自己的私财,人无私财的原则日益不能坚持,所以又规定私藏不得超过五两银。高级将领生活日奢,任意取用于公库,供给配额渐失去实际意义。
太平天国后期,名义上仍继续实行圣库制度,由圣库供给各王、各将领和士兵以各自份额的食物、钱、衣服,但由于他们大多都有私财,并不依赖于这些份额。圣库制度名存实亡,蜕变成为一般的后勤供给制度。
垦殖公司
清代末年出现的新型农业企业。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请令张謇筹办公司,筑堤开垦通州(今江苏南通)沿海滩地,于是在江苏省成立了第一个垦殖公司——通海垦牧公司。同年清廷计划放垦内蒙古荒地,任命贻谷为督办垦务大臣。1902年,贻谷奏请就地成立垦务公司,官商合股。接着安徽巡抚聂缉榘奏请设立农工公司,筹拨官款,从事官垦。1909年(宣统元年),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定垦荒章程,成立垦务公司。政府的政策措施对垦殖公司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据农商部1912年统计,全国各省有垦殖公司170余个,投资总额达630余万元。其中发展比较迅速的,首推江苏、广东两省。江苏共27个公司,所投资金达181万多元;广东共43个公司,所投资金近135万元。
垦殖公司的经营项目以种植棉粮兼事畜牧为主,这类公司大约一百个,资金五百多万元,如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马相伯等在江苏丹阳县创办的垦殖公司等。其次是经营桑茶园艺的公司,约50个,资金50多万元,如张謇在通州创办的阜生蚕桑公司等。此外,还有专门从事发展林业、畜牧业、榨油业的公司。公司创办人多系地方官绅,如张謇系翰林院修撰,张弼上(广东海阳兴利有限公司创办人)是农工商务大臣,也有不少富商,其中很多是华侨。
垦殖公司的土地主要是包买官荒,有的是租买民田。在垦殖过程中,很多公司修堤筑闸,引水灌溉,使荒土变成良田。有的注意改进农业生产,还有少数公司购买外国农具如水犁之类等。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先后集股30万两左右,押买通州、海门一带官荒十多万亩。1904~1910年间共开垦成熟地三万余亩。所垦熟田大部分出租,自营地仅占百分之十。自营地中主要种植棉花,小部分种植粮食作物。该公司凭借雄厚财力,召雇人工,兴修大规模水利,筑坝开渠数万丈。在种植耕作方面,采用科学方法辨别土壤,并使用新式农具;还致力于传播新品种,如引用优质美棉。1904年,张謇派专人到美国考察大农场耕作制度,并拟购买农业机械进行仿造。
垦殖公司把近代企业的经营方式运用到农业,在生产方面大多数投入巨额资本,雇佣大量工人,其目的是为剥削雇工的剩余劳动,实现价值的增殖,扩大再生产,不仅经营方式远较一般个体农民优越,而且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较之经营地主更前进一步。只是由于社会条件的限制,没有获得顺利发展,大多数公司中途夭折。
手工业行会
从事同种作业的手工业者的封建组织。为了保护本行业的经营利益和在同业之间均摊差务,在中国历史上它历来都是依恃封建政权的支持进行活动,并起着调节城市商品生产和买卖的作用。
手工业行会的类型清代手工业行会一般是按行分业,或按地域分帮。由老板(店东、师傅)、帮工(雇工、客师)和学徒等不同身份者共同组成的行会是最基本的一种组织类型。为了减少不同身份者间的矛盾,行会内部力图维持均等原则,使从业者都要受本行业的行会组织和行规的严格约束。学徒从学艺到转成帮工再到成为老板,都要受到行会在技术上(须经过一段学艺阶段)和经济上(交纳一定入会金)的限制。这一类型的行会组织,最普遍的形式是某一行业组成单一行业的行会,也有由几个相近的行业联合组成一个行会的。如苏州小木作公所就是由锯木、杂木、床作,机子作四个行业联合组成的。在某一行业中的从业人户因籍贯不同并形成为一定力量的时候,也有按地域结成不同行帮的。如苏州丝织业行会中从事花素缎机业的,分成京、苏两帮,各有自己的成规。上海弹棉业公所,向有本帮和客帮之分。
手工业行会的另一种类型,是由手工工匠所组成。这些工匠大多是粗工和流动手工业者,没有铺作和老板,只有本行帮的作头或行头,工匠的佣工受雇都要通过作头或行头的保荐。这一类型的行会中也常按地域各分帮口。
清代后期,还出现有老板和帮伙分别建立的行会组织。佛山陶瓷业中就有东家行与西家行。以帮伙为主体而组成的工匠行会,有助于帮伙对东家老板进行斗争。但它依然是行业和地域封闭性的团体,在很大程度上还不曾摆脱对东家老板的依附性。
行会的组织目的和职能城市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目的,部分是互助性的,部分是社会性的。祭祀祖师和兴办公益善事,乃是作为团结成员的一种手段。为了在同行之间均摊官府差务,并制止同业竞争,借助于行规的强制力量,从产、供、销各个环节施加全面制约,从而体现行会职能的社会经济意义。
手工业行会为了保持各自的独占利益,在相近行业之间存在严格的分工限制。像苏州玉器手工业,做长器者只许做长器,做圆器者只能做圆器。上海开埠后,木匠手艺乃有红白帮之分,红帮专揽西人工作,白帮则起造华式民房。这些相近的行业不仅彼此从事类似的作业,而且又都构成各个行帮的一种专业。这种行会技术分工的发展导致职业和行帮数目日益增多,进一步加深了各行手工业者之间利益的对立。为了弥合这种对立,避免同行之间的竞争,行会对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亦施加种种约束。如规定只开设作坊而无铺面的,其产品不准私自销售,只准发铺行销。有的行业因有挑担和铺面两种经营形式。行会对各自营业范围地点亦加划分。有的行业对接受来货加工,必须公摊分配。至于外行私做手艺或外来手工业产品在本地贩卖,更受行会的严厉禁止。同时,行会按不同品种的手工业商品,规定划一的价格,定期调整,并且要求维持产品应有的规格质量,以免有碍销路。手工业生产所必须的各项原料,也是要通过行会分派取得,同业不得私自购进。
为了维护行业内部的结构稳定,行会限制每个作坊内部生产设备的扩大;也限制行内每个铺坊帮作(客师)和学徒的人数,还规定帮作和学徒不能同时私自帮作别家,老板也不能把活计发外包做,或私自伙同外行生理。行会还禁止行内成员为了竞销而随意延长夜作或加班时间。帮作及对出师学徒的待遇,也要按照行会规定的工价标准支给。
手工业行会实施行规约束和强制会籍原则的严厉程度超过商业行会,而与一些中小商业的行会相近。手工业者为了维护本行业的狭隘利益,对破坏行规者轻则经济制裁,重则以暴力对付,肆行殴打致死。
所有这些行会措施的目的,都是力图消除行内成员在生产经营和佣工受雇方面可能引起的竞争,使行会手工业生产保持最大限度的稳定。行规对产、供、销各个环节施加的种种限制,虽维持了行会内部的简单再生产,但阻碍了扩大再生产。在严格的行规限制之下,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手工业铺坊随意地变成为较大的企业,从而对社会生产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直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职工运动兴起,手工业的行会组织形式才开始日趋没落。
云南铜矿
清代重要的矿冶业之一。云南矿藏丰富,尤以钢、锡著名。元统一云南,驱使漏籍户开采铜矿。天历元年(1328)课铜两千余斤,是全国惟一铜课。明初行官矿制,宣德罢官矿,渐以民营为主,年产不足万斤。嘉靖以后,年产亦不过15万斤左右。至清代,滇铜年产1000余万斤,产量盛时约占全国铜产量的95%以上,是清代全国铸钱业的原料基地。康熙朝(1662~1722)恢复生产,采冶技术较前亦有发展。
滇铜的采冶技术清代探矿技术仍停留在凭经验识别地势、地貌,据苗引找矿。滇铜亦然。采矿则明硝甚少,多是沿苗脉凿硐,硐内再分类。主要是斜巷入山,深者长达数里,逐级开采。硐内用木架镶,通风用风柜(大风箱),长巷另开风硐。照明用油灯盏。云南铜矿已广泛利用较为先进的唧筒原理排水,即用人力拉竹木制成的“龙”(往复泵)排水。一个大矿需设龙百余,用工千人。采矿全靠人力锤凿,用麻袋、吊筐背出。劳动条件恶劣,遇积水、崩塌,死者多至数亩。采掘工的生产效率一般在日产二三十斤。冶炼方面,在矿石洗拣后,有配矿技术,即将含铜成分不同的矿石相搭配,间用白石、黄土作媒剂,使炉温均匀,同时熔化,易流,所用冶炉均为高炉型。大者高一丈五六尺,小者高七八尺;进料、放渣、出铜及鼓风各有孔道;较之《天工开物》所记明代冶炉(高五尺)颇有进步。另有精炼炉,属平炉型。大炉所炼铜板纯度约80~85%,精炼后可达90%,是当时最佳水平。滇铜多贫矿,须先烧结,再入炉炼,往往须反复烧炼多次,最后失败者亦有之。
滇铜的生产与铜政铜系铸币材料,清廷极为重视,管理严格,称铜政。康熙二十一年(1682),云贵总督蔡毓棠对滇矿实行招商开采,抽税20%,并定奖励办法,产品听民自售。一时各地商人来投资者甚多。四十四年,云贵总督贝和诺建议清廷实行“官买余铜”政策,即除20%铜课外,余铜由官府强制收购。另由官府发给“官本”,属预付贷款性质,下月交铜时扣还;商民不借官本者,亦须运铜至官铜店交官收购。官收价每百斤银三至四两,不足市价一半。又派官驻厂监督生产,设役巡缉私铜。商民不堪苛扰,多逃往山区边地私采、私炼以至私铸。清廷因铸钱需铜,于雍正元年(1723),令云南整顿铜政积弊,并令除税课及官府收买供本省铸币者外,余铜听民自卖。铜产由此转盛,雍正四年至十三年,年产铜由215万斤增至649万斤。
滇铜生产至乾隆朝前期达到全盛。乾隆三年(1738)突破1000万斤,其后最高年产量达1300万斤。京师铸钱局铸钱原料开始以滇铜为主,年供京局400万斤,称“京铜”。以后年额续有增加。三十五年,户部厘定云南每年运京师铜连同加耗高达630万斤左右,遂成定额。滇铜除供京铜和本省鼓铸外,各省也来滇采购,岁有定额。
这期间仍实行“官买余铜”和借“宫本”政策,但为维持生产,有若干修正。①乾隆初,课税由20%减为10%,连同加征捐耗等约在14%左右。②二十三年起,对几家大厂加借“府本”各数万两,限四至十年归还。③调整收铜官价,乾隆朝调整约六次,大厂每百斤调至六两四钱(一度达七两),中小厂调至五两余,但仍远低于市价。④三十八年起,准许商民有10%的铜自行卖给铸钱局,称“通商铜”,有的厂可卖20%。此外,滇铜虽说官收,但私采私售从未杜绝,小厂大多以此自存。
滇铜分布在七十余县,集中三个产区:①滇北区。这是最大的产区,包括东川、昭通二府,其中又以巧家、大关、鲁甸、永善等县(厅)为盛。著名大厂汤丹、碌碌均在此区,产量曾占全省70%,京铜即仰赖二厂。②滇西区。包括顺宁(今凤庆)、大理、楚雄、丽江等府,以顺宁、云龙、永北(今永胜)等县(厅)为盛,产量次于滇北区。③滇中区。包括云南(今昆明)、澄江、曲靖、临安(今建水)等府,以易门、路南、蒙自等县为盛。全省采矿厂常在30个以上,最多时达46个。但大厂常有子厂,小厂地方官常不呈报,总数多时在三百300厂左右。
经营方式滇铜矿厂结构复杂,一厂有多至四五十个硐,一硐有多至数十个尖者;硐、尖和冶炼的炉房都是生产单位,不一定由一个资本经营。经营方式有:①个体生产。主要在偏僻地区,所采多草皮矿、鸡窝矿;不领官本,无统一组织,产品交炉房炼成铜,除纳课外,余铜白售,产量有限,在滇铜中不占地位。②独资生产。一人出资,购备油米,称“锅头”;雇工生产,称“弟兄”或“亲身弟兄”。大多包采一个尖子,两班轮换,共需弟兄二十余人。此为最小生产单位。一般行“四六分财”制,即生产所得银两,除纳课外弟兄得40%。③合伙生产。临时性合伙,用于初挖矿硐,其有雇工者,亦属弟兄,俟开有成效,即另定厂主。长期性合伙,用于经营成矿,系数人集资,购买油米,按米若干石计股,故称“石份”或“米份”。定有合同,可增资、退伙、转让。这种矿均雇工生产,有用弟兄者,有用“月活”(即工人按月得雇价)者。
滇铜生产以大厂为主,占总产量80~90%瘦金体钱文。大厂需投资10~20万两,大都为四川、湖广、江浙大商人所办。他们办厂,或独资,或合伙,都以雇佣劳动为主。一个硐至少需有一百个劳动力,连同排水、通风,多者在1000人以上。全省铜矿雇工,盛时约20~30万人。云南人口稀少,雇工多来自外省。
滇铜的衰落滇铜生产自乾隆中期以后,因旧有各厂开采年久,出矿渐少。乾隆三十一年通省旧厂仅获铜800万余斤。三十二年解办锏不满700万斤。从此产量逐年减少,嘉庆后期不得不减少京铜。道光时,大厂除宁台厂外均大量减额,西部新矿区也停止发展。咸丰年间云南爆发了回民起义和哀牢山人民起义,清廷将各矿一律封闭。
同治十三年(1874),云南巡抚岑毓英准恢复滇铜大厂,仍支官本,委托绅商经办。但经办者多系所部武弁,经营混乱,自光绪元年至十年(1875~1884),运办京铜只五百万斤,以致宫私均赔累不堪。光绪十年,清廷令组织云南矿务招商局,在上海募集商股,并购办外洋机器,用新法开采。办理三年,毫无成效。十三年委唐炯督办云南矿务,十五年又由产部拨款一百万两为官本。唐炯专委天顺祥商号为招商局集股,并聘日本矿师勘探,都无结果,仍是放本收铜,抽课14%,准10%为通商铜。每年解运京铜不足100万斤。至光绪二十四年,招商局亏损过巨,最后歇闭。直到清亡,滇铜年产量不抵盛时十分之一。
清廷办理铜政的官吏多无能之辈,贪污勒索,转运变卖,无事不有。官收政策,尤为祸源。如岑毓英恢复各大厂时,滇铜市价每百斤15~18两,而收铜官价只10两左右,导致生产无利可图、加之白银外流,银贵铜贱,铜价不能再加,生产只有停顿。
云南铜矿几遍全省,但富矿不多,且开采既久,矿巷日深,转运不易,排水费工,成本人增。道光十二年(1832)起,每年都有“水泄银”补助大厂;一般厂只好夏秋停采,或以淹没报废,即所谓“碉老”。加以“山荒”,燃料匮乏。当时炼铜全用柴炭,精炼还需用松炭,每百斤铜需炭一千斤以上。乾隆后期,林木减少,炭价高昂。其后,富矿愈少,需炭愈多,就更难供应了。
四川井盐
凿井汲卤煎制并盐是一个古老而独特的制盐行业。清政府改变历代宫府对四川井盐业的控制方式,“任民自由开凿”。在一定程度上使并盐生产得以发展,行销西南广大地区。
明末清初,经历长期战乱,曾遍及全川的盐井夷塞殆尽。自康熙中期至雍正初期,井盐生产恢复较快,雍正九年(1731)全川产盐地区已遍及四十州县,共有盐井六千一百多眼,年销食盐已达九千二百二十多万斤,大大超过了南宋年销六千万斤的最高记录。乾隆时期,先是采取对新开盐井从轻课税的办法;后进一步实行新开盐井永不加课的措施,刺激了乾嘉时期四川井盐迅速增加。嘉庆十七年(1812),全川盐井达九千六百二十多眼,年销食盐三亿二千三百五十多万斤。以后最高年销盐量曾达七亿斤,一般年销量则保持在四五亿斤之间。
清代四川井盐业的空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盐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在钻凿工具方面,创造了龟尾锉、银锭锉、财神锉、单马蹄锉和双马蹄锉等五种钻具。凿并过程已定型化为开井口、下石圈、凿大口、下木竹(保护井壁的套管)、凿小口及扇泥(清除顿锉中的岩石碎屑泥浆)等六道工序。清代初期,主要是浚淘小井,开采浅层稀薄盐卤;乾嘉时期,随着盐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富荣盐场井深一般可达一二百丈,开采侏罗系地层的黄卤;道咸时期,富荣盐区不少井深达千米,已接近三叠系层位,开采出黑卤及岩盐,生产能力显著提高。随着深井的涌现和量丰且浓的盐卤资源的开发,采卤、输卤技术及配套设施,也都得到相应发展。明代多用一至三人转动辘轳汲卤,间有以牛车作为动力者。清代深井则多以数牛轮班推汲,清末已有人根据货轮起重机原理,试制了蒸汽汲卤机车,并于1904年向清政府实业司立案专利。为了将大量卤水运往较远的灶房煎烧,富荣盐场产生了拥有输卤设施及技术的“笕”(或“枧”)业专业户。燃料方面,清代用煤已很普遍,并在若干盐场发展了天然气开采工艺,促进了盐业生产的高涨。
清代全川产盐四十州县,逐步形成射(洪)蓬(溪)、南(部)阆(中)、犍(为)乐(山)、富(顺)荣(县)、云阳等五大产区。其中尤以射蓬、犍乐、富荣为最著,如富荣盐区以其井深卤浓、天然气丰的优势和“川盐济楚”带来的市场扩大,鼎盛时拥有盐,火井约两千眼,煎锅两万余口,年产食盐二三十万吨,占全川产额一半以上,成为名闻遐迩的“盐都”。
清代四川盐业的井灶企业,都自成生产单位,自负盈亏。川北部分小井小灶为家庭手工业,主要靠家庭成员(间有雇少数工人者)从事制盐生产,兼有少量田地务农。富荣、犍乐的大型井灶企业,属于典型的工场手工业,分工细密,生产资料集中,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特征。
四川盐业从凿井、汲卤、输卤到煎盐,分工很细,工序繁多,工程费用和设备投资颇多。每开一井,一般需要一二年至四五年,最多的需十余年乃至数十年;凿井投资,浅者以千两计,深者以万两计,甚至有费至三四万两而不见功者。经营井灶的企业主,大多数凑资朋充,采取合伙制度,以使资力雄厚。在富荣产区,投资者(称客人)和地主以租佃和合股的形式做井,有“年限井”(或称客井)和“子孙井”之分。道光朝以前多为“年限井”,即凿井成功后,投资者按照比例只享有一定年限的股份及其收益,届期将井及其设施全部无偿地交还地主;“子孙井”在开凿成功后,由投资者与地主长期共同拥有所有权。随着凿井技术的提高,井深相应增加,投资者付出的垫支资本数额持续上升,改变了股份结构中投资者与地主原来分占的比率,“年限井”逐步过渡为“子孙井”。一般情况下,地主在井成投产后,占有股份的六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称“主日份”、“地脉日份”或“地脉锅口”;其余大部股权归投资者所有,称“工本日份”、“客日份”或“开锅水份”;在有承首人(集资凿井的发起人或组织者)的情况下,还需从地脉日份或锅口中拨出部分股份,作为给承首人的报酬,称“乾日份”、“团首日份”或“开锅水份”。
各井盐产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人,其中尤以陕西、山西商人为多。他们多以盐商和经营典当起家,首先从控制川盐运输领域入手,以“租引代销”手法,获取大量利润;继而进一步控制广大川盐销售口岸,在各地开设盐店,积累巨额财富;最终多与当地土著合伙,将商业资本投向盐业井灶,转化为产业资本。
汲井烧灶的盐业劳动者,多系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以论工受值的方式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他们之中既有当地土著,又有来自全川各县者,而来自贵州、江西、陕西、云南等地的流民,佣工井灶借以营生者,尤不可胜汁。
由于井盐生产过程中需要分工协作,故而井、灶、笕中都需有各类专门工匠,如凿井、治井的有山匠,煎盐的有烧盐匠,设卤笕的有笕山匠,安火笕、置火圈的有灶头,运卤的有担水匠,按照专业程度和不同工种取得工资;灶头、山匠颇受井主重视,甚至山匠具有招工权,以利井灶生产的正常进行。清末富荣盐场按井、灶、笕生产过程的粗略估计,劳动分工达四五十种。在井、灶、笕中,分别置有掌柜、经手、管事、外场管理人员,并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采用“龙门帐”的固有复式帐法,代表了当时中式会计的最新水平。在此基础上,19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些大的盐业手工工场,如富荣盐厂号称“四大家族”之首的王三畏堂,极盛时拥有黄、黑卤井数十眼,各灶天然气锅七百余口,常年雇工达1200余人。20世纪初,四川井盐业中某些手工工场一度使用机器汲卤,向近代化工业过渡,但未获成功。
江南三织造
清代在江宁、苏州和杭州三处设立的、专办宫廷御用和官用各类纺织品的织造局。管理各地织造衙门政务的内务府官员,亦通称织造。
明代在三处旧有织造局,久经停废。清顺治二年(1645)恢复江宁织造局;杭州局和苏州局均于四年重建。八年确立了“买丝招匠”制的经营体制,并成为有清一代江南三织造局的定制。
江南三局重建之初,对于督理织务的织造官员,曾一度袭用明制,派遣织造太监督管。顺治三年改以工部侍郎一员总理织务,旋简选内务府郎官管理江宁、苏州、杭州三处织造局,名曰织造,实为皇帝的亲信和耳目。三织造局重建时,并不是经常维持生产。康熙七年(1668)以后织造始逐步走上正常的途径。
清代江南织造通常分为两部分。织造衙门是织造官吏驻扎及管理织造行政事务的官署;织造局是经营管理生产的官局工场,生产组织各有一定的编制。苏州织造局分设有织染局(一名北局)和总织局(一名南局)。局内织造单位分为若干堂或号,每局设头目三人管理,名为所官。所官之下有总高手、高手、管工等技术和事务管理人员,负责督率工匠,从事织造。江宁织造局之下分设三个机房,即供应机房、倭缎机房和造帛机房,技术分工较细,按工序由染色和刷纱经匠、摇纺匠、牵经匠、打线匠和织挽匠等各类工匠操作,具有工场手工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
在织局生产编制下,由于清代废除了明代匠户制度,采取雇募工匠制。工匠被招募到官局,不仅服役,而且还遭受严格的封建强制,并非完全自由的劳动者。其来源主要是官府招募的各色局匠,他们系官局编制内供应口粮的额设人匠,故一般又称为食粮官匠。这类工匠雇募到局应差后,如不被革除,不仅终身从业,并且子孙世袭。织造局还招收工匠的子侄为幼匠学艺,然后升正匠,即所谓长成工。此外,织局还用承值应差和领机给帖等方式,占用民间丝经整染织业各行手工业工匠的劳动,作为使用雇募工匠的补充形式。在“领机给帖”方式下,民间大批机户机匠隶属于织局,往往沦为“宫匠”,即“机户名隶官籍”。所谓“领机给帖”,指由织造局拣选民间熟谙织务的殷实机户机匠承领属官局所有的织机,同时将承领者的姓名、年貌、籍贯造册存案,并发给官机执照,这些机户机匠从此即成为织局的机匠,又称“官匠”。他们从官局领取原料和工银,雇工进局使用官机织挽,保证了官局织造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他们又大多自有织机。领帖替官局当差后,还可自营织业,遂具有“官匠”和“民户”的双重身份。但由于在宫局当差负责包织,势必影响其原有的自营织业,加以官局的剥削榨取,使得他们往往破产失业。
清代江南织造三局,从17世纪40年代重建时起,到18世纪40年代经过一度调整生产时为止的一百年间,各局的设备规模不断缩减,其主要生产工具——织机额数,清初有两千一百余张,乾隆十年(1745)下降到不足九百张,不过仍大于明代在南京及苏、杭所设织局的规模。而各局拥有的招募匠役人数比较稳定,一般在两千人以上。苏州局在顺治四年共有匠役两千五百余名,康熙二十四年有匠役两千六百余名。江宁局的三个机房,乾隆三年共有匠役两千九百余名。杭州局原定额数不详,大致也在两千人以上。乾隆十年江南三局匠役总数为七千名左右。
江南三局经费的来源,完全靠工《清明上河图》局部部和户部指拨的官款,其中工部拨款占百分之五十五,户部占百分之四十五,然后根据织造任务和生产能力的大小分配给三处织造。工部户部拨款虽有数字,但与各局的实际费用并不相同。从总体看,织造局的实际费用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如雍正三年(1725)江南三局的实际费用为二十一万三千余两,嘉庆十七年(1812)则降至十四万两,反映出清代官营织造工业的规模日益衰落。
由于清廷长期进行大量搜刮缎匹,已使内务府和户部两处的缎匹库存达饱和状态,不论是上用缎匹和赏赐缎匹都已过剩,其中仅以积存的杭油一项,就足支百年之用。这样,从道光二十四、五年(1844~1845)起,江宁局和苏州局的生产已经处于缩减和停顿的状态。到咸丰元年(1851)年底,这两局因织造停减而不曾用掉的额定经费有二十余万两。
太平军兴,江南三织造局先后受到战争破坏。咸丰三年以后,一向由江宁局织办的彩绸库各色制帛库存告急。因南京为太平军占领,故暂交杭州局织办。光绪四年(1878)始奏准由杭州局添设机张,继续织造此项神帛诰敕各件,江宁局原从事此项织造的神帛诰命堂从此停办。太平天国失败后,江南三织造局逐步恢复生产,凡上用和宫用各项丝经、炼染、织挽工料价银,由户部重新厘定。并陆续添设织机,但仅及乾隆十年织机数的1/3左右。陆续招募的工匠也不足额,总共三局不过千人。江宁和苏州两局织造经费每年额定,无闰月时为18万两左右,有闰月时为十八万一千一百余两。光绪十一年清政府为江南三织造支销银数为61万余两,以后虽逐年有所增多,如二十年增加到150多万两,但三十年,清政府还是以物力艰难为由,裁撤了江宁织造局,标志着清代官手工业的衰落。苏州、杭州两织局则随着清亡而终结。
外债
国家向外国商民或政府的借债,属于国债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个人或私商向外商所借的债款。在鸦片战争以前,政府从来不举借外债,并且禁止本国商民赊欠外商款项,违者按“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治罪,发遣伊犁边境当差。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变,清政府举借的外债逐年增加。
清政府开始举借外债是在1853年(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时,苏松太道吴健彰(原广州同顺行商)向上海洋商贷借款项,雇募外国船炮,进行镇压。1855~1856年两次在上海关洋税中扣还的银数,即达12万余两。1858年10月,两广总督黄宗汉以粤海关印票作抵,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32万两,月息六厘,充镇压广东人民继续抗战的费用。这项外债据传还是英法侵略军进城时英军掠夺广东藩库存银的转手贷放。
19世纪60年代初,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江苏、福建、台湾、广东等省地方官僚,为了共同勾结扑灭太平天国起义,先后向外国洋商举借了12次外债,总数达200余万两,1866~1881年(同治五年至光绪七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上海洋商六次举借“西征借款”银1595万余两以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和新疆各族人民起义。
日本侵入台湾后,1874年8月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首次订借福建海防借款200万两,充购买铁舰、快船、洋枪、炮药及台湾防务经费。中法战争时期,海防费用,特别是购买外洋船炮的费用,主要依靠外债支付。从1883年9月到1885年2月,以广东海防、福建海防、援台规越、滇桂借款等名义向汇丰、渣打等银行举借的外债共计七次,总数达库乎银1262万余两。
从80年代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利用借款掠夺中国的工矿、铁路等项权益,相互之间展开了竞争。1855年3月怡和洋行为了同汇丰银行争夺各项借款特权,以兴修京西铁路、煤矿的名义向醇亲王奕土勘的神机营贷款500万两,实际上这笔贷款除付船炮价款外,大部被挪用于修建颐和园工程。1886年奕命令李鸿章、周馥等向英、法、德诸国在津银行进行借款时,汇丰银行就通过粤海关监督增润向清政府贷放银100万两,充奉宸宛修缮南海工程费用。而德国华泰银行的代理商礼和洋行则于1887年提供了500万马克的借款,作修缮三海费用。这些借款实际上等于向封建统治者变相行贿,而谋求染指当时铁路、航运、矿产等权益。1886~1888年,汇丰银行的轮船招商局借款,两次防堵黄河郑工决口及购买浚泥船机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等,共达332万余两,逐步实现它垄断对华借款的野心。到1889年张之洞的武昌织布局购机借款,汇丰银行的资本更渗入当时政府兴办的新式工业了。
同时,德国财团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也逐步巩固了它的阵地。1887年德国华泰银行和英国怡和洋行共同对开平矿务局修建津沽铁路投入借款,数额达107万余两。1889年德国财政垄断集团决议设立德华银行后,它不仅资助德国驻华军火商泰来洋行同山东巡抚张曜出借嵩武军借款20万两,并在1890~1891年,贷放了山东河工和福建借款共约56万两。
上述外债到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除少数几项借款外,绝大部分都已清偿。从1853~1893年的41年间,45项外债,共折合库平银4626万余两,其中最多的一年(1885)占该年总岁入的17.63%;本利的支出平均占总岁出的4.3%,最多的一年(1892)占6%,外债的担保品主要是关税,仅一小部分是厘金和其他收入。
在清政府关税收入中,支付外债本利的款项平均约占15.8%,最多的一年(1892)占19.6%。这时外国列强虽还不能利用借款来控制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但已牢固地掌握了海关征税和行政管理特权。贷款单位初期全是上海、广州、福州、厦门等商埠的外国在华洋行;性质多属高利贷的短期借款,利息率由月息六厘到一分半和年息五厘到一分五厘,期限从四个月到一年;而外国在华银行很少参加。从1874年8月汇丰银行开始单独承募外债以来,它的贷款总额共计库平银两千八百九十九万余两,占甲午前清政府外债总额的69.16%,充分显示出它阴谋垄断对华借款的募债权,而怡和、天祥等洋行反居下风。于是外国在华银行的长期巨额借款(利息率由年息五厘到一分,期限从三年到三十年)代替了以前的短期小额贷款。贷款银行开始在香港和中国通商口岸及其本国金融市场上发行债票。外国银行的高利盘剥又和中国经手人的中间剥削结合在一起,更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例如1877年6月的第四次“西征借款”,汇丰银行贷出银五百万两,作价英金约一百六十万四千二百多镑,年息一分,在伦敦发行的债票则是年息八厘,九八发行,而在左宗棠呈报清政府时,依据经手人胡光墉所报,利息率却增至月息一分二厘五毫,折合年息一分五厘,遇闰则达年息一分六厘二毫五。开元通宝甲午战争起,清政府大规模增加了外债。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首先向上海洋商贷借规银五十万两,筹办海防。接着,时任海关税务司的赫德串通汇丰银行向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供了两次巨额借款,计银2865万余两,即所谓“汇丰银款”和“汇丰镑款”。于是德国国家银行代表克虏伯炮厂和伏尔铿船厂通过瑞记洋行向南洋大臣张之洞贷出英金一百万镑。同时,英国军火商阿墨士庄也通过伦敦克萨银行和麦加利银行贷出同样数额的借款。这几项总额计银4154万余两的大借款,名义上都是为了加强国防,实际上用这些借款举办的所谓防务,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并没起多大作用。
《马关条约》签订以后,由于清政府必须举债偿付巨额赔款和归还辽东半岛费用(计银二亿二千二百三十三万余两),对华贷款就成为帝国主义垄断集团剧烈竞争的对象。俄、法、德三国迫使日本交还辽东半岛以后,清政府决定投靠沙俄。在沙俄财政大臣维特的指使下,彼得堡和巴黎的十家俄法银行组成一个财团,获得了偿付第一次甲午赔款和还炮费的优先贷借权,贷出为数达四亿法郎的“俄法借款”,俄法两国由此而取得参加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特权。以后两次的甲午赔款、还炮费,以及威海卫驻兵费等,则用汇丰银行和德华银行联合组成的英德财团的借款加以偿付,即所谓“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各英金1600万镑。这样,仅在1894至1898年内,清政府所借外债合计达库平银三亿五千零九十一万余两,比甲午前所借总数超过六点六倍,而铁路借款尚不在内。
义和团运动被扑灭以后,中国人民又被加上了关平银四亿五千万两“庚子赔款”的负担。清政府无力筹付这笔赔款,于是赔款也变成年息四厘、三十九年摊还的长期债款;到1905年按金价核算,奉息共计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余两。英德等国侵略势力借口为债务提供担保从控制海关的洋税收入,扩展到垄断各口岸的常关税收,以及各地盐课、厘金。清政府把这些外债本息摊派到各省,导致各省的田赋、地丁、粮捐、契税、盐斤加价、厘金、统税,以及苛捐杂税迅速增加。借款的摊解额在1894年仅为库平银134万余两。1895年即增至922万余两,1902年达4772万两。借款的本息银数在1899年约占清政府财政总岁入额的25.9%和岁出额的22.8%,到1905年就分别增加到41%和31%。
从清政府这些外债借贷中,外国在华银行和垄断集团攫取了极高的垄断利润。“俄法借款”的实交折扣约达94%,在巴黎、森彼得、伦敦的发行价格是96.5%,巴黎的市场价格甚至涨到102%,承购数超过原数12倍以上,“英德借款”的实交折扣为94%,而“英德续借款”的实交折扣低到83%;可是银行在市场上的发行价格却较实交额为高;前者发行价格为98%,后者为90%;这些差额都成为贷款银行的垄断利润。此外经手发行债票的银行还要支取2.5%~5%的“小行佣”,这也归债务国负担。并且在借款合同里大都规定,借款在动用以前,必须存于出贷的银行或其指定银行,存款利息就比出借利息低1%还多;这项“回息”的差额也是贷款银行垄断利润的一个来源。
中国本是用银的国家,而从1873年世界经济危机以后,国际银价不断下落,外债却改为金本位的外币或外汇。而实际贷付的仍是烂板银元或纹银。中国的外汇行市由外国在华银行操纵,它们在交付借款时总是提高外汇兑价,少付银两,而当收取债款本息时则又压低外汇兑价,多收银两。由于银价的不断跌落,各项按外币单位所订借款的逐年偿付的本息银数,都比按订借年份平均汇价折算所应偿付的银数为多;这就形成所谓“磅亏”,有时甚至把这种亏欠数另行订立一项借款,称为“磅亏借款”。如“俄法借款”在1896~1934年间共付本息库平银二亿四百九十七万余两,超过清政府的实收银数一点二六倍;“英德借款”共付本息银数二亿三千二百三十五万余两,也超过实银数一点五四倍,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属于历年外汇的磅亏。在铁路借款中也同样发生这种磅亏情况。
在帝国主义列强掠夺中国海港、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的活动中,铁路借款经常起到直接瓜分所不能达到的作用。它成为帝国主义列强进行分割和再分割势力范围的活动之一。1898年10月汇丰银行对关内外铁路贷出英金230万镑,使英国势力扩展到山海关外,直达辽东半岛的牛庄,伸入沙俄的势力范围。芦汉铁路是贯通南北的一大干线,本是美、英、德、法等国争夺的对象,到1898年6月,清政府实行借用比款拒用美款后,俄法财团就占了优势,从华北平原伸展到长江流域和英国相竞争,英俄矛盾也表现在争夺津镇铁路的承建上。这条铁路是和芦汉铁路相并行相竞争的线路,可是必须通过德国认为是它的势力范围的山东,于是英国汇丰银行和怡和洋行合组的中英公司和德华银行就在伦敦进行谈判,于9月2日签订了瓜分津镇铁路利权的协定,由德华银行承建北段(从天津到山东峄县),中英公司则包修南段(从峄县到江苏镇江,后改浦口)。此外,中英公司为了掠夺长江中下游富庶地区的物资,还在1903年和1908年提供借款340万镑,修筑了沪宁铁路和沪杭甬铁路。1907年3月它贷出了九铁路借款英金150万镑,以加强英国在华南,特别是珠江流域的垄断地位。可是,代表美国财团的华美合兴公司于1898年4月和驻美公使伍廷芳在华盛顿签订了粤汉铁路款草合同,获得了贯通华中华南的粤汉干线的修筑权。由于伸进到英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它不得不和中英公司达成分赃的协议,容许英国资本参加粤汉铁路投资,到1900年7月方才签订了款额达3400万美元的正合同。然而由于它私售股票权于比商所构成的毁约行为,两广总督张之洞向香港总督借款英金100万镑赎回粤汉铁路,于是英国便在华南排挤了美国势力。
1902~1903年,华俄道胜银行和比国铁路公司利用借款修建芦汉铁路的运矿支路正太铁路和汴洛铁路,于是俄法比财团的势力深入到山西、河南。
为了削弱俄法集团的势力,英商福公司就提供英金80万镑的借款修道清铁路,一方面取得了豫晋两省的开矿权,另一方面也使豫晋等省与长江流域联成一气。日俄战争以后,法比财团在英国的压力下,不得不谋和英国妥协。由英商中英公司、福公司和扬子公司等合资组成的华中铁路公司就吸收了法商东方汇理银行、法兰西银行等增资改组为英法合资的辛迪加,共同承建津浦、浦信以及从汉口到成都的川汉铁路。同时英国利用清政府收赎京汉铁路的机会,渗入了京汉铁路;由汇丰银行和东方汇理银行共同承募“京汉赎路借款”英金500万镑。可是在清邮传部发行的京汉赎路公债中,德国和日本也参加承募,这使得列强的竞争益形复杂。1909年(宣统元年)重建粤汉路借款问题发生后,德国财团首先和清政府驻德公使荫昌在3月7日签订了300万镑的借款草合同,迫使掠夺华中铁路的英法财团与德国财团妥协,而于同年7月6日和德华银行在北京签订了英、法、德三国银行团对华铁路借款的合约。
美帝国主义不甘粤汉铁路落入英、法、德三国银行团之手。1910年11月三国银行团与美国财团包括摩根公司、昆路布公司、第一国家银行、花旗银行等,就铁路借款问题达成了新的协议,三国银行团因而也改组为四国银行团。为了使四国银行团成为国际侵华集团,并确立外国资本对中国财政控制,美国财团将它和清政府签订的英金一千万镑东三省币制实业借款交给这个银行团,改为四国的共同借款。1911年5月,清政府终于和四国银行团成立了英金六百万镑的粤汉、川汉铁路借款。
到辛亥革命爆发前,清政府向帝国主义列强所借的铁路借款合计达库平银三亿三千余万两,占所借外债总额的27.4%;由于发行债票的折扣和经手银行的佣费以及磅亏等耗损,实收银数共计两亿九千余万两,约占借款额的89%;占外债实收额的44.54%。所以利息在各路局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大,如京汉路局所付外债利息,从1899年3月至1903年底止,占其总支出的16.45%,而1906和1907年则各占32%和28%;京奉路局对关内外铁路大借款可付利息在1902~1908年平均占总支出额的16.36%,最高达35.11%,最低为12.77%。借款所建各路除用本路财产及进款作为借款抵押外,还须国家提供有关各省的厘金盐课等税收来担保,甚至对它发行的公司债都要政府保证其本利的偿付,而行车后还要拨付所得余利分成,作为酬劳。这些都成为垄断财团和贷款银行的垄断利润。
这时,帝国主义在华银行的势力已经深入到中国的重要工商业中心,它们联合各商埠的主要洋行组成外国银行的汇兑网,集中了大量的现银,控制了主要商埠的货币市场。中国旧式银钱业如钱庄、票号等,基本上已成为外国银行的附庸。只要几家主要外国银行拒用钱庄票或要求兑现,就会使得各埠不断发生货币危机和信贷危机。加之各省普遍设立官银钱局,滥发钞票,加剧了当地的财政货币危机,因而常向外国在华银行借外债,此外,有些省份如直隶、湖北、安徽、湖南等省发行省公债,进行筹款,其中64%的款额是由横滨正金、华俄道胜等银行和英商怡大、德商礼和等洋行承募的,这实际上也是举借外债。
到辛亥革命时,清政府所借外债总额共计库平银十二亿五千余万两;而甲午以后18年间所借达十二亿三百八十二万余两,占总额的96.3%,比甲午以前所借超过二十五倍。在宣统三年试办预算中,债务费的支出列为5641万余两,占总岁出额的19%,可是已经超过关税收入达1427万余两。清政府覆灭后,它所借的巨额外债曾长期沉重地压在中国人民的肩上。
民国成立后,历届政府为了摆脱经济困境,连年举债,如五国银行“善后大借款”、“西原借款”、“华宁库券借款”,以及财政、交通等部借款。旧债加新债,债台越筑越高,至1927年止,先后借债467种,总额达十三亿余元(银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向美、英等国举办了“美麦借款”、“棉麦借款”、“中英粤汉铁路庚款借款”、“公路建设借款”及“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借款”等14种。债额总数为三亿三千万余美元。抗日战争时期又向美苏英法四国举债29笔(如美国的中美桐油借款、中美金属借款、英国的中英整理内债借款、中英信用借款、苏联的中苏贸易借款、法国的中法金融借款、中法叙昆铁路借款,以及德国、捷克、比利时等国借款),债额总计十亿四千万余美元。战后,国民政府向美国、加拿大举办有“中美棉借款”、“中美铁路购料借款”、“中美购船借款”及“租借法物资”、“军事援华物资”等29笔,债额约计60亿美元以上。各帝国主义债权国利用外债,作为互相争夺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特权利益的工具,长期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角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依据不平等条约所借外债,在平等互利的关系上与国外举办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