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辅、陈潢治河
所有的水利设施,都必须勤于维修。黄河多沙,这里的水利设施更是如此。明清之际,因为改朝换代,黄河堤防失修,洪沙灾害,又非常严重。据统计,从顺治元年(公元 1644 年)清朝建立,到康熙十五年(公元 1676 年),
33 年中,发生严重决口的竟有 23 年;豫东、鲁西、冀南、苏北等地洪水横流,南北漕运一再中断。康熙十六年,当时尽管吴三桂等“三藩之乱”尚未最后平定,清政府还是任命靳辅为治河总督,主持治理黄河和运河。
陈潢是靳辅的幕僚,平时重视调查研究,知识渊博。在治河方面,他虽与前人一样,主张“必以堤防为先务”,强调筑堤的作用,但他又力主治河方法多样化,认为必须因地制宜,并说“或疏、或蓄、或束、或泄、或分、或合,而俱得自然之宜”。后来,他甚至提出,阻止泥沙下行,是治河之本。萌发了后代保持水土的思想。这一思想虽然一时未被当时人们所重视,但他的其他治河主张,却被靳辅在治河实践中采用了。
靳辅、陈潢治河,主要措施与潘季驯基本相同,即筑堤束水,以水攻沙。但筑堤范围要比潘氏广泛,除修复潘氏旧堤外,又在潘氏不曾修建的河段加以修建。如河南境内,他们认为“河南在上游,河南有失,则江南(原文为南字,当为北字之误)河道淤淀不旋踵”。因此,在河南中部和东部的荥阳、仪封、考城(仪、考都已并入兰考)等地,都修建了缕、遥二堤。又如在苏北云梯关(今滨海县县治)以东,潘氏认为这里地近黄海,不屑修建河堤。而靳、陈认为“治河者必先从下流治起,下流疏通,则上流自不饱涨”。因而也修建了 18000 丈束水攻沙的河堤。
但靳、陈治河除上面所说的与潘氏有异同外,还在许多方面超过了潘氏。潘氏只强调筑堤束水,以水攻沙,而靳、陈除了也很强调束水攻沙外,
又十分重视人力的疏导作用。他认为三年以内的新淤,比较疏松,河水容易冲刷,而五年以上的旧淤,已经板结,非靠人力浚挖不可。他们不仅注意人力浚挖,还总结出一套“川”字形的挖土法。其法,在堵塞决口以前,在旧河床上的水道两侧三丈处,各开一条宽八丈深沟,加上水道,成为“川”字形。堵决口、挽正流后,三条水道很快便可将中间未挖的泥沙冲掉。“川” 字形挖土法,可减轻挖土的工作量,挖出来的泥沙,又可用来加固堤防。在疏浚河口时,他们还创造了带水作业的刷沙机械,系铁扫帚于船尾,当船来回行驶时,可以翻起河底的泥沙,再利用流水的冲力,将泥沙送到深海中。这是我国利用机械治河的滥觞。
靳、陈等经过 10 年不懈的努力,堵决口,疏河道,筑堤防,成绩超过
前人。以筑堤为例,累计筑了 1000 多里。这样,不仅确保了南北运河的畅通,也为豫东、鲁西、冀南、苏北的复苏,创造了条件(图 17)。
靳辅、陈潢等虽然在治河工作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不久,却遭到坏人陷害,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当他们基本上治平河患后,黄河下游一些因洪水泛滥而无法耕种的土地可以耕种了。一些有政治后台的豪强们,利用权势,纷纷霸占这些土地。靳、陈加以制止,并用这些土地募民屯垦。认为这样做,一可以安置流民,二可以增加治河经费。结果,遭到了豪强们的诬告, 诬以“攘夺民田,妄称屯垦”。结果,靳辅被罢官,陈潢被下狱。
为了开发黄河下游,为了这一地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元、明、清三代还为了保运,千百年来,人们与黄河的水沙灾害,进行着顽强的斗争。他们取得了许多成就,为这一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提供最必要的保证。但黄河下游水沙灾害的根源不在下游本身,而是在中上游,特别是中游。然而古人对这个问题缺乏认识,或认识不深,将全部力量放在下游。只知筑堤、浚河等,不知治本、治理中游的水土流失,所以受到很大的局限。只有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以中游为主,兼及上游和下游;以保持水土为主,兼及建水库、筑堤防、浚河道,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